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汉扬 发表于 2013-4-11 21:38 
怎么没有人回贴?
马克思的《资本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论剥削》。
马克思认为,简单商品生产由于属于个体生产范畴,生产者既是私有者同时也是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价值的增加,不表现为价值增值,而是价值增大;所以不存在剥削。资本主义生产属于社会化生产,生产者既是私有者同时也是剥削者,生产过程中价值的增加,并不表现为价值增大,而是表现为价值增值。《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章剩余价值率、第八章工作日和第二十二章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都有讲“剥削”的若干内容。那么,亚当·斯密《国富论》讲过“剥削”吗?我个人以为,没有;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以及他与马尔萨斯在学术论战中讲过“剥削”吗?我个人以为,也没有,那么与马克思同时代的穆勒讲过“剥削”吗?还是没有。后来的马歇尔讲过“剥削”吗,可能没讲过。因为马歇尔前后写过三本书——《经济学原理》(1890),《工业与贸易》(1919)和《货币、信用与商业》(1923),其中二本我看过,而《工业与贸易》我手边没有,我不知道在这本书里,马歇尔他是否讲过“剥削”。萨伊死于1832年,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中讲“地租、利润和工资”的“三要素”,讲三要素的所有人各得其所,他本人决不会讲“剥削”的。
那么,为什么马克思以前和同时代的经济学家,不讲“剥削”呢?马克思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们都是站在资产阶级学术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无产阶级学术立场上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的,他们否认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使用所产生的价值——这是两个不同量。正是在这里,由于这两种不同量之间形成的差额,构成剩余价值的来源。
看起来,马克思的关于“剥削”的论述,十分严密和富于逻辑性。但是,细细琢磨,也许会显示出一些瑕疵。
第一,“劳动力”是生产要素,而“劳动力使用”不是生产要素,二者不能用“同一”尺度与“同一”程度来衡量;这就如同,货币(作为资本的货币)是生产要素,而“货币的使用”(货币的流通)不是生产要素,其道理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所谓“劳动”,不仅仅是指“劳动力的使用”(活劳动),还包括其他生产要素的共同参与和相互作用。
第二,无论是简单商品生产,还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它们都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过程,在社会财富的生产过程中,社会财富不仅表现为使用价值的增长,而且还表现为与之相适应的货币量的增长,这二者的同步增长则是劳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必然表现。既然如此,在正常社会生产条件下,就不是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使用所产生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而是表现为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一个产品科技含量高,质量优良且满足市场需求,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那么它的市场价格就好,其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大一些,说明社会需求的重心就会向该产品倾斜;反之,一个产品的技术老化,质量不稳定且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不受广大消费者喜爱,那么它的市场价格就不好,其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小,甚至出现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倒置”现象,说明社会需求的重心以偏离了该产品,抛弃了该产品。现实中的这种生产费用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或大或小的这一现象,并不是由于资本“剥削”劳动的程度,或高或低所造成的,而是另有其因。
第三,所有制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比如:所有制的内涵就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它们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互作用的,同时更是相互转化的(即你只有我,我只有你)。
举例说,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说:“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出卖自己的劳务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奴隶的所有者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是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替土地所有者生产果实。相反,自由工人自己出卖自己,并且是零碎地出卖。他日复一日地把自己生命中的 8小时、10小时、12小时、15小时拍卖给出钱最多的人,拍卖给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即拍卖给资本家。工人既不属于某个所有者,也不属于土地,但是他每日生命的 8小时、10小时、12小时、15小时却属于这些时间的购买者。工人只要愿意,就可以离开雇用他的资本家,而资本家也可以随意辞退工人,只要资本家不能再从工人身上获得利益或者获得预期的利益,他就可以辞退工人。但是,工人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其收入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
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至于工人给自己寻找一个雇主,即在这个资本家阶级中间寻找一个买者,那是工人自己的事情了。”
马克思意思是说,工人阶级面对的不是个别资本家,而是整体资本阶级。也就是说,针对单一个人(工人个体)而言,无论你给谁干活,你已生来注定是整体资本阶级的劳动力商品的出售者(提供人),是雇佣劳动者。就这一点而言,工人阶级的全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已属于整体资本阶级了。马克思解释道,如果,在某件商品在其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其使用权的归属某人,则表明该人以拥有该商品的实际所有权。由此推论之,如果,工人阶级的全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已属于整体资本阶级了,那么就意味着工人阶级的劳动力所有权,实际上已归属整体资本阶级所有了。比方说,一辆新车寿命是20年,当新车一下线,你就租用它20年,实际上你已拥有该新车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了。
但是,反过来一想,新问题又出现了。既然,雇佣工人阶级的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都已归属于整体资本阶级所有,那么换一个角度看,则是整体资本阶级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包括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实际上也已归属于工人阶级所有了!也就是说,无论单一资本家(个体资本家)雇佣谁(工人),无论让那个工人来使用他是生产资料,他所面对着的则是整体工人阶级,而不是单一的工人个体。
所以,权利总是对等的,责任与义务也是对等的。而马克思的“剥削”观点,则是建立在权利不对等、责任与义务不对称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就产生一个“悖论”,即雇佣工人阶级与资本阶级是相互利用和彼此使用的对方所拥有的劳动手段,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如果不是前者,那么就是后者,即雇佣工人阶级与资本阶级是相互利用和彼此使用的对方所拥有的劳动手段,是一种相互“剥削”,而不是资本对劳动的一种单方的“剥削”。
显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在社会正常市场秩序和严格规范的法治环境下,马克思的“剥削论”将无法成立。
因为,在经济领域里,特别是在生产财富的领域里,正如马克思所言,工人阶级对于资本家到底获取了多少利润,比谁搞的都清楚、都明白。“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那么,剥削又从何处产生的呢?
答曰:剥削产生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完善(注: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生产要素,不好的制度设计,就会产生不合理的分配比例,激化劳资矛盾,破坏劳资合作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可以说,
剥削产生于公共权力的缺位,人身权利的缺失,劳动权益的缺损。或者说,剥削现象主要产生于社会学、政治学这二个层面,而非产生于经济学这单一层面。为此,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也认为,马克思的剥削论不能成立。他认为,马克思的剥削论是建立在“工资铁律”基础上的。而这一铁律其实是不成立的。(注:“马克思主义确信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必不可免地遭受压迫的依据是‘工资铁律’,该定律认为工资一直会下降到只能维持劳动力生存的水平。”——详见:萨缪尔森 《经济学》第649页,第18版)
比方说,每周五天工作日(八小时)的同等劳动量及其工资,昨天你在私营企业,你认为资本剥削你的劳动;明天你在ZF机关或国有企业,你认为劳动受到公正对待,没有了剥削。这是为什么呢?判别标准呢?你能解释清楚吗?
如果说,马克思经济学的实质是“社会的经济学”或“政治的经济学”或“哲学的经济学”,那么就不难理解马克思为何要专论“剥削”,偏偏要论述社会学意义、政治学意义、哲学意义的“剥削”了。因为马克思要通过“暴力革命”,推翻“人剥削人和人压迫人”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建立一个“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