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仔细看了您的观点,也大概知道您的意思,不错。但,这个...说实在的,不觉得有这个必要。因为这样一样,“效用”这个概念就没有什么用处了。
您知道,效用是相对于生产里的“利润”提出的。在我们研究厂商行为时,人为地使用了生产函数这一概念。这样,通过要素成本和产品的价格,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很容易可以求出供给函数。与此相对,消费者(人)的需求函数不能如此直观地得出。这是因为,人与企业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消费品看成是人这个“工厂”的要素,因为人本身没有一个“生产函数”,而人类的“产品”也很难定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济学才提出了效用这一概念。很显然,之所以提出这个概念是为了赋予较为感性的人类行为一个相对易于操作的量化指标,从而得出一个可以进行推导与运算的函数。若非如此,“效用”这个概念就没有用处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您会发现,“效用”这一概念只不过是一个逻辑运算的客观需求,它的作用与“利润”一样,这就使得它本身越简单越好。
当然,这种简单并不意味着单一。作为一个与人类偏好相关的概念,效用的来源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相关,随我们要探讨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它更像是一个以“集合”来定义的概念,当我们想使用哪一个时,选一个就可以了。之所以可以如此方便,就是因为效用概念本身的主观性和简洁性。
如果使用您的效用标准,“效用”这一概念就将部分地失去它的意义:因为它变成了一个并非纯主观的概念,单个经济行为人将无法使用您的概念构造出一个具体的效用函数。如此一下,效用就没有用处了。
事实上,从效用这一概念的来源来看,您完全可以使用一种与此完全不同但又符合人类行为的概念(或者函数)来代替当前效用这一概念。当然,关于这一点,我就不多说了,因为那个形式实在太奇怪了。
anyway,您关于效用的表述真的不错,只是它和当前的微观结合的难度比较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