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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最近在阅读行为经济学文献的时候,碰到了一个行为马克思主义学派(Behavioral Marixsm)的观点,价值由劳动唯一决定论,意味着被剥削者乐意被剥削。这个一开始难以理解,但是后来想到张五常的经济解释中对表演者的定价分析后,我开始发现这个观点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有道理的,但不敢确定一定成立。 特来马经版探讨一下。

例子:世界著名歌手帕瓦罗蒂在中国每场演出的出场费高达20万美元,为何主办方愿意支付如此高的价格?歌手的水平获得社会公众正面评价的程度越高,价格就会越高。如果社会公众对歌手并不认可,就没主办方愿意支付高价。即使不知名的阿狗唱的和帕瓦罗蒂一模一样,主办方也不会支付20万美元的价格。

歌手唱歌是否创造价值?价值和价格有何关系?

如果唱歌不创造价值,那歌手的所得就是剥削而来。那歌手剥削谁?剥削主办方这个资本家?资本家并不创造价值,所以无可剥削。那就只有剥削公众?公众可是自愿买票听歌的。有哪个被剥削者被人剥削了还说过瘾啊~~爽啊~~~(歌好听)下次还要被剥削(还要听这歌手的歌)?如果剥削越多越爽,那为何要消灭剥削呢?所以这在伦理上并不讲得通。所以得到下面一个命题:

A:唱歌劳动不创造价值==>剥削程度越高,被剥削者就越爽

如果歌手创造了价值,这个价值是否等于价格?在研究这个问题前先要澄清下面的命题:同一种商品,根据劳动价值论,不可能存在多种价值(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唯一决定),但可能存在多种价格(因为价格可以偏离价值)。另外,这里指的是同一种商品。不同商品的价值没有比较的必要(例如唱歌和电脑),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不同。因此有下面的命题:

B:劳动价值论+唱歌创造价值==>价值被唯一决定

帕瓦罗蒂的男高音歌声全世界独一无二。因此能生产出帕瓦罗蒂歌声这种商品的劳动者只有帕瓦罗蒂一个人。在生产者只有一个人的情况下,该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就是整个社会的必要劳动时间。因此有下面的命题:

C:帕瓦罗蒂歌声的价值=价格

如果这个帕瓦罗蒂改一个名字叫阿狗,然后骗主办方自己能模仿帕瓦罗蒂,唱一样的歌,主办方告诉社会公众今天阿狗来模仿帕瓦罗蒂唱歌,连相貌都化妆成帕瓦罗蒂。那观众就认为是模仿秀,主办方也认为是模仿秀。这时候主办方会给阿狗20万美元吗?自然不会,20万美元是给帕瓦罗蒂的,不是给无人知道的阿狗。阿狗唱的再好,出场费估计不会超过2万元。因此,帕瓦罗蒂真名唱和匿名唱会有不同的价格。

对于同种产品(帕瓦罗蒂的歌声),现在具有了不同价格。
根据命题C,不同价格就意味着具有不同价值,即等量帕瓦罗蒂劳动产生不同的价值,即价值没有被唯一决定。
根据命题B的逆否命题,如果劳动价值论正确,那么唱歌必定不创造价值。
根据命题A,我们发现剥削越多,被剥削者越爽。
所以,通过这些逻辑推理,我们发现:

D: 如果劳动价值论成立,那么被剥削者会乐意、自愿接受剥削,而且越被剥削,越快乐。

看到这个结论,彻底凌乱了,马克思真的伤不起。我的问题是:劳动价值论到底用来干什么呢?是用来号召劳动者起来反抗剥削,还是告诉他们,其实你们应该感到很快乐才是。当年的十月革命,列宁是否错误理解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看了回复,我补充说明几点:
1. 以上推理没有认为唱歌一定创造劳动,也没有认为一定不创造劳动。只是考察两种情况下各有何结论。然后劳动价值论会推出越剥削越快乐。因此纯粹是逻辑游戏,和现实无关。

2.如果认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生产的椅子属于不同商品,那么只要确定时间和地点两个坐标,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物品属于完全一样的商品。马克思应该不是这个意思。否则除了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外,为啥要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




你知不知道为什么即使不知名的阿狗唱的和帕瓦罗蒂一模一样,主办方也不会支付20万美元的价格吗?
关键在于原创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模仿是不需要耗费太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然,那些技术高超的模仿者不是个个都是艺术家了?一些模仿世界名画的油画工匠,他们的技术甚至并不比原创者差多少,甚至更加高明,可是为什么他们就是只能成为模仿者?有一些科学家发现某种公式时,甚至也只有一种对于概念之间数学关系的初步明确,可是在应用的熟练程度方面,甚至并不比学习于他者差;更不用说那些电子产品的模仿了。可是,这并不能说后者比前者的贡献或者体现的价值更高!

另外,你这里没有搞清楚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谁跟谁的关系!那歌手剥削公众?这可是买卖关系!在马克思那里的显示“剥削”的是同一生产系统之中的两个即合作也有对立的主体系统之间,其中一方由于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优势,无偿地占有另一方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的劳动时间和剩余产品的使用价值,现在更为广义的说是其中强势的一方无偿地占有另一方剩余价值,导致分配的不公平合理,因此,如果存在剥削的话,只能是主办方这个资本家或者或者歌手两者其中之一。

而歌手供给的是能够给听众产生效用的歌声,他耗费的是达到这种歌声效果的必要劳动时间以及相应的这些必要劳动时间之中耗费的使用价值;而听众需求的是歌手能够满足自身效用的歌声,他们为了听歌手的这种预期可以获得效用的歌声,也必须耗费他们愿意为之付出的价格(这种价格也可以体现为可以获得相应使用价值物质的必要劳动时间),但是,这种听众从歌手歌声之中获得的效用是他们自身用来付出购买的使用价值或者耗费体现出来的劳动时间所不能得到的,反之对于歌手而言亦然!可见,两者是双赢!当然,有人说歌手产生的歌声效用的成本大于听众的价格时,算不算剥削呢?这是生产价值与需求价格的不均衡问题!显然,不属于马克思理论的“剥削”关系!除非把剥削的概念推广到非生产方内部元素之间的不公平合理的交换分配,那么,可以说的过去!其他的问题大家去以此类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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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1 21:38:12
怎么没有人回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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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2 01:13:19
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1 21:38
怎么没有人回贴?
马克思的《资本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论剥削》。

马克思认为,简单商品生产由于属于个体生产范畴,生产者既是私有者同时也是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价值的增加,不表现为价值增值,而是价值增大;所以不存在剥削。资本主义生产属于社会化生产,生产者既是私有者同时也是剥削者,生产过程中价值的增加,并不表现为价值增大,而是表现为价值增值。《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章剩余价值率、第八章工作日和第二十二章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都有讲“剥削”的若干内容。那么,亚当·斯密《国富论》讲过“剥削”吗?我个人以为,没有;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以及他与马尔萨斯在学术论战中讲过“剥削”吗?我个人以为,也没有,那么与马克思同时代的穆勒讲过“剥削”吗?还是没有。后来的马歇尔讲过“剥削”吗,可能没讲过。因为马歇尔前后写过三本书——《经济学原理》(1890),《工业与贸易》(1919)和《货币、信用与商业》(1923),其中二本我看过,而《工业与贸易》我手边没有,我不知道在这本书里,马歇尔他是否讲过“剥削”。萨伊死于1832年,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中讲“地租、利润和工资”的“三要素”,讲三要素的所有人各得其所,他本人决不会讲“剥削”的。

那么,为什么马克思以前和同时代的经济学家,不讲“剥削”呢?马克思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们都是站在资产阶级学术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无产阶级学术立场上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的,他们否认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使用所产生的价值——这是两个不同量。正是在这里,由于这两种不同量之间形成的差额,构成剩余价值的来源。

看起来,马克思的关于“剥削”的论述,十分严密和富于逻辑性。但是,细细琢磨,也许会显示出一些瑕疵。

第一,“劳动力”是生产要素,而“劳动力使用”不是生产要素,二者不能用“同一”尺度与“同一”程度来衡量;这就如同,货币(作为资本的货币)是生产要素,而“货币的使用”(货币的流通)不是生产要素,其道理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所谓“劳动”,不仅仅是指“劳动力的使用”(活劳动),还包括其他生产要素的共同参与和相互作用。

第二,无论是简单商品生产,还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它们都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过程,在社会财富的生产过程中,社会财富不仅表现为使用价值的增长,而且还表现为与之相适应的货币量的增长,这二者的同步增长则是劳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必然表现。既然如此,在正常社会生产条件下,就不是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使用所产生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而是表现为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一个产品科技含量高,质量优良且满足市场需求,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那么它的市场价格就好,其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大一些,说明社会需求的重心就会向该产品倾斜;反之,一个产品的技术老化,质量不稳定且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不受广大消费者喜爱,那么它的市场价格就不好,其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小,甚至出现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倒置”现象,说明社会需求的重心以偏离了该产品,抛弃了该产品。现实中的这种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或大或小的这一现象,并不是由于资本“剥削”劳动的程度,或高或低所造成的,而是另有其因。

第三,所有制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比如:所有制的内涵就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它们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互作用的,同时更是相互转化的(即你只有我,我只有你)。

举例说,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说:“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出卖自己的劳务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奴隶的所有者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是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相反,自由工人自己出卖自己,并且是零碎地出卖。他日复一日地把自己生命中的 8小时、10小时、12小时、15小时拍卖给出钱最多的人,拍卖给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即拍卖给资本家。工人既不属于某个所有者,也不属于土地,但是他每日生命的 8小时、10小时、12小时、15小时却属于这些时间的购买者。工人只要愿意,就可以离开雇用他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也可以随意辞退工人,只要资本家不能再从工人身上获得利益或者获得预期的利益,他就可以辞退工人。但是,工人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其收入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至于工人给自己寻找一个雇主,即在这个资本家阶级中间寻找一个买者,那是工人自己的事情了。”

马克思意思是说,工人阶级面对的不是个别资本家,而是整体资本阶级。也就是说,针对单一个人(工人个体)而言,无论你给谁干活,你已生来注定是整体资本阶级的劳动力商品的出售者(提供人),是雇佣劳动者。就这一点而言,工人阶级的全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已属于整体资本阶级了。马克思解释道,如果,在某件商品在其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其使用权的归属某人,则表明该人以拥有该商品的实际所有权。由此推论之,如果,工人阶级的全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已属于整体资本阶级了,那么就意味着工人阶级的劳动力所有权,实际上已归属整体资本阶级所有了。比方说,一辆新车寿命是20年,当新车一下线,你就租用它20年,实际上你已拥有该新车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了。

但是,反过来一想,新问题又出现了。既然,雇佣工人阶级的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都已归属于整体资本阶级所有,那么换一个角度看,则是整体资本阶级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包括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实际上也已归属于工人阶级所有了!也就是说,无论单一资本家(个体资本家)雇佣谁(工人),无论让那个工人来使用他是生产资料,他所面对着的则是整体工人阶级,而不是单一的工人个体。

所以,权利总是对等的,责任与义务也是对等的。而马克思的“剥削”观点,则是建立在权利不对等、责任与义务不对称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就产生一个“悖论”,即雇佣工人阶级与资本阶级是相互利用和彼此使用的对方所拥有的劳动手段,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如果不是前者,那么就是后者,即雇佣工人阶级与资本阶级是相互利用和彼此使用的对方所拥有的劳动手段,是一种相互“剥削”,而不是资本对劳动的一种单方的“剥削”。

显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在社会正常市场秩序和严格规范的法治环境下,马克思的“剥削论”将无法成立。

因为,在经济领域里,特别是在生产财富的领域里,正如马克思所言,工人阶级对于资本家到底获取了多少利润,比谁搞的都清楚、都明白。“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那么,剥削又从何处产生的呢?

答曰:剥削产生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完善(注: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生产要素,不好的制度设计,就会产生不合理的分配比例,激化劳资矛盾,破坏劳资合作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可以说,剥削产生于公共权力的缺位,人身权利的缺失,劳动权益的缺损。或者说,剥削现象主要产生于社会学、政治学这二个层面,而非产生于经济学这单一层面。为此,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也认为,马克思的剥削论不能成立。他认为,马克思的剥削论是建立在“工资铁律”基础上的。而这一铁律其实是不成立的。(注:“马克思主义确信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必不可免地遭受压迫的依据是‘工资铁律’,该定律认为工资一直会下降到只能维持劳动力生存的水平。”——详见:萨缪尔森 《经济学》第649页,第18版)

比方说,每周五天工作日(八小时)的同等劳动量及其工资,昨天你在私营企业,你认为资本剥削你的劳动;明天你在ZF机关或国有企业,你认为劳动受到公正对待,没有了剥削。这是为什么呢?判别标准呢?你能解释清楚吗?

如果说,马克思经济学的实质是“社会的经济学”或“政治的经济学”或“哲学的经济学”,那么就不难理解马克思为何要专论“剥削”,偏偏要论述社会学意义、政治学意义、哲学意义的“剥削”了。因为马克思要通过“暴力革命”,推翻“人剥削人和人压迫人”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建立一个“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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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3 22:45:18
xiaxt 发表于 2013-4-12 01:13
马克思的《资本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论剥削》。

马克思认为,简单商品生产由于属于个体生产范畴 ...
xiaxt先生:你好 !
同意你关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论剥削》或者《剥削论》。
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由于处于那个时代的局限性,看不惯“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前者处于强势而后者处于弱势,导致在情感上在的倾向于“雇佣工人”的同情,所以,从马克思经济学之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在他描述两者之间的生产与分配关系时,倾向于他定义的“资本家”得益(剩余价值),“被雇佣者”就失去(剩余价值),而往往忽略了很多时候“资本家”与“被雇佣者”是共同获益(剩余价值)的,以致到最后提出推翻资产阶级的口号,并且用负和博弈即两败俱伤的斗争方式来解决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其实,互惠互利不是挂在嘴上的,而是在共同创造的生产力系统的进步和提高之中得到帕累托改进,是一种正和博弈,正和博弈亦称为合作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相对剩余价值)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对剩余价值)有所增加。合作研究人们达成合作时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问题。

合作博弈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妥协。妥协其所以能够增进妥协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就是因为合作博弈能够产生一种合作剩余(共同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就是从这种关系和方式中产生出来的,且以此为限。至于合作剩余在博弈各方之间如何分配,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和技巧运用。因此,妥协必须经过博弈各方的讨价还价,达成共识,进行合作。在这里,合作剩余的分配既是妥协的结果,又是达成妥协的条件。

而马克思经济学所说的通过“资本家”延长“被雇佣者”的劳动时间来获得的“绝对剩余价值”是一种暂时和局部的现象,个别部门或者个别“资本家”可能由于其真正的生产力没有超越或者只能维持甚至落后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因此,为了达到自然工作日的生产率维持或者超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只能够通过延长雇佣工人的每天的实际劳动时间,以此来达到自然工作日的生产率能够维持,主要是超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并且因此获得比其他同行的“资本家”更加高“剩余价值”,但是,一旦这种行为被相对于其他同行来说的工作环境的比较恶劣和对于“雇佣工人”的“虐待”,被“雇佣工人”所“发觉”以及社会舆论的发现,将会众叛亲离,因为从市场经济来说“资本家”和“被雇佣者”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雇佣工人”所“发觉”其他同行业的企业同样劳动力付出得到的价格更加高时,肯定会有“人往高处走”的行为,而从整个社会舆论来说,发现该“资本家”还在用封闭“雇佣工人”的信息,不让他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获得劳动力买卖的自由,来管理奴役他们,并且还在以相对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来生产时,将会从整体福利和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劳动者的劳动环境选择自由的角度来谴责并且通过法律方法去强制性惩罚!当然,如果该“资本家”固步自封不思进取的坚持这种做法,虽然没有被社会舆论所发现以及其“雇佣工人”没有觉醒,即使如此,长久下去,其生产方式也会因为竞争不过其他相对更加先进的同行的企业,而被淘汰掉!这是不可避免的!当然,这需求有一个健康的社会制度环境的存在作为前提。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ge=1&from^^uid=71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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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3 23:44:22
xiaxt 发表于 2013-4-12 01:13
马克思的《资本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论剥削》。

马克思认为,简单商品生产由于属于个体生产范畴 ...
xiaxt :
我认为马克思之所以有关于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剥削观,还有他数学逻辑方面的理由,他的价值参照系是整个社会系统,马克思经济理论之中马克思认为“虽然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社会财富虽然表现为使用价值的增长,而且还表现为与之相适应的货币量的增长,可是在社会财富的生产过程中,在自然时间以及劳动力耗费量(人数)不变和(总需求量/总供给量=1,即需求与供给处于均衡状态)的情况下,其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生产的某种产品供给量Q对应的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价值)不变,公式: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价值)=时间T×劳动力人数N;而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P公式:P=1/【整个社会系统生产的某种产品供给量Q/(时间T×劳动力人数N)】,则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在整个社会使用价值的增加而减少,两者成反比;而你在第二所说的“在正常社会生产条件下,就不是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使用所产生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而是表现为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一个产品科技含量高,质量优良且满足市场需求,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那么它的市场价格就好,其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大一些,说明社会需求的重心就会向该产品倾斜;反之,一个产品的技术老化,质量不稳定且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不受广大消费者喜爱,那么它的市场价格就不好,其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小,甚至出现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倒置”现象,说明社会需求的重心以偏离了该产品,抛弃了该产品。现实中的这种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或大或小的这一现象,并不是由于资本“剥削”劳动的程度,或高或低所造成的,而是另有其因。”的论述,是把厂商或者个别部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部门生产力水平提高,而导致的个别部门的生产费用或者劳动力耗费的减少与商品使用价值的提高所引起厂商或者个别部门的利润或者个别部门剩余价值,看作为整体的社会剩余价值,事实上,把整体的社会总价值——社会总劳动必要劳动时间看作为1,就相对于一个蛋糕,各合作生产要素(主要是各竞争部门)的比例分配之间你分多一点我就分少一点,的确会产生一种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零和博弈状态,可是在从整体的产品使用价值总量上,关于产品使用价值的分配上,却是程正和博弈的双赢,即大家都在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之中得到帕累托改进,尽管有部分人在总价值比例分配之中下降了,而在使用价值分配的数量上却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可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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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4 00:26:52
林汉扬兄:

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说过,在资本主义大工业机器逐步战胜和驱逐工厂手工业的制造业领域,为避免手工作坊破产,那些手工作坊主逼迫工人们加班加点地劳动,其劳动强度是最骇人听闻的。换句话说,在工人阶级不得不从事超强度劳动的地方(企业),往往是那些频临破产的个别企业,是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落后企业,而不是处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企业。


其实,在马克思时代,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平均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如你指的,那些使用“相对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产设备来生产”的个别资本,也会走“那些手工作坊主”那样的路子,强迫工人们超强度的劳动,以避免自身企业的破产。问题的关键是,这一现象并非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普遍现象,而是个别现象。马克思却将其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普遍现象,这就错了。——参考文献: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上下册)。

附注:

“剥削”作为一种现象,它与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一定的物质技术基础以及一定的竞争态势相关联。

就拿中国农民工到富士康打工为例。一方面,农民为何要离开承包地进城务工?因为土地收益远远不足以致富。在中国现行的土地联产承包制度下,平均每亩土地的年收益为400元(注:高估了一些),而进厂务工的年收益则是土地收益的10倍左右,在巨大的比较利益下,农民变成农民工是必然的趋势。另一方面,富士康的劳动生产率到底怎样?富士康的组装流水线采用的是“劳动力密集型”的生产模式,是比较低下的劳动生产率。富士康多次向中央ZF反映这一问题,要求采用机器人生产流水线。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富士康若采用了世界最先进的机器人生产流水线,那么几十万农民工(几十万家庭主要劳动力)到那里去?难道说让他们为平均每亩400元年收益而重返承包地吗?绝不可能。(注:郭台铭若作为“有良心”资本家,他会顶住马克思主义者们的骂声,继续招募农民工的。)

ZF明白,保障农民工就业岗位和稳定收入,保证其不返贫,这比什么都重要,比维护马克思“剥削论”,重要的多。

ZF面临抉择,其一是责令富士康停产关闭或责成富士康采用机器人流水生产线,那么就会出现大量失业或大量农民家庭会由富返贫;其二劝说农民工忍受富士康的“剥削”,通过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骑驴找马”,逐渐淘汰类似于富士康这样的劳动生产率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制造业,强化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引入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服务技能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资本,从而逐渐减少以至消除这些剥削现象。其三是让郭台铭知道,唯有在劳动力成本逐渐提升后,严重威胁到富士康预期利润时,ZF才会同意富士康采用机器人生产流水线。所以,劳资双方关系仍然处于相对和谐的状态。孰重孰轻,明眼人马上就可以看出来!

离开上述社会经济条件,离开了市场竞争态势,讲剥削,就是一种空谈,毫无经济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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