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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5

作者:毛刚强

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新农村建设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民间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一支,在新农村建设中可以担当重要的角色。本文要讨论的民间组织,主要有两类,一类主要是以地域(村落或者是村落联合体)为单位的农民自服务的成员制民间组织,即互益型民间组织,简称村庄组织( Vallage Organization);另一类是专业从事农村各种服务、协助农村发展的专业性民间组织,简称乡村发展机构(Rural Developmen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村庄组织和乡村发展机构,在合适的政策引导和相关资源分配转制的协助下,是可以扮演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建设者、并且有利于乡村民主治理的推进和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的

一, 民间组织通过竞争涉农服务的提供,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主体性的体现,也能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源的使用效率。

新农村建设今年的资金多达3200多亿,如果按留在乡村的农民平均计算,人均可以达到400多元,按两千多人的一个行政村计,每个行政村一年的经费平均约有八十来万元。这八十来万元用好了,是真能解决乡村的大问题的:人均三十元的合作医疗、乡村社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农村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文化生活等一系列的东西,全部都可以解决。这笔钱怎么用、由谁来用,可以说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而农民主体性的具体表现,也可描述为通过新农村建设和相关改革,推动农民成为他们自己生产生活的主体、推动农民成为涉农服务的主体、推动农民乡村生活的主体价值提升。

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必然要以满足农民的需要为前提,也必然包含提供各类有价值的服务,农民必须成为这些服务的主体,那就意味着,要给农民以选择的自由,选择作什么、或者是由谁来提供相关服务,应该由农民自己来决定,在这个问题上,农民和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力结构或者讲搏弈关系就会显得十分重要。在资源分配上,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权力结构是极不均衡的,也基本不存在谈判和搏弈的空间,这就必然影响到农民作为涉农服务享受者的主体性,也会大大影响涉农服务的有效提供。

笔者认为,各类村庄组织和乡村发展机构来竞争这笔资源,或者是竞争这笔资源所支持的服务提供,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能起到正面的作用。现在的情况是,大多数涉农服务的提供基本上都是县乡政府及职能部门安排、或者是由企业提供。政府安排的涉农服务,不一定真能满足农民的需求,而很多地方乡村服务基本上是没有的;而企业提供的服务,商业利益是其主要目标,以准公共品性质为基础的涉农服务的提供者如果只是追求商业目标的话,其服务的质量是值得怀疑的。关键的是,在现有服务供给的框架内,乡村、农民是没有议价能力的,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和自主的空间。这样的情况下,主体性无法谈起,效率也得不到保证。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坚持要以农民为主体来进行,以笔者看来,通过村庄组织及乡村发展机构和地方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签定协议,以契约约定并接受政府和村民的双重监督,并提供有价值的各类农业生产、信息及市场服务、并推动乡村精神文化生活的建设,从而提升乡村生活的价值、推动乡村社会幸福和乡村文明建设,是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民主体性和涉农资源使用效率的实现。

二, 可以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改变以往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民间组织公信力和问责机制的建设,同样有利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前面已经谈到,在以往的资源分配及涉农服务的提供上,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力结构是不均衡的。由于所有的资源及服务都由政府说了算,而政府除了服务农村外还有其它很多工作,这些工作的推进是需要乡村强人、能人甚至恶人来协助的,这就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乡村精英体系与政府的结盟,一方面分化了乡村,另一方面使得相关资源及服务的提供缺乏监督与制衡。

以乡镇政府司法能力的提升作为前提,村庄组织及乡村发展机构竟争相关资源的使用及服务的提供,最起码会将政府的角色转变过来,使之具有真正的监督、管理与指导民间组织的功能。在乡村原子化状态极为显著的今天,新农村建设的资源由地方政府来分配并主导使用,有效的监管力量将无从产生,也将无从立足;而通过部门一层层下拨,以往的经验证明,最基层的组织要想得到资源,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资源本身的渗漏也是严重的。根据各项指标将相关资源直接分配到村庄,并通过法律和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村庄组织和乡村发展机构来竟争服务的提供,乡镇的角色从统管一切中解放出来,并且由于资源分配转制而失掉了乡、村利益共同体最根本的纽带,监管到位就会成为可能;而村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存在是以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事务管理、公共空间的营造为前提的,其组成人物是经过选举而出来的乡村精英,他们将是乡村发展与治理的有生力量,更是赋权农民的直接产出;而乡村发展机构要通过竞争为农村提供各类服务以求得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选择谁与不选择谁,农民是有话事权的,农民可以在政府的协助下与相关机构进行有效的谈判,并制定相关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管是村庄组织还是乡村发展机构来作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实质上都是通过资源分配转制赋权农民。只有农民自己对资源有控制力,农民的有效监督才会成为可能。

乡村发展机构要竟争相关资源的使用及服务的提供,而选择权在农民,她们在政府及农民的双重监督下,其公信力、问责机制的建设将会十分重要,在内部运作及财务管理上就必须作到透明与公开,工作的效率及服务的可及性都会被认真考量,这些内容反过来也同样会促进基层政府执政能力与服务能力的提升。

三,民间组织是社会组织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幸福的实现路径

马克思说过,“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之所以作为“人”而活着,最重要的前提是“人”是社会的产物同时又是社会的一分子,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血缘等方面的有机联系和和谐构成,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笔者从社会权力结构的维度考察人的“幸福感”之由来,得出的结论是:从社会关系及社会权力结构变迁及个人在其中的主动行为来看,幸福从一定意义上讲来源于主体与他人/社会的权力关系的改变及权力结构中地位与角色的提升;个人通过权力关系改变和角色提升,达到社会与自我的双重认同,从而实现幸福,幸福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以,好的、强的社会联系是“幸福社会”的必要前提。

和谐社会的建设,归根结底,是要解决政府与民间、人与人、集团与集团、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各种关系上的问题,“和”与“谐”都是讲群体之间、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质是建设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和”与“谐”都是建立在组织机制之上的,离开了组织化,和谐社会是无法想象的。新中国建设的这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以来,虽然我们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组织程度却严重退化。国家权力向乡村的全面渗透、乡村生产关系的变化和过于猛烈的对“市场”片面化的理解的传递,使得乡村的组织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孤立,农民的利益计算被“裹胁”到越来越以个人为基础,从而逐步消解了乡村社会协作与合作的前提,乡村生活特别是乡村社会与文化生活价值的基础正在被严重破坏。所以,和谐乡村社会的建设,从这个角度理解,正是推动乡村组织机制的建设,也就是乡村组织化的建设,而村庄组织,在其中是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的。

我们理解的村庄组织,是以地缘为基础、是以建设村庄公共设施、推动村庄公共管理、以生产发展、服务提供为目的的,是以村庄为主体、以村庄精英为主要推动力、以村民为服务对象的农民组织,其本身从根本上讲是具有推动村庄公共生活价值的实际作用的,也是通过服务的提供及共同利益的解决从而增加村民的联系的。各类乡村发展机构作为民间组织,本身就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这类民间组织的发展,正是中国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的一种标志,也是中国社会组织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对于村庄之间的联系、乡村与外界的联系也是能增强的。民间组织的几个重要特点:“非政府性”、“非盈利性”、“非治/宗教性”、“公益性”、“志愿性”(萨拉蒙,俞可平),并且作为人民的组织或者讲服务人民的组织,其作用,是政府和企业部门不可替代的;而其运作过程中的“可问责性”和对社会公义价值的“承载性”,在以社会正义为目标的社会搏弈过程中,是能起到协调、链接、社会倡导的好的作用的,这些作用的发挥,对于建设我们的生活价值和人与人间和谐关系的新农村建设乃至整个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其意义不言自明。

四,民间组织参与乡村建设,也有利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公众通过捐赠和志愿者行动参与的方式,表达对弱势人群的关心与关注,应该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

中国有众多的官办民间组织,包括中国青基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他们的成长与不断的工作推进,对于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建构新时期的和谐社会关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又看到,以中国十三亿多总人口、4亿多城市人口,这些机构一年所得的捐款总额竟然不及只有几百万人口的香港的一家NGO一年所得到的捐款额度。《南方周末》、《贵州日报》等报刊都对公众善心“难以激活”等问题都作了讨论,讨论结果都指向政策、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但都忽略了公益、慈善活动应该社会性、民间性这一根本问题。

首先,公益、慈善行为是社会行动,这样的社会行动又是通过个人行为的聚集而发挥作用的。对于这样的个人行为,参与、行动及不参与、不行动都不是可以用行政及法律规定强制的,志愿性及行动自由是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根本性前提与持续性保证。从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来看,行政行为通过单位动员捐赠等方式本意是要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但这种方式往往演变成是对地方主管单位的要求,而单位动员又演变成对单位成员的强制,虽然筹集到了一定的资源,但对于市民的志愿性及自由参与的权利是有损害的。又因为行政方式强制募集到的资源,其使用目标虽然直接指向弱势群体,但整个决策与实施过程却是缺乏公开与透明性的,并且就算透明与公开,但相关渠道也十分缺乏,市民对于自己的捐赠用到哪里、如何使用的监管权也受到影响,自然就会严重影响到市民的参与积极性,甚至有意的抵制相关活动。所以,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一定要回到其民间性上来。

村庄组织和乡村发展机构,正好因为其作为基础的民间性,由社会各种关系及社会权力结构保证其可以被监管,并且必须在被监管的前提下才能开展工作,在国家资源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或者在一些特定领域、国家资源难以关注到的地方,募集社会资源,建设贫困乡村,从而在中国最庞大的弱势群体(贫困农民)与公众间建立一条纽带,推动社会和谐关系的发展和弱势人群受关注的程度。村庄组织和乡村发展机构也通过其财务管理的透明性、决策过程的集体与公开性、实施与行动的计划性,使新农村建设得到众多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有更大的可能性。

五,民间组织参与乡村发展,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要求

我们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具体到新农村建设领域,就应该是以农民为本,以村庄为本;而以农民为本,就必须要以农民的权利/利益普遍实现为本,以村庄为本,也体现在以村庄整体利益为本,以建设村庄共同体为本,这就是我们理解的新农村建设的农民主体性的实现的理论基础。

村庄组织是互益性的民间组织,是乡村农民为了自身的发展而成立的互助协作体,其目标是为了村庄或者是村落联盟共同利益的。乡村发展机构是服务于乡村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民间组织,其组织目标和工作方式必须得到农民的认同,经农民选择认可后才有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两类型组织服务于乡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都是农民主体性的根本体现,也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新农村建设中可实现的路径之一。

民主的本质是什么,民主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笔者理解,民主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其本质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人民的力量通过合法有序的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参与,解决中国人民的福祉问题,推动社会共同利益的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根本上是通过维护每一个中国人民的平等权利,包括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和公平享受公共资源的权利实现的。其基础应该是什么呢?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化、人民的组织化。村庄组织是农民的组织,是村庄内部联系的纽带,也是乡村民主生活的平台;乡村发展机构则是服务农民的组织,是农民可以选择的为其提供服务的和谐社会建设的行动组织,是联系乡村与外部世界的桥梁,是全社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渠道之一,是志愿性质的人民的团体。所以,村庄组织与乡村建设机构本身的发展,也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机载体之一。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人民的利益,决策科学、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要解决的最根本的内容。而且,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没有成型的模式可以借签,是需要通过全体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努力共同进行的。民间组织因为其民间性和可监管性,必须通过财务管理的透明、公开性作为取得社会信任、人民信任的基础,又因为民间性和志愿性,其内部决策机制中的民主管理、集体决策等也可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可成为中国人民特别是乡村农民民主教育的合法与直观的渠道,对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化建设是能起到积极作用的。

民间组织的民间性,使得其必须在得到社会认同或者是民员认同的基础上,才有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所以必须建立其社会监管机制。社会监管机制是公共监督的核心,通过对村庄组织和乡村发展机构的社会监管机制的探索与发展,在现有情况下,对于政府建立公共监督机制,有良好的准备和示范意义。

六,中国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1, 民间组织的管理问题

政府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虽然从本意上是为了规范民间组织的发展,推动民间组织在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参与到社会建设中,但这样造成的问题是,民间组织因为其民间性,并且大多不具备同相关层级主官联系与沟通的资源能力,如何建立沟通渠道,取得相关部门的信任与支持,得到第一张通行证,是中国许多真正“民间、志愿”性质的民间组织都面临的问题。虽然也有新的条例出台,对于社区级的民间机构放松了这一限制,但没有服务乡村的乡村发展机构的沟联与服务,社区级的民间组织发产生及工作的开展还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2, 民间组织的资源能力

从社会分工及国家良治的角度看,我们知道政府包揽一切服务的提供是有效率与监督方面问题的,并且不利于社会组织机制的良性发育,最终会影响到人的集体与社会认同。但我们现在的问题是,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哪些领域的服务可以由民间组织来提供,哪些公共资源可以通过民间组织来使用,真正民间性、草根性的民间组织得到国家财政支持的空间基乎没有,这就限制了民间组织的成长。而民间组织通过公募组织社会资源的门坎又太高,社会沟通能力不足,反过来又影响了其民间性、公益性和可监管性。

3, 中国的民间组织缺乏自己的理论和经验

虽然,在传统中国社会里有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但经过几十年的社会改造及变迁,很多形式的民间公益与慈善活动已经消亡了。现在中国的一些民间组织的研究与推动者,多是搬用西方“公民社会”的一些理论甚至传递一样的价值观,没有合适的本土化改造与创新以适应中国国情,导致这个领域的理论研究严重不足,同时,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层面也缺乏动力,经验的积累严重不够,同样制约了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村庄组织与乡村发展机构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4, 民间组织的问责性没有建立起来

中国的官办民间组织行动有很强的官方色彩,建立公众监管机制既受制约也缺乏动力,真正草根性、民间性的组织又由于种种限制,难以建立与民众的对话机制;又由于公募资格的门坎较高,草根民间组织很难通过公募方式得到资源,公众参与也受到了制约,对于促进民间组织的问责性的建立,从前提上也受到了限制。

5, 个别民间组织民间势力化

正是由于缺乏理论支撑,也缺乏合适的公众参与、社会监管渠道,又因为种种原因,个别互益型、自服务的民间团体特别是一些农民自己的组织,同时面监指导不足、参与成本高、决策机制不民主等原因,决策权逐渐为少数人所把持,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个别的民间组织有民间势力化的倾向。

6, 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知不够

由于前述原因,社会公众对民间组织认知不够,一些官办民间组织行动的官方色彩又使得民间组织被打上了标签。一贯以来的社会各种服务都由政府提供,使得很多公众认为,民间组织在作政府该作的事情,较难认可民间组织的身份及社会角色扮演。同时,全社会普遍的不诚信,使得民间组织的“民间”性质遭遇信任危机——而这个问题,正是我们期望民间组织通过建立公众间联系的管道解决的。公众把社会服务提供的所有期望都集中在政府身上产生的另一个后果是,也会把所有的不良后果归罪于政府,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不利的。

7, 民间组织的行为规范还需要建立

正是因为民间组织在现时期合法性身份、资源支持、社会沟通与社会监管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很多草根组织从志愿者团队过渡而来,建立在奉献的价值观上的这些民间组织的从业者有很强的自我道德优越感,拉开了和市民的距离;同时,因为有很强的道德优越感,其决策机制和行动结果都不愿意接受质疑,反而加深了与民众的隔阂,同时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8, 如何使得民间组织成为人民的组织

那些建立在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基础之上的“民间组织”,要成为中国的社会组织、人民的组织,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从理论上、机制上也还需要更多的尝试与探索。在民间组织发展的过程上,既要大力推动,又要进行合理引导;既要创造制度空间放开民间的建设性行动,又要从法制建设上予以适当的约束;既要防止民间组织民间势力化,又要推动民间组织的社会自发行动机制,使得民间组织行动与中国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机结合,是考验我们执政党的智慧和勇气的事情,与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紧密相关、也与我们的党和政府的自信心相关,是需要有识之士认真研究、全国人民共同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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