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什么?看来困扰我们很久了。不妨看看重量是什么,或许能从中得到启发。
现代汉语是这样定义重量的,由于地心吸引力作用,而使物体具有向下的力,叫做重力,也叫重量。
如果我们从事物的本源出发来思考,这个定义就是不对的。重力是近两三百年才出现的概念,而重量早在几千年前人们就已经认识了它。也就是说重量与所谓的重力是没有关系的。
按照人们对价值的认识速度,我估计人们正确认识重量可能经历了几千年。我不想讲故事,就直接以现在的方式来表达。
在人们还不会使用秤这种计量工具以前,人们是不知道重量的量的。在漫长的生产生活中,人们在搬动两个不同物体时,感觉到有的很费劲,有的又很轻松。后来人们又发现了杠杆原理,进而由杠杆原理发现平衡原理,将一根木头放在一个支点上,两端各放一物,下沉者搬动起来比上升者更费力,于是就产生重的概念。又经过了不知多少年,人们又不满足仅仅判断两物之中谁更重,而想知道甲物对乙物到底重多少。
此问题又不知困扰了人们多少年,直到有一天,有智者出,将这个问题解决了。
一天,张三拿一筐小麦要和李四的一袋谷子交换,双方谈好必须是一样多。但到交换时,双方都觉得自己的比对方的多。争执不下,一起来到智者处要求作出评判。智者拿出斧子,架好跷跷板,一头放上斧了,然后在另一头将的粮食分别放上去,每一次直到平衡为止。结果是张三的小麦平衡了15次,李四的谷子平衡了16次。于是智者说,张三的小麦是15斤,李四的谷子是16斤,比张三多一斤。从此就有了一斤这个概念。斤者,斧也。
又不知过了多少年,人们觉得这样太烦琐了。问智者是否有更好更快的办法。
经过智者多次的试验,智者运用杠杆原理,终于发明了杆秤。后来斧子也改用秤砣了,但仍沿用原来的叫法,一斤,即与一把斧子相平衡的重量为一斤。
此原理就是:A=B=D=E=A
即任何物体总可以找到一个与之平衡的另一个物体。
如果我们将其中任一个物体的重量设定为常量,则可以通过与之平衡的数量确定另一个物体的重量。
由此可知,重量首先就是表达物体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如果指定某一特定物作为通用的衡器,然后通过与特定物构成平衡关系的数量就可以确定对象物的重量。
前者可称之为一般计量,即跷跷板计量,一个物体的重量只能通过另一个的重量来表达;后者则可称之为基准计量,即所有的物体的重量都通过一个特定的物体来表达。二者在原理上是相同的,都是相对量。
现在我们就可以定义重量了。
重量是什么?重量是反应物体之间相互平衡关系的。重和量分别表示不同的含义,重是物体下坠的力,量是物体下坠的力的多少。一物下坠力的多少必须通过另一物体下坠力的多少来表达。当人们以特定物体下坠力为基准时,计量对象与特定物体之间构成平衡关系的数量就是计量对象的重之量。
重量的计量对象实际上就是量的计量对象,如同我们数数一样,重量所要数的数就是物体下坠的力,也就是说重量的计量对象是物体下坠的力。
重量的计量方法就是平衡原理,也就是说当物体下坠的力相等时,它们就构成平衡关系;反之,如果物体之间能够相互构成平衡关系,我们就可以认定它们下坠的力相等或者说重量相等。
重量的一般计量,即任何物体总可以找到一个与之平衡的另一个物体,从而使它们的重量得到相互表达。即:A=B。
重量的基准计量,就是以特定的物体作为参照物,通过与计量对象建立平衡关系的方法来达到反应计量对象的计量。即假定计量对象分成若干等份后,每一份都与特定参照物相平衡,然后对参照物自身的量作出设定从而达到计量目的。
重量是平衡关系的比值,是一个纯数学意义上的数。如一堆沙土,10等分后,每一份都与1把斧子相平衡,则这一堆沙土重的量就是10或10把斧子。
重量单位,单位是用来区分不同的计量对象和计量基准而设置的。如斤,表示计量的对象是物体的重,计量基准是1把斧子;公斤则表示计量基准是1只砝码。
现在我们也可以用定义重量方法来定义价值了。
价值是什么?价值是反应劳动之间相互等价关系的。价和值分别表示不同的含义,价是劳动创造财富的能力,值是劳动创造财富能力的多少。某一劳动创造财富的值(数量的)的多少必须通过另一劳动创造财富的能力来表达或体现。
价值计量对象实际上就是量的计量对象,如同我们数数一样,价值所要数的数就是劳动的财富创造能力,也就是说价值的计量对象是劳动的财富创造力。
价值的计量方法就是平衡(等价)原理,也就是说当某具体劳动的财富创造能力相等时,它们就构成平衡或等价关系;反之,如果某具体劳动的财富创造能力相互构成平衡或等价关系,我们就可以认定它们的财富创造能力相等或者说价值(价值量)相等。
价值的一般计量,即任何劳动总可以找到一个与之等价的另一具体劳动,从而使它们的价值得到相互表达。即:A=B。
价值的基准计量,就是以特定的劳动(如社会必要劳动或特定商品所含有的劳动或设定和约定的劳动创造能力)作为参照物,通过与计量对象建立平衡或等价关系的方法来达到反应计量对象的计量。即假定计量对象分成若干等份后,每一份都与特定参照物相等价,然后对参照物自身的量作出设定从而达到计量目的。
价值是平价关系的比值,是一个纯数学意义上的数。如甲10小时的劳动,10等分后,每一份都与1元所代表的劳动的财富创造能力相平衡或等价或等效,则甲10小时的劳动财富创造能力的价值就是10或10元。
价值单位现在使用是元,元是用来区别重量、长度等其他量而设置的,并非是唯一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重量的计量对象我们是知道的,物体下坠力;而价值的计量对象我们却不知道。然而,尽管我们不知道价值的计量对象,却仍然能够知道价值的计量结果-----价值的数量,这就是我们现实中的悖论。
这就要看我们如何去揭示这种对象与结果的联系了。
关于价值的计量对象问题,政治经济学里其实已经解决了一半。马克思不是已经发现了一般等价物吗?那么,只要我们再进一步找到这个一般等价物与我们所计量的商品(劳动)之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了。商品的共同属性不正是劳动吗。那么,劳动就是价值的计量对象。
要按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交换价值,就必须把不同的劳动化为无差别的同样的简单的劳动。简而言之,即化为质上相同因而只有量的差别的劳动。《马恩全集》13卷《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章商品第18页
下面是政治经济学关于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定义
交换价值是价值表现形式,是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
对于这两个定义,并非完全错误,只是有待完善。这是价的定义,没有包含值的定义。前面所提到的重量的定义其实也犯有相同错误。这就容易产生错觉,好象重量是客观存在,其实不然,下面会谈到。
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特殊形式,它同样要反应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如果再加上一句:是凝结在一种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同凝结与另一种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就完整了。价值的计量对象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关系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特殊性必须存在于普遍性之中。交换价值讲的是两两对应关系,这可能就是效用价值的理论基础。如:现实中,人们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交换。一人有米没柴,一人有柴没米,一捆柴和一斤米的交换就这么达成了。但这种交换没有普遍意义,也远远适应不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所以就需要找到一个所有商品都共同拥有的东西,对这个共同的东西进行量化,从而达到更加广泛交换的目的。
在计量方法上,交换价值用的是一般计量,价值用的是基准计量。交换价值与价值的关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特殊性存在于普遍性之中,特殊性必须具有普遍性所具有的一切特征。在政治经济学里,诸如货币、劳动力商品等都强调所谓的特殊性,这是不对的。任何游离于普遍性之外的特殊性都是不存在的,都是虚伪的托词。
因此,完整的价值定义应该是: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是凝结在一种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同凝结在另一种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特殊形式。它是需要在一定的共同标准之上明确表达出各自商品的价值量的,以判断交易是否等价。
交换价值是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交换价值是价值的普遍形式。它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对使用价值认识基础之上的、无需表达出各自商品的价值量而仅以满足各自需要为目标的。
从哲学上看,重是客观存在,量是主观存在,重量是主客观交汇点;价是劳动之间可交换的属性,也是客观存在,值是价的数量反应,是主观存在,因此,价值也是主客观的交汇点。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世界原本是没有量的,是没有一二三的。
 
现在想起马克思关于劳动没有价值、重量本身没有重量的观点,还是对错参半的。准确地说,在客观世界里,物质是有重无量,劳动是有价无值,这才是事物的本源。重是在人类诞生之前就存在,不同劳动相互间的可交换性也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量或值则是人们的主观反应,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方法对客观事物在数量上的一种主观表达,这种方法是任意的、非唯一的。
价值计量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的必然要求。价值计量的本质就是评价每个劳动者所付出的社会劳动的同质的量,从而实现公平分配的目的。
纸币含金说,不正是将金作为一般等价物吗?那么金的价值又是怎么确定的。当然我们可以设定,例如,设1克金为1000元或用1000元表示1克金。但问题是如果这样的话,你就要将所有的商品换算成多少金才能最终得出它的价值是多少元。因此金并不适合作为价值计量的基准,或者说金并不是所有商品的共同属性,而金与所有商品的共同属性正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货币(纸币)的本质,含金之说与设定或约定劳动含量是具有同等含义的。
如果按我的思路应该是这样的:
商品交换的本质就是的劳动
货币是设定劳动含量的价值尺度,如1元每小时
假如生产某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
则该商品的价值(或价格)=10小时*1元每小时=10元
补充内容 (2013-9-24 16:28):
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用衡量商品体本身即使用价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体,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塔糖的重量。现在我们拿一些不同的铁块来,这些铁块的重量是预先确定了的。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因此,铁的量充当糖的重量尺度,对糖这个物体来说,它只是重的体现,重的表现形式。铁只是在糖或其他任何要测定重量的物体同它发生重量关系的时候,才起这种作用。如果两种物都没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因此一种物就不能成为另一种物的重的表现。如果把二者放在天平上,我们就会在实际上看到,当作有重的物,它们是相同的,因而在一定的比例上也具有同样的重量。铁这个物体作为重量尺度,对于塔糖来说,只代表重,同样,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上衣这个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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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麻布来说,也只代表价值。
补充内容 (2013-9-24 16:31):
可惜马克思最终没能表现出塔糖的重量是多少。重量最终是要回答出是多少的。 如果再进一步价值的量不就解决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