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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8

使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二重性质(即一方面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私人劳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都是生产者私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社会劳动,是为他人的劳动),必须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它的标志就是社会分工有所发展,社会分工体系已经建立。这时候,生产商品的劳动从一开始,它就是为他人的劳动,也就是说,这种劳动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社会的规定性。

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首先具备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二重性质,至于它的社会劳动能否实现,那要看这个私人劳动是否是在整个分工体系下的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之所以没有详细地分析私人劳动如何实现它的社会性,那是因为马克思抽象掉了供求因素,假定生产出来的商品都能够实现其价值。

我们一般讲劳动是不是社会劳动,是否属于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看该劳动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是否能被卖掉,转换成货币。如果能够卖掉,那我们就认为该劳动是符合社会分工体系的,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而是社会劳动。如果卖不掉或者只能以贱价卖掉,那么我们认为该劳动不是社会劳动,或者是社会总劳动中打了折扣的一部分。

所以一般的分析,都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只有在社会分工体系所确定的各种具体劳动合理的比例关系的范围内,才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才是社会劳动。

注意: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使用的是“私人劳动”,而在我国之前的学术界以及教科书中都用“个别劳动”,应该是两个概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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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8 22:14:00
你还真给他开个扫盲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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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8 22:59:00
以下是引用goolever在2007-8-28 19:44:00的发言:

使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二重性质(即一方面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私人劳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都是生产者私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社会劳动,是为他人的劳动),必须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它的标志就是社会分工有所发展,社会分工体系已经建立。这时候,生产商品的劳动从一开始,它就是为他人的劳动,也就是说,这种劳动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社会的规定性。

生产真的个人的事情吗?我看不是的。生产是按照社会的需要进行的,甚至也是在社会指导下生产的,如何可以说生产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呢?

你可以说在敌后收集情报的情报人员活动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吗?你可以说在工厂内部从事生产的工人的活动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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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8 23:07:00
以下是引用goolever在2007-8-28 19:44:00的发言:

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首先具备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二重性质,至于它的社会劳动能否实现,那要看这个私人劳动是否是在整个分工体系下的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

什么叫社会劳动如何实现啊?难道我们可以说情报的人员在敌后收集的情报没有传递给上级组织,他的情报收集工作就不是社会劳动吗?

我们可以说工人生产的产品没有生产好,出了次品,于是就说工人的工作不是社会劳动吗?

呵呵,你不觉得你的逻辑很滑稽吗?

你是不是有些自以为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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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8 23:14:00
以下是引用goolever在2007-8-28 19:44:00的发言:

我们一般讲劳动是不是社会劳动,是否属于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看该劳动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是否能被卖掉,转换成货币。如果能够卖掉,那我们就认为该劳动是符合社会分工体系的,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而是社会劳动。如果卖不掉或者只能以贱价卖掉,那么我们认为该劳动不是社会劳动,或者是社会总劳动中打了折扣的一部分。

呵呵,有意思,难道房产商的房子没有卖出去,他的劳动就不是社会劳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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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8 23:15:00
以下是引用与圣光同在在2007-8-28 22:14:00的发言:
你还真给他开个扫盲贴啊~~~

圣光同志,你也来帮助帮助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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