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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3

   关键词:工资;按劳分配;劳动所有权;苏联模式。
    内容提要:工资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而是妨碍按劳分配的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常所以缺乏活力,就因为误用工资制而没有实现按劳分配!工资制作为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苏联模式的主要错误不是什么公有化的程度太高太纯,不是生产关系超越了生产力发展要求,恰恰相反,是没有建立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制度,是用旧的生产关系束缚了新的生产力!


    十六大报告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为此,要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有7亿4千万劳动力(2002年时),这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能不能体现广大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能不能体现劳动所有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一句话,能不能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至关重要,作为分配制度的主体,按劳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正如小平同志所说,这个问题从理论到实践,有好多具体问题要研究和解决。这不仅是科学界、教育界的问题,而且是整个国家的重大政策问题⑴。因此,本文就工资和按劳分配的相互关系谈点个人的意见。

                      一,从苏联模式说起

    俗话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了解已有的社会主义实践,认识已有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认识苏联模式的错误,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分配体制,是十分有益的。
    十月革命的胜利产生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列宁和斯大林的领导下,苏联人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工资制的模式,我们把它称之为苏联模式。此后,这一模式先后为各社会主义国家所引用。从1989年开始,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一个接着一个发生了演变,1991年,由十月革命产生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也宣告灭亡,同时,没有发生演变的中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也出现了日益困难的局面。社会主义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严重的挫折。
    在历史上,任何一个新兴的社会生产方式一旦产生,她就会显示出旧体制所没有的巨大优越性,不仅自身能够长期存在,而且能凭借自己的优势战胜过时的生产方式。如果苏联模式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即使东欧或苏联的共产党出了问题,即使这些国家的政府垮了台,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是不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抛弃的,这些国家的基本制度是应该得到保存和发展的。东欧剧变、苏联灭亡的事实清楚地告诉我们:苏联模式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模式!
    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列宁曾经提出过一个著名公式: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毫无疑问,苏联模式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虽然这种公有制并不理想、并不规范。因此,如果说苏联模式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那问题一定是出在按劳分配的实现方面了。
    难道说苏联模式只是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我们知道,苏联模式是采用工资制进行个人收入分配的,我们只要了解工资是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工资制能不能、有没有实现按劳分配,也就从根本上解开了苏联模式是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模式的谜团。

                   二,工资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

    现在我们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工资是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
    按劳分配,按照最通俗的理解,就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因此,为了实现按劳分配,就要采用适当的形式计量每个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量,并根据劳动消耗总量和劳动集体形成的价值总量(生产结果作了各种必要扣除之后用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价值总量)的相互关系确定单位劳动消耗的收入水平,然后再按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消耗总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因此,作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它必须是能够计量劳动者劳动消耗量的、事后的、待定的、只是在劳动和产品中间起中介作用的计量形式。而工资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直接的货币形式,而且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做多少时间,拿多少工资,干多少活,拿多少钱,不论市场发生何种变化,工资总额在产品中总是一个额定的价值总量。在企业经营良好的情况下,这个额定的价值量就会小于劳动集体实际形成的价值总量(同样是指生产结果作了各种必要扣除之后用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价值量);在企业经营不好的情况下,这个额定的价值量又会大于劳动集体实际形成的价值总量,劳动收入就会侵入生产资料价值补偿部分,使企业发生亏损。因此,在采用工资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要求不可能在总体上实现。由于工资收入级别是事先根据劳动力的差别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状况事后计量的,因此,工资的收入差别不可能反映劳动者劳动消耗的差别,按劳分配在个体上实现的要求也得不到满足。由此可见,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形式,它并没有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成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工资满足不了按劳分配的要求。
    我们对股份制的按资分配是比较熟悉的。股份制企业是采用股份这种生产资料价值形式,把股东投入生产过程中不同形式、不同数量的私有资产转变为性质上相同、数量上可以区别的股份形式,然后按照股份总量和企业盈利的相互关系确定股利水平,最后再按个人股份拥有量确定每个股东的收益。在这里我们看到,作为按资分配形式的股份,它可以计量每个股东投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价值量,而又不是直接的货币,它是在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之间起中介作用、价值量待定的计量形式。很显然,作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也只能是和股份相类似的劳动消耗计量形式,这种形式可以计量生产劳动投入量,应该是在劳动和消费价值量之间起中介作用、价值量待定的形式。事实上,马克思早在《资本论》第二卷中就曾谈到过按劳分配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基本特点是以劳动时间为单位的不是货币不流通的”“纸的凭证劳动券⑵,已经明确地说明这种价值形式不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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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 18:02:47
  三,工资支付不等于按劳分配

    工资既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当然,工资支付也不是按劳分配。
    前面我们谈到,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所谓的个人消费品是什么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明,应该是企业经营收入中作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和各种必要扣除之后的余额。因此,个人消费品是以生产成果出现的、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自然波动的、价值量待定的量,而工资却是在企业产品实现销售之前,甚至在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之前就已经确定了。在这里,以成本形式出现的、价值量预定的工资和价值量波动且处待定状态、以生产成果出现的个人消费品完全是两回事,这是十分明显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仅当劳动者的劳动被社会承认或接受、并换算为必要劳动时,它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依据,而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例单位工时或产量等等)却是劳动者为企业提供的具体劳动量,在这里,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最后,按劳分配是劳动者首先提供劳动,同时企业统计劳动者消耗的劳动量,然后,在劳动集体形成的产品实现销售之后,在销售收入中作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和各种必要扣除之后,再按劳动总量和生产成果的相互关系确定单位劳动消耗的收入水平,并按个人劳动量分解消费价值量。因此,按劳分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在先,劳动收入水平确定于后,分配过程的实质是体现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差别性。然而,工资支付的顺序恰恰相反,首先确定的是单位工时或产品的工资含量,然后再按职工的工时数或产品量支付个人收入,是收入水平确定在先,职工劳动提供于后,而且职工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不相联系,只要职工按资方要求为企业提供劳动,职工就可以得到工资,至于劳动产品能否销出去,价格是高还是低,企业是盈还是亏,都与工资的多少无关。就工资支付过程的实质而言,体现的是工资含量的同一性。从这里可以看出,工资的支付顺序和实质与按劳分配的分配顺序和实质是两回事,把工资支付当作按劳分配是完全错误的。
    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计时工资弊病甚多,计件工资,特别是完全计件工资是能够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表面看来,做一件产品,拿一件产品的工资,做十件产品,拿十件产品的工资,是地地道道的多劳多得。然而,你若到实现计件工资的企业去看一看,就不难发现,这些企业的职工并没有因为可以多得而去多劳。为什么呢?因为你做多了,工资高了,企业就会降低单位产品的工资含量,结果是什么呢?就是多做反而少拿。计件工资表面上的多劳多得掩盖的恰恰是多劳不能多得的实际。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表现,工资水平是由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决定的,至于按时支付还是按件支付,不过是支付方式不同而已。因此,排斥计时工资,把计件工资当作按劳分配也是错误的。既然计件工资也不是按劳分配,那计时工资就更不用说了。


               四,在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制度,不仅不能实现按劳分配,
恰恰相反,是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

    什么是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它是劳动者的权利,应该称为劳动所有权。因此,只有在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才可能实现。那么,工资制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谁都知道,在资本主义企业,工资制度是产权企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资本主义企业为什么要采用工资来预先固定劳动力的价值呢?就是为了体现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就是为了体现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要求,就是为了实现按资分配。因为只有采用工资制,才能预先固定劳动力的价值,使劳动力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持不变,只有劳动力价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持不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才能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盈亏变化,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才能得到体现;因为只有采用工资制,才能从根本上割断劳动者和企业生产成果的血肉联系,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利益要求才有可能得到满足。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工资制度是妨碍按劳分配实现的形式,而不是体现按劳分配的形式。因此,在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制度,不仅不能实现按劳分配,恰恰相反,是剥夺了劳动者享受生产成果的权利,事实上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
但是,有人会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表现的转化形式,它反映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而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向个人分配消费品的一种形式,是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和价格的货币形式⑶。这种观点是毫无根据的。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它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把工资制度搬到公有制企业,环境变了,但它作为劳动力价值形式的基本特性并没有发生变化:工资依然是直接的货币量,作为一种收入形式,它依然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这种特点斩断了职工收入与企业生产成果的联系,决定了它只能表现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而不可能成为按劳分配形式。谁都知道,按劳分配体现的是劳动所有者的相互关系,作为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应该体现企业员工之间的收入多少的分配关系,也就是说,在建立按劳分配制度的条件下,一个或一些工人劳动收入多与少的变化会引起其它工人收入的变化,但是,在采用工资制的条件下,一个或一些工人收入多与少的变化只会引起企业利润多与少的变化,而不会引起其它工人收入多与少的变化,这不论在资本主义企业还是在社会主义企业,都是一样。这一事实告诉我们,工资并没有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而改变其作为体现劳资关系的基本性质,它不可能能成为体现劳动者相互关系的按劳分配形式。不仅如此,而且工资还是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按资分配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如果不采用工资形式来预先确定劳动力的价值,就不能在分配上体现资产所有权,当然也谈不上按资分配。把工资引进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生产中使劳动力价值处于预定状态,不仅体现不了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恰恰相反,是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举一个例子吧:工资就象一口棺材。棺材是给死人用的,现在把活人放在棺材里,棺材并不因为装了活人而变成房屋,相反,棺材的功能却只会把活人变成死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虽然不再是商品,但工资作为劳动力价值形式的特性却并没有因为劳动力性质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相反,工资的保存只会把不是雇佣劳动者的劳动者变成雇佣劳动者。这也是职工缺乏生产积极性和参与企业管理责任性、公有制企业缺乏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根源所在。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知道,要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就必须用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取代产权企业制度,就必须从根本上取消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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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 18:03:17
五,错误引用工资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失去活力的根本性原因

    为什么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会一个接着一个发生演变?为什么由十月革命产生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会灭亡?为什么没有发生演变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会陷入日益严重的困境?当我们弄明白工资不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工资支付不等于按劳分配、工资制度的建立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的道理后,我们就找到了问题的答案:那就是“苏联模式”由于错误引用工资制而没有实现按劳分配,使公有制经济丧失了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力和应有的活力,使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丧失了与资本主义经济的竞争力。
    为什么在公有制企业引用工资制会使公有制经济丧失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呢?又为什么工资制度的建立会使社会主义经济从根本上丧失与资本主义经济的竞争力呢?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事实上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因此,在公有制企业,劳动所有者是公有制经济的唯一的生产主体;同时也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使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在公有制经济中失去了意义,而以个体消费为基础的劳动者在消费需要和劳动投入方面存在着差别,能不能反映这种差别并在分配上得到体现,或者说能不能体现劳动所有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成为公有制经济能不能正常发展的关键,因此,在公有制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如果我们建立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真正实现按劳分配的制度,一句话,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就能充分发挥劳动者参加集体生产和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公有制经济就会有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活力。但是,如前所说,工资制度的建立不仅不能实现按劳分配,相反,是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在采用工资制的条件下,一个职工一个月能拿多少钱,在这个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之前,甚至在这个职工进入企业之前就已经确定了,工资收入的这种预定性,客观上割断了劳动者收入状况与企业生产成果之间的血肉联系。既然职工的收入多少与企业经营状态的好坏无关,那么,职工有什么必要去关心、去过问企业的经营状况呢?既然工资收入是固定不变的,职工有什么必要去努力工作呢?劳动者是公有制经济的唯一的生产主体,现在劳动者失去了当家作主的责任性和积极性,不需要或不愿意去管理企业,公有制企业变成了无主体企业,当然也就不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了,这种没有生产主体、不能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公有制经济,这种缺乏发展动力和活力的公有制经济,怎么能与发育健全的资本主义经济去竞争呢?怎么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呢?据统计⑷,从1917年到1940年,苏联的国民收入增长了7.15倍,同期美国仅增长了34%;而从1948年到1976年,世界工业生产增加了三倍以上,年均增长率为6.6%,而苏联从1976年到1980年的增长率仅为4.4%,从1981年到1985年又降到3.1%,苏联的经济增长速度已经低于美国。在前期,由于革命和战争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由于经历战争疮伤后的经济起点低,因而苏联有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而在后期,随着群众热情的消失,公有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错误模式所固有的弊端充分暴露,在经济制度起主导作用的的情况下,苏联的公有制经济在工资制度的束缚下逐渐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所有者是公有制企业唯一的生产主体,由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共同的所有者,每个职工都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但是,必须在不损害公有资产的前提下利用公有资产,换句话说,必须在保值的前提下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如果实现了按劳分配,采用马克思说明的那种优先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然后满足各种必要扣除,最后才按个人劳动量分解消费品的分配模式,公有制企业就能作为规范的经济实体(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一方面,由于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公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劳动集体能够收支自理、自我发展,另一方面公有的生产资料价值由于采用了优先补偿的分配原则而处于保值状态,同时又可以通过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扣除而得到相应的增值。由此可见,在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和公有资产会经常处于相互满足,互相促进的良好发展状态。但是,在采用工资制的条件下,由于预先固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模糊了公有资产和劳动集体生产成果在价值上的界限:在企业经营良好的情况下,由于工资收入预定不变,劳动者并不能多得,这就会使劳动者丧失参加生产劳动和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使公有制经济失去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由于工资收入预定不变,一方面职工收入就会侵入生产资料价值部分,使公有资产发生亏损,另一方面由于工资的固定性,企业职工也没有必要因为亏损而去过问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原因,促使企业向好的方面转变。工资制度的建立使公有制企业与公有资产处于相互亏欠,互相妨碍对立状态。试问,类似这种失去了经济实体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又怎么能与规范的资本主义经济去竞争呢?
    在十月革命之后,苏联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建立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制,但是,在经济上,只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没有实现按劳分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只是为劳动者当家作主提供了可能,而要体现劳动者在经济上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必须建立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和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制度。在采用工资的条件下,无论企业经营好坏,职工工资收入基本不变,盈亏都是国家或集体的,这在劳动者看来,公有制是看不见,摸不着,并没有实在的好处,与资本主义企业没有什么两样。一方面是在工资作用的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缺乏活力,处于衰退状态,另一方面则由于劳动者感到公有制看不见、摸不着,并没有实在的好处,当社会主义国家在与资本主义的竞争中失去优势的时候,当这些国家的共产党或政府出现问题时,这些国家的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没有去保卫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相反,却只是冷眼旁观,抛弃了社会主义。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苏联模式”的主要错误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太高太纯,超过了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过了头,而是由于错误引用了工资制,没有建立与公有制相适应的企业制度,没有体现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一句话,是没有建立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用旧的生产关系束缚了新的生产力。
    公有制作为所有制的一种形式的确是生产关系,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所有制并不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应的生产关系,这就象夫妻关系是家庭中的男女关系,但并不是家庭中的男女就一定是夫妻关系的道理是一样的。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后,生产力是每时每刻都在发展的,但历史上的所有制不过五种而已,试问,这五种形式的所有制怎么去适应在成千上万年中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生产力水平呢?再如在资本主义的几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物质生产力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第一次技术革命后,马克思就说资本主义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的总和还多,而现在已经过了四次技术革命,但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却基本未变,这又如何用所有制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理来解释呢?再说,在人类第一个社会--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是十分低下,但却与此对应的偏偏是公有制,难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今天,反到不能建立公有制了?由此我们不能不承认:所谓所有制形式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说法只是一个没有历史和实践根据的错误原理,当然,以这一错误原理为基础形成的看法也必然是错误的。
    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引起了什么样的变化呢?劳动者的地位发生了变化,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相互关系发生了变化,一句话,社会生产力的结构特征发生了变化。在生产资料归非劳动者所有,劳动者只占有自己劳动力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处于支配地位而起决定作用,劳动力则处于从属地位。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这种结构特征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方面的要求,表现为资产受益的要求,即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正因为这样,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无论是资本家独资经营的传统企业制度,还是现代企业制度,都是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变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相互关系变了,生产劳动己居于支配地位而起决定作用,生产资料则处于从属地位。社会主义生产力这种结构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主要表现为生产劳动方面的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企业,必须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但是,“苏联模式”却引用了资本主义工资制度,引用了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从而用旧的生产关系束缚了新的生产力。因此,“苏联模式”的主要错误不是什么“生产关系的变革过了头”,相反是没有建立与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六,要走出工资改革的误区,就必须彻底清算错误的按劳分配理论 

    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的衰退,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的灭亡,“苏联模式”在实践中遭到了彻底的失败,“苏联模式”的弊病,特别是工资制的弊病也暴露无遗。为此,在实践中,我们进行了针对工资制种种弊病的一系列改革。从1979年开始,我国在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和建立经济责任制,个人收入由固定工资向浮动工资转变;随后,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又开始了企业工资的浮动。此后,在1985年又开始了工效挂钩,出现了效益工资制。这都是在扩权改革阶段突破工资制的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个人收入不仅随个人的劳动状态浮动,而且要随企业经营状况浮动,这与按劳分配的要求已经十分接近了,只要再向前跨出一小步,只需要预定公有资产价值量,并在分配时优先补偿,然后在进行各种必要扣除之后再按余额分配,那就满足了按劳分配的要求⑸。但是,在改革中我们却又始终未能走出工资制的框架,原因是我们只想改变工资制,而没有取消工资制的打算。此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是引用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功经验,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分配模式--即“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正是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引用这一模式可以把劳动集体创造的新价值量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量明确区分开来,可以把企业变成真正的按劳分配企业。但是,遗憾的是我们只是照搬了一个“包”字,而忽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在后来的改革中,我们又走上了强化产权企业制度的道路,在分配体制的改革中又出现了浮动工资固定化、奖金工资化等趋势。总起来说,在分配制度改革中,我们走了一个由突破到回归、再到强化的过程:在扩权改革和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两阶段进行的是突破工资制的改革;而在后一个阶段则是恢复和强化工资制的过程。
    为什么在实践中针对工资制一系列弊病的改革已经接近于成功,我们还是未能建立按劳分配制度,反而在后来又走上了强化工资制度的道路呢?在这里,还有理论上的原因。错误的理论妨碍了分配制度改革的成功。
    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苏联人建立了引用工资制度和产权制度的公有制模式。尽管工资制度和产权制度明明是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并不适合公有制经济,但因为这是在列宁领导下建立的模式,后来的经济学家们便想当然地把工资当作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把工资制度当作按劳分配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一种错误理论,这种错误理论至今还统治着我们的头脑。错误的实践模式导致了错误的理论,而错误的理论又反过来又妨碍了错误模式的纠正,这就是我国分配制度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未能成功的基本原因。
    传统按劳分配理论的首要错误是对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的理解存在着重大偏缺,未能正确认识按劳分配的权利属性,未能认识到按劳分配是劳动者的权利,属于劳动所有权。在建国后,学术界对按劳分配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其中就有关于按劳分配是资本主义性质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争论,这一争论本身就说明学术界对按劳分配的认识存在着严重的偏缺性。这种认识上的偏缺又必然导致了“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的错误认识。工资制度是产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采用工资制的企业建立的肯定是产权企业制度,如果我们能明确认识按劳分配的权利属性,就不难知道只有在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的条件下,按劳分配才能真正实现,因而在产权制企业中不可能存在按劳分配,也就不会形成“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的错误认识。因此,对按劳分配权利属性缺乏正确认识也是把工资制度错误地当作按劳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既不能明确认识按劳分配的权利属性,又形成了“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的错误认识,在此基础上的传统按劳分配理论当然只能是一种错误理论了。建国以来,甚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就按劳分配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但是,由于这种讨论始终都局限在一个错误的框架内,特别是始终都局限在工资的范围内,始终都建立在未能明确认识按劳分配权利属性的基础之上,因而我们在理论上也总是走不出工资制的误区。
是的,在实践中,我们对工资制的弊端是一清二楚的,而且我们事实上也进行了突破工资制的改革,我们甚至已经靠近了成功的边缘,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一个最最基本的问题,忽略了按劳分配的权利属性,尽管我们经常讲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却没有意识到:只有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才有可能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权利;而传统的按劳分配观念,“工资就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的错误观念始终束缚着我们,使我们最终还是无功而返。由此可见,要走出工资改革的误区,必须对传统按劳分配理论的错误进行彻底的清算。

    社会主义不仅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必须实现按劳分配,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题是由于形成了“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合理形式”的错误认识,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我们始终都把妨碍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当作按劳分配制度,结果是使公有制经济失去了应有的活力。而当我们认识到工资制的诸多弊端想要进行改革时,同样是由于形成的错误认识妨碍了改革的成功。因此,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彻底清算传统按劳分配理论的错误的时候了!






附注
  ⑴《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51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95-96页
  ⑶蒋学模主编《政治经济学教材》第37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
  ⑷徐崇温主编《世纪之交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第10页,河南人民出版社。
  ⑸事实上,我们只要在突破工资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引用农业生产责任制或生产队“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也就形成了真正的按劳分配制度。




                          钟建民

                

                    原作于2003.5.5;修改于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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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因此,按劳分配的过程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在先,劳动收入确定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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