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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如果在解释过程中,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敬请原谅,因为这是我的一个尝试,即使在后面的阅读中有了新的体验,推翻了对前面的解释,那么前面所犯的错误对于我也是无比重要的,因为我会借以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

       “单纯价值形态之总体”,价值关系的单一状态到连续状态的过渡。

       “一商品的单纯价值形态,包含在这商品对一异种商品的价值关系内”,这就是单一的价值关系,也是单一的相对关系。
“商品A的价值,在质的方面,是由商品B得与商品A直接交换这个事实表现的;在量的方面,是由商品B一定量得与商品A一定量交换这个事实表现的”,所以,商品A的价值,在质的方面,由不同于商品A的使用价值的商品B的使用价值等同于商品A这个事实来表现;而在量得方面,商品A 的价值量由商品B的使用价值量来表现。
       “换言之,一商品的价值,一经表示为‘交换价值’,便取得独立的表现了”,一商品的价值之所以是独立的表现,是因为它客观化了,有了实实在在的形式。社会必要劳动不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是表现在与一种商品的自然形式不同的另一种商品的自然形式上,借助这种自然形式上的区别,它与使用价值的对立便客观化了,也现实化了。
        “我们在本章之始,曾依照通俗的说明,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又是交换价值。严格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实在说,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对象)与价值”。“本章之始”,就是第一章第一节的第四段开始,之所以在这里说“是错误的”,是因为还对价值关系作出分析,从而也还没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对立,而是这样,即使用价值和价值还没有出现现实的对立、真实的对立,恰恰相反,价值和使用价值还表现为同一个形式。

       “商品要表现为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二重物,其价值便须采取与其自然形态相异的现象形态,即交换价值的形态”,要表现为这样的二重物,不但要有内容的区别,其形式也必须有区别,而形式的区别,是必须要等到在价值关系中,价值表现在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取得客观的形态、自然的形态,从而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对立是现实的对立,是可见的对立,是形式上不同的对立,这种二重的状态才能表现出来。所以,“要有这种形态,它必须与第二种不同的商品,发生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

       “我们的分析,曾经说明,是商品的价值形态或价值表现,从商品价值的本质生出,不是价值与价值量,从交换价值这个表现方法生出”,一种商品有价值,但本身还并不就在形式上是价值,而一种商品之所以是价值形式,则必定是有价值可表现。

        “商品A对商品B的价值关系,包含商品A的价值表现。详细考察这种价值表现,便知道在这个关系内,商品A的自然形态,仅扮演使用价值的姿态,商品B的自然形态,仅扮演价值形态或姿态。于是,使用价值与价值在商品内部的对立,由一个外部的对立(即由二商品的关系)表示了”,而20码麻布=1件上衣的价值关系内,商品麻布的自然形态,仅扮演使用价值的姿态,乃是因为,虽然它有价值,但它的自然形态不是价值形态,相反,它必须把它的价值表现在上衣上,而它自己的自然形态还是使用价值的形态;但在麻布把上衣作为它的价值表现时,上衣的自然形态便成了价值表现、价值形态。从而,现在等式就是这样的,20码麻布(作为使用价值形式)=麻布的1件上衣形式的价值,由麻布和上衣这两种商品把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表现出来了。

       “在这关系上,价值被表现的商品,只直接当作使用价值;而被用以表现价值的商品,却只直接当作交换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单纯的价值形态,便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在该商品内部包含着的对立之单纯的现象形态”,所以我们只有在交换关系内,才能描述、计算价值运动,即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运动,现在表现为麻布和上衣的相互之间的运动,上衣作为价值形式、价值参考物,就是价值本身,是交换价值,是上衣形式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上衣形式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抽象之为具体的抽象。

       爱因斯坦在《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里说道:
       “如果在一个(空间范围很小的)引力场里,我们不是引进一个‘惯性系’,而是引进一个相对于它作加速运动的参照系,那么事物就会像在没有引力的空间里那样行动。
这样,如果我们把物体对于后一参照系的行为,看作是由‘真实的’(而不只是表观的)引力场引起的,那么像原来的参照系一样,我们有同样的理由把这个参照系看作是一个‘惯性系’”。

       由上衣来作为价值形式,就是这样一个参照系,因为上衣作为使用价值,也是处在生产力的变化中,从而其使用价值量也是变化、运动的,因而对麻布而言,是作相对的运动,然而这种“像在没有引力的空间里那样行动的运动”,其实就是“在一个(范围很小的引力场)里”,这种麻布和上衣的参照运动,就是“价值运动”。

        相对于一个运动着的参照物,每一个以它作参照的运动物,都可以视作受同一个引力影响,但这个引力又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化、运动的,因为参照物也是运动的。这样,“惯性系”也就成了“参照系”。

       “单一的价值形态,会推移向更完全的形态......商品的个别的价值表现,得转化为一系列单纯的价值表现。那可以无限延长,并且是一个和一个不同的”,这样不同的运动表现,演变成了(社会必要劳动)运动的连续性,社会必要劳动的运动,价值运动。

       不知道我这样来解释是否会遭到诟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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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 23:54:01
一个简单的问题,马博士却绕来绕去,还采用哲学语言搞复杂化。

简单说,商品A与商品B交换,商品B则是商品A的价值表现形式。两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力耗费,在交换中是不会体现出来的。马克思为了强调劳动力耗费的所谓“尺度作用”,把交换者的需要编造成一个所谓“社会必要劳动”。实际上,从来不存在一个什么“社会必要劳动”,只存在一个由交换者表现出的需求度。交换者的需求度才是商品交换的尺度。

至于这个需求度如何确定和量化,这涉及一些主客观因素,如交换者的支付能力,消费计划,以及商品的稀缺度等等。总之,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人因物因时因地而异。这种解释总比劳动价值论杜撰一个所谓“社会必要劳动”,然后商品交换量围绕其“上下波动”要好,更贴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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