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是这么说的,工人创造了产品,产品里包含了劳动力耗费价值,资本家“无偿的占有了工人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把劳动力耗费定义为价值,即所谓“在商品(产品)上的一般劳动的凝结”。产品凝结了价值,占有价值跟占有产品,或占有剩余价值跟占有剩余产品实际没有区别。
此外,交换不产生多余的或新增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我们分析劳资间的分配关系,交换环节完全可以省去,也符合马克思所谓“剩余价值在生产环节产生,在交换中实现”的原则,即资本家在生产环节就占有了剩余价值或产品,交换只不过是将价值或产品转换成货币而已。
比如,100单位的产品,其中包含两个部分,即劳动力耗费和生产工具耗费。扣除生产工具耗费,假若为50单位,劳动力耗费则为50单位。马克思称,资本家实际只支付给工人,假若25单位,另25单位为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所以就“剥削”了工人。工人所得的25单位部分和生产工具耗费50单位部分,为工人“必要劳动”创造部分,资本家所得25单位部分则为“剩余劳动”创造部分。
现在问题来了:
1、价值或产品唯工人创造,那么生产工具是否参与了创造?如果生产工具没有参与,或参与了但已经扣除补偿,为什么要给予扣除补偿?这里边实际存在一个矛盾,没参与创造就不应该得到补偿,参与了就必须给予补偿。既然生产工具得到了扣除补偿,说明生产工具参与了创造,而非唯工人创造。不可能说,既承认参与了创造获得补偿,又否认其参与创造而唯工人创造。
2、如果承认生产工具参与了创造,如果不给予补偿,那么谁都会从人伦合理性来说明,即不给予参与者补偿,谁还会提供生产工具呢?好,那么人们也进一步质问,如果生产工具提供者仅仅获得所提供物原有量的补偿,无论采用什么量纲衡量,那么谁又会做这种无用功、无利可图的事而义务提供生产工具呢?显然,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没有获得人伦合理性的支持,以为仅仅扣除补偿或“价值转移”了就合理了,完全违背人伦。
3、马克思所谓的“必要剩余”划分实际带有很大的随意性。马克思称工人所得部分是“生活必需”部分,也就成了工人必要劳动创造的“必要产品(价值)”部分,又称资本家投入部分,即成本部分,为工人必要劳动创造的“必要产品”部分。举例说,100单位产品里,劳动力耗费和生产工具耗费各50单位,“生活必需”为20单位,而工人实际所得为25单位,投入或成本部分应为75单位,而按“生活必需”划分“必要部分”则为70单位。这里,75与70之差,或工人所得25与“生活必需”20之差的5单位是“必要”部分还是“剩余”部分呢?为此,如果根据“生活必需”来划定“必要”部分,那么工人实际所得部分完全可能占有资本家“剩余”所得部分;或反过来,如果根据投入产出之差来划定“剩余”部分,那么工人“生活必需“部分就不能作为划分“必要”部分的根据,两者不能同时成立,否则就自相矛盾。
这说到哪去了。什么是’工人补偿‘?什么是“劳动力耗费价值”?为什么要生造谁也不懂的名词?
不是工人不关心,而是工人所处的雇佣地位无权关心。
这不是什么根源不根源的问题,而是一个既定的事实。
劳动力的耗费就是按时间计算的,怎么分析劳动时间量会没有意义?比如说,你给别人打一小时工和打二小时工的差别对你会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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