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championway在2007-10-24 15:21:00的发言:以下是引用lhyhqh88888在2007-10-23 2:31:00的发言:
用标准:指以自身的效用来衡量环境事物对自身效用大小的尺度。效用标准又可分为实际效用标准与认知效用标准,实际效用标准是指自身在某一时空中的客观效用标准,不以人主观的认识偏差所左右。认知效用标准却是以人的感觉器官和认识为基础的主观效用标准。
实际效用标准与认知效用标准的不一致。符合认知效用标准的不一定符合实际效用标准,比如,某人不了解毒品的前提下吸毒,之后产生了快感,他认为这东西是能给自己带来效用的,但实际上,却会慢慢推残他的生命;另一个例子就是我们绝大多数的人不懂营养学知识,在饮食上有些人为了满足感觉器的欲望,以为只要能让胃口大开味香色美的美味佳谣就是有营养的食物。事实上并非如此,今许多心脑血管患者致命的有时往往正是因为他们长期饮食高热量、高脂肪、高蛋白等的食品;
作者不妨用自己的这套理论分析一下这套理论本身的“实际效用”和“认知效用”。
呵呵!你这样说证明没有认真阅读。第一,我的文章已说明,客观的广义效用即是:价值参照系(即泛化的“我”)获得负熵时的状态,我称之为优化效应。也就是说效用是相对于效用主体(即价值参照系)而言,你不提出一个具体的价值参照系如何谈效用?
第二,如果要测量效用主体获得某一事物时的效用量则要了解他或它的效用标准量,以人类中具体的某人为效用主体,则必需了解他或她对的某事物的效用标准量,必知:效用与效用标准量是不同的概念;
第三,“这套理论本身的‘实际效用’和‘认知效用’”这句话表达应该不妥,因为,‘效用’必须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效用,你虽然上面己说明这套理论本身但价值主体是谁?你没有给出,因此,我没法回答你的问题,所以,如果以这套理论本身价值客体的话,老兄应给出具体的价值主体及其效用标准量我们才能讨论效用与效用标准量了。
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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