其实问题在这里:
即使我们判定“为少数人谋福利的制度阻碍经济发展”(姑且认为这已经是一个公理性的东西),我们事实上,也无法说明(更无法用举例的方法说明)什么是“为少数人谋福利的制度”,相反,我们似乎只能通过是否“阻碍经济发展”(这里假设阻碍经济发展是可明确观测的),来判断既有制度是否“为少数人谋福利”。“为少数人谋福利的制度”如同“交易成本”一样,是个在外延上无法捉摸的概念。
再重复前面讨论的,就某种具体的制度形式(以例证的方法说明什么叫“为少数人谋福利的制度”),“君主专制”一定“为少数人谋福利”吗?“非君主专制”一定“为多数人谋福利”吗?
事实上,在理论中我们提出“为少数人谋福利的制度”这样的概念,并不能利用该概念本身的意义去推出其他可经验的命题。而如果(仅仅是如果)“为少数人谋福利的制度”与“阻碍经济发展的制度”是同义反复,我们只要其中一个概念就可以了。
说到底,我们究竟根据什么判断一种制度是否“为少数人谋福利”。具体拿专利来说,如果“最优长度与宽度”的边界在是否“为少数人谋福利”,那么,这个边界应确定在哪里?(显然,我们不能以是否“为少数人谋福利”为标准,因为这个问题中我们想知道什么是“为少数人谋福利”,一项制度如何可能造成“为少数人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