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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2

来信调查

 

 

一个集体企业被县政府定性为国有企业,一个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的改制,一个会计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在同一时间出具两份完全不同的《审计报告》,一个涉嫌违法把集体企业整体拍卖的活动,一个长期偷税者,政府部门居然为之买单

 

如此改制“忽悠”谁

今年620日,安徽省广德县民政局下属企业——中民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原支部书记高祥平,副经理黄教宁同志来到我记者站,反映“民政局局长柳德平,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勾结下属企业经理吕学忠,侵吞集体资产3000万,偷漏国家税收,并涉嫌行贿受贿等违法大案。”来访者为了证明事情的真相,给我们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查阅了高祥平等人送来的材料,采访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张勇副处长、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成华以及有关法律专家。

73,我记者站派员到广德县核实情况。首先去了中共广德县委宣传部,向他们说明了来意,宣传部表示支持我们的工作,新闻科李科长还陪同我们采访了广德县地税局王副局长等人。74,我们到中民公司与该公司法人代表吕学忠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谈话。紧接着我们又去了民政局信访室,该室彭主任是民政局一位老局长,他拒绝回答我们的提问,但表示会把我们反映的情况向局里传达。原民政局长柳德平现已调至广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任局长,几经周折我们来到该局但未见其人,电话告知我们他已出差。

中民公司“营业执照”表述,法人代表:吕学忠,经济性质:集体企业,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销售,租赁维修、运输等,注册资金:200万元,成立日期:1992512,注册号:3425231000027。该公司成立时,由县民政局借款3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广德县民政局是其主管部门。公司共有员工47人,其中正式职工22人,临时工25人。据《关于广德县中民公司信访问题的答复函》载明:截止2004630,原中民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总资产33539708.07元(未列债权债务)。

来访者称,“中民公司自20047月改制后,便向广德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检察院反贪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政府、县法院,宣城中院、省高院、市地税局、省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上访,举报改制中存在的诸多违法问题,孰是孰非至今未有任何机关裁决。

中民公司职工们上访、举报的主要内容:1、中民公司是集体性质的企业,为何打着“国有企业”的性质进行改制?2、改制方案为什么不经过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县政府为何未审查改制方案是否经过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便进行批复(即广政秘 [2004]53号《关于中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且明明53号文批复的是中民公司“出租公司经营权”,却变成了“整体拍卖”?3、政府部门委托广德县闪星会计事务所对中民公司的审计,为何在同一时间,同一被审计单位出现两份完全不同的《审计报告》,以至后来出现第3份报告?4、安徽省银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分公司为何违规操作?在改制后,闪星会计事务所、银河拍卖公司广德分公司为何突然“人间蒸发”?5、长期以来,中民公司偷税、漏税,广德县、宣城市税务部门为何只查2002年-2004年账目,而不查其它?既然政府认定为“国有企业”,为何国资委不驻公司清算验资,《审计报告》为何不公布于众?

 

县政府随意界定公司性质

广德县县长邵建华于2006713,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状》中称,“在实际经营中,广德县救灾扶贫公司、县福利公司、中民公司,三家名义上独立的公司,实际上合并经营,实行三块牌子、一套财务,三家因无一家单独的账目,在工商年检时,均向县工商作出说明,以至得到三家公司的年检通过……。投资人均是县民政局,显然属于国有性质,其主要原因为登记是根据开办人填写的,登记机关未予审查,但登记机关的登记不能改变企业资产的国有性质”。

县长邵建华的独家论断,不顾中民公司的实际情况,就作出中民公司是“国有企业”的论断,是否有政策依据?中民公司党支部书记高祥平、会计隆晓红说:“公司成立前,我们向县民政局借款30万元,在以后的经营中,我们连本带息全部还上,甚至局里还差我们的钱,如中民公司欠天庭公墓120万元,民政局欠车款60多万元等等。说民政局投资我公司,请出示证据。国资委有我们的登记吗?”这显然是借贷关系。关于这一点,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宣中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以不可辩驳的事实裁定:“按照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看,其系集体企业,故对该企业改制不适用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文件的规定”。县长似乎忘记了20051028中共广德县委信访局《关于广德县中民公司信访问题的答复函》中,代表县委回复:“因中民公司属集体所有制性质,对其可能存在的经济问题,应不属检察院管辖”。当年111日,邵建华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该会议形成第39号《会议纪要》,明确定性中民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再追溯到200488,广德县民政局聘请广德闪星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表明中民公司为“集体企业”。这不禁让人们感到“一头雾水”——县政府一会儿说中民公司是国有企业,一会儿又说其是集体企业,不难看出某些人的“良苦用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办法》中说:“国有、区属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财务清理、资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务全面准确真实。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定和界定国有资本及权益”。广德县政府界定中民公司为“国有企业”完全没有政策和事实依据。换言之,既然是“国有企业”,为何又“不属检察院管辖”?既然是集体企业,又为何说其工商登记“不能改变企业资产的国有性质”?由此可见,广德县政府在这一事关企业性质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是自相矛盾、难圆其说!

没有“职代会”的改制方案

广德县民政局(民办[2004]54号)《关于请求批准“中民公司改制方案”的请示》广德县人民政府(广政秘[2004]53号)《关于中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表示“原则同意《中民公司改制方案》”。在该《方案》改制实施步骤第(二)项“宣传准备阶段”中称,要“召开职工大会,广泛听取意见”。这就表明,中民公司改制还没有召开“职代会”,就得到了政府的批准。

国资委《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第四款指出:“坚持职工代表通过的原则”。该《意见》进一步指出:“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要充分尊重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资产处置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意见》还说:“集体企业的划分,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以工商登记为准”。国办[2004]4号《关于在中小企业改制中进一步发挥和加强职代会作用》文件阐明:任何单位必须加强职代会的作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广德县民政局,不能出示中民公司改制档案纪录,县政府也未能出示该公司档案纪录,在中共广德县委信访局《关于广德县中民公司信访问题的答复函》中称:“由于改制期间档案资料不健全,未查到(职代会)的会议纪录,但通过调阅每个职工都分别签名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书上载明《县中民公司改制实施方案》已经职代会通过’。这是苍白无力的表白!如果说中民公司开过“职代会”,就应把“职代会”改制方案上报至民政局、县政府审批。如果说中民公司“档案资料不健全”,县政府做为改制批准机关应当审查改制方案,涉及职工身份置换及安置等问题是否通过职代会?怎么连县政府都出示不了中民公司“职代会改制方案”呢?

我们查阅了200484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记录,该次会议由柳德平局长主持并首先发言:“改制后的企业中民公司,聘请吕学忠为法人代表。”这就一语道破天机:改制前的中民公司法人是吕学忠,财务主管是其妻,被职工戏称为“夫妻店”,所谓改制为假清产验资,为侵吞集体资产铺平了道路。由此,在广大职工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县民政局上演了一出由“出租公司经营权”演变为“整体拍卖”的闹剧。

 

内容不同的两份《审计报告》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德县中民公司截止2004630的资产负债表情况进行了审计,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资料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这是广德县闪星会计事务所(2004)第116号《审计报告》的开场白,以后我们又见到117号《审计报告》。真如举报人黄教宁反映的那样:“我们惊奇地、有生第一次发现,同一审计单位、同一天、同一被审计单位、同一审计项目,有两份完全不同审计数据的《审计报告》,审计数额相差近百倍。面对着116号、117号两份《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是采用哪一种《审计报告》呢?县民政局、县政府又能作出何种解释呢?这种“广德现象”堪称中国罕见!如此《审计报告》怎能作为中民公司改制的依据呢?

需说明的是:闪星会计事务所事后曾向该县反贪局写了一份说明:“受民政局委托,企业是内部改制,我们没有清产核资,所有的财务数据都是由孙家慧(中民公司法人吕学忠之妻,主管会计)提供,以上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拍卖依据”。75日上午,我们在广德县检察院举报中心,见到江科长正在查阅该“说明”。故当天下午在县政府会议室,副县长李建平主持,由政府办、政法委、民政局等部门以及我们参加的“通气会”上,我们建议检察院江科长参加了会议,也当场向与会者解释了这一情况。

 

 

违规操作的拍卖会

200411月,一场没有政府批复而实际上是政府默认的侵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拍卖,在广德县民政局局长和吕学忠的指使下“暗箱操作”了。我们查阅了广德县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记录。拍卖中民公司资产前5天,即20041122民政局局长会议召开,议程有两项:1、讨论审计事务所对中民公司的审计。2、拍卖底价。会上决定拍卖底价为950万元左右。可见这一“底价”是事先研究决定的,而不是清算审计的。会上还决定27日为拍卖日。柳德平局长说:“1、中民公司为逃避税收,设了账外账,我认为不妥。2、这次财务应给予奖励,他们为这次拍卖活动尽了不少力。3、涉及三辆车,总价值60多万元,作为坏账处理,也是利润”。

让我们看一看拍卖会全过程:

  20041120,广德县民政局委托拍卖公司在《宣城商讯》、《安徽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该《公告》明示了拍卖地点、拍卖标的、咨询展示、截止日期、联系电话,在“竟买登记”栏中,载明:“有意竞买者请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竞买保证金二百万元,到安徽省银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广德分公司竞买资格审查、登记手续”。中民公司修理厂厂长陈建中向我们介绍:“参加竞拍的人员有吕学忠的儿子孙辉和一个叫俞来的,俞来是吕学忠的亲戚”。中民公司职工李光华向我们说:“两个竞买人都没有资质参加竞买,因为他们都没交保证金”。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拍卖活动的地点进行了更换,我们问柳德平局长:“更换地点为什么不公告”?他回答:“因为原地点在装修,我们不知道要公告这规定”。简直是在狡辩!竞拍人不知道地点,到哪去参加竞拍?况且,拍卖人杨敏不具备拍卖资质。这就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更有甚者,民政局长柳德平、县长邵建华口口声声说中民公司是“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要国资委核资清算、进行土地评估就进行拍卖?柳德平明白中民公司在偷税、设账外账、小金库,为何不制止?他们都知道中民公司职工在不断地举报涉嫌犯罪的同时,还让拍卖照常进行?

  据广德县信访局《答复函》反映:“20041122,县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中民公司经理吕学忠有严重的经济问题,1124,县城出现反映中民公司问题的‘小字报’.....。为了不影响1127的拍卖,初查工作暂停了十余天,在中民公司拍卖后重新启动” 。正是这十余天的“暂停”,使违法拍卖顺利地进行,在当年的84局长办公会上,柳德平授意吕学忠继续为中民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的用意又何在呢?拍卖表明:所谓的拍卖设计,完全是由吕学忠一家竞拍,即把中民公司名正言顺的划归自己。

  广德县民政局委托拍卖公司的底价为958万元,而拍卖公司擅自定底价为940万元,最后吕学忠的儿子孙辉以965万元顺利的买下中民公司,其拍卖款自然要交给民政局。但是,吕学忠用中民公司土地等资产向工行贷款1千万元,只交给民政局619万元,尚欠346万元没有交,我们问吕学忠“为什么不交齐款”?他答:“没钱”。他还说:“其实我也不愿意竞拍,是局里劝我买下的。现在和我一起工作的人,都离开了我,我现在愿意把企业还给大家”。可是我们调查发现:吕学忠把资金转移开发“广德县车辆配件维修中心”。这个中心是以吕学忠为首的两家公司组成,占地108亩,集经营、商务办公、住宅、房地产开发等于一体,其工程已进入中期建设阶段。

  我们奇怪的是: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公证处参加了拍卖全过程,县公证处徐燕公证员明知拍卖涉嫌违法,但还是作出了公证:“本次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公证书》连拍卖底价都未表明,她们忘记了这是起码的常识。

  国资委《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凡涉及恶意阻碍或干扰城镇企业改制工作,弄虚作假、转移资产利益、以及少数人操纵,自卖自买等行为,致使集体资产流失,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中民公司长期偷税、漏税何以得逞?

广德县信访局的《答复函》中,对群众举报中民公司财务混乱,有账外账、小金库、县税务局购车3辆以税抵款、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借款不入账、政府部门占用公司车辆等问题的回答是:“经缜密初查,县反贪局没有发现中民公司在经营、改制过程中存在职务犯罪的事实,其以‘一汽服务站’和‘社会福利公司’之名设的两套账外账......已撤销”,“且依法缴纳了税款”。关于政府占用3辆车的回答是:“中民公司购置3辆车交民政局使用,其中1辆奥迪车由县政府与县民政局交换使用......县民政局占用了下属企业3辆轿车”结论成立。柳德平授意:“涉及3辆小车,总价60多万元,作为坏账处理,也是利润”看来中民公司的资产处置,柳德平说了算。

   由中民公司原支书、副经理及多数党员签名的《检举信函》称:“在20022003年中,广德地税局在中民公司购3辆轿车,其中桑塔纳、宝来轿车在中民公司(一般纳税人)账中每月抵扣地方税,直抵到中民公司改制前为止,有改制报告为证”。另外1辆轿车在“福利公司中抵扣,余款尚欠81.55元”。

  《检举信函》说,“中民公司小金库账目,吕学忠夫妇两人保存......柳德平一直在庇护,小金库账目一直没公开”。该《函》以大量的事实依据,检举柳德平、吕学忠贪污、行贿、偷税的事实,群众检举后,相关部门没有认真查处,只查出部分问题。

  广德地税局向纳税人购车、以税抵款,税务员更是向纳税人借款。陈琳便向吕学忠借款5万元,且在公司账目中200488已反映,这种行为能公正、合理的缴税、征税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第6款指出:“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广德地税局做到了这一点吗?

  群众举报吕学忠偷漏税以后,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只对中民公司20022004年份账目清查,广德县国税局也是如此。200649《江淮晨报》以《企业瞒税拍卖、税务查实处罚》为题的报道中称:“民政局只能从该公司已上交619万拍卖款中拿出390.8万替中民公司上缴税务部门”。政府部门替涉嫌犯罪者买单,人们不禁要问:合理、合法吗?

国家主席令[1992]61号《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指出:纳税人采取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在账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的申请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偷税在应纳税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偷税数五倍以下的罚款”。

  宣城市地税局给举报人按国家政策奖励6万元,表明偷税数额巨大,在宣城市乃至安徽省均属少见。但宣城地税、广德国税没有对其它年份税额查处,不管什么客观原因,人们都感到遗憾。吕学忠偷税数百万,为何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有关税务部门只处置0.5倍的罚款,且偷税者还有50多万元税款没有上缴。难怪吕学忠长期偷税能以得逞,说明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严重失察、监管不力。

  采访即将结束时,在我们参加的县政府通气会上,柳德平还在说:“民政局借款给中民公司是应有偿的,所以中民公司是国有企业”。政府办彭主任说:“中民公司改制,平稳过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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