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兴华林岗错把斯密的逻辑结论强加给马克思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这是由卫兴华、林岗主编,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出版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材。
在这部教材的第79页,是该书的第六章,即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形式及数量变动规律(附图)。

在这章中,该书讲道:“在资本家同工人的买卖关系中,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能成为商品的只是劳动力,劳动根本不能成为商品。这是因为:第一,如果劳动是商品,它就应当同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值。但是,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如果说劳动是商品,具有价值,那就等于说劳动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这种同义反复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那么,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明劳动的价值是否必然就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呢?答曰,非也!当然,我们应当承认,马克思确实提出过同义反复的责难,也确实说过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12小时劳动决定是无谓的同义反复。①但是,这里的关键在于读懂马克思的意思。我们相信,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推论不出这个结论的。现在我们不妨就反问一句,谁能肯定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的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呢?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马克思告诉我们,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具体劳动时间用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因而直接就能知道,但是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并非自然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而是无法直接知道的。既然是这样,作为劳动二重性理论创始人的马克思怎么可能直接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呢?我们可以断言,用12小时劳动决定十二小时劳动的价值,从而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这绝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结论!但是,《原理》却把它说成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结论,这就等于把并非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结论强加给马克思了!
下面我们就看一看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明劳动的价值将会得出怎样的结论。
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在坚持传统(古典经济学家创立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又创造性地证明了劳动的二重性,②他不仅说明了劳动创造价值,而且还说明了什么劳动创造价值,从而就使劳动价值论科学化了。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商品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它们都包含在个人劳动之中,但却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具体劳动是显示劳动差异性的某种特殊劳动,它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是显示劳动等同性的一般人类劳动,它创造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的数量用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因而直接就能知道,比如在八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而抽象劳动的数量则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它“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③因而是无法直接知道的。很显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整个社会劳动复杂程度以及熟练程度和强度的一个平均数。但是,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是有差别的,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有的劳动者的劳动复杂程度比较高,因而他的单位劳动时间内所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就比较多(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多于8小时),在比较多的这些人当中有的可能稍微多一点,有的可能多很多,相反,他的单位劳动时间内所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就比较少(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少于8小时),在比较少的这些人当中有的可能稍微少一点,有的可能少很多,很难说谁的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和社会平均的复杂程度恰好相等,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那样的情况即使有也是极其偶然的,在科学上可以看作零。④所以,如果从劳动二重性理论出发就不能肯定谁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说明劳动的价值就不能说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8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同义反复的问题。
上面我们就说过,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具体劳动时间直接就能知道,即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但是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直接知道了,而且可以肯定劳动者之间是有差别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人而异,有的可能多于8小时,有的可能少于8小时,“多于”或“少于”的幅度也会因人而异,就是说差异大小也是互不相同的,可称得上千差万别了。所以,现实中的劳动价值的决定过程就必然是这样的:
我的劳动比较简单,水平也低,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请注意,我在这里使用了“可能”二字,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法直接知道,所以我们只能这样猜测)只有4小时,所以我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4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
我小弟就更差了,还不如我呢,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只有2小时,所以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只能由其中包含的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
卫兴华教授的劳动相当复杂,水平也高,比我强多了,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16小时,所以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1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
袁隆平先生就更加了不起了,简直无人能比,他培育出了杂交水稻新品种,为粮食增产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80小时,所以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要由其中包含的8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等等。
看看吧,当我们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时哪里还有什么同义反复的问题呢?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也许某个劳动者恰好就是这样,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这样要说明他的个人劳动的价值不就要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吗?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当然不会做绝对的否定,因为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等于8小时的情况是有可能会存在的,但是这仅仅是逻辑上的一种可能性,而在真实世界是不存在的,比如张老三会这样吗,李老四会这样吗,王老五会这样吗?不会的,我相信在真实世界当中这样的例子一个也没有!当然,你也许还会坚持己见,但是接下来又有问题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不见,摸不着,就连马克思都说无法直接知道,你怎么就能肯定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恰好就是8小时呢,难道你比马克思还高明?
上面的分析说明,从劳动二重性理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其结论就必然是:个人劳动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是劳动者之间的个人劳动是有差别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所包含的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人而异,有的可能多于8小时,有的可能少于8小时,“多于”或“少于”的幅度也会因人而异,这样决定某一个别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肯定就是8小时,这样说明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这就我们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所得出的结论。
现在我们就向《原理》的尊贵的两位主编质询一下,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怎么能够推论出同义反复的结论呢,你们是怎么推论出来的?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说明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马克思怎么又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呢?难道马克思搞错了,把无说成了有?不可能,我请大家相信,伟大的马克思不可能把无说成有,他可能会犯错,但不可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我们应当相信,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的责难肯定是有他的道理的。
我们认为,马克思虽然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但是他并不是从自己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推论出同义反复结论的,他是为了批驳古典经济学家劳动商品的错误观点而提出同义反复责难的,它是按照某种特殊的反驳方法而推论出来的。我们都知道,古典经济学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同时又认为劳动也是商品。首先应当肯定,他们创立劳动价值论是非常了不起的,对理论经济学的发展是个很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劳动价值论还不科学,这也是我们所应注意的,他们仅仅知道劳动创造价值,但却不知道什么劳动创造价值,他们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他们的劳动商品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不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现实。在此,我们应当注意到他们的劳动商品的观点与他们的劳动价值论恰好相矛盾。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含义是,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或者说商品的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你主张劳动商品的观点就要说明劳动的价值。但是,从他们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就会遭遇难以克服的问题。前面我们就说过,古典经济学家不懂得劳动的二重性,他们的劳动价值论是非科学的。在他们那里,决定价值的劳动和作为交换对象的劳动是同一的。所以,从他们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其结论就必然是劳动的价值由劳动决定,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同义反复的问题。马克思正是为了批判他们的劳动商品的错误观点而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但是,上面我们说明劳动的价值并没有发生同义反复的问题,其原因就在于我们不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而是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现在看来,只有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才能推论出同义反复的结论,而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是推论不出同义反复的结论的。
由此可见,马克思虽然提出了同义反复的责难,但他是在批驳古典经济学家的错误观点时提出来的;同义反复是推论出来的结论,但它不是马克思从自己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推论出来的,而是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推论出来的;马克思为了批驳论敌的论点就从论敌的前提出发了,他是为了批驳论敌的论点才这样做的。在这里,马克思使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即从论敌的理论前提出发推论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论点或结论,他这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哪!
现在该明白了吧,所谓的同义反复问题本来是斯密的逻辑结论。但是,卫兴华、林岗却把它强加给马克思了。可能有人会说,一点小毛病而已,何足大惊小怪?但是,我以为,文字差错好象不大要紧,插图弄错似乎也无大奈,但是这里发生的是知识性错误啊,这还了得!
凡研究过理论的人都知道,基础理论知识一错,其他的相关结论就必然都会搞错。
《原理》在传播错误知识,不知有没有人能为这件事负责啊?这部教材从1999年开始印刷,至今不知翻印了多少册,也不知讲给了多少学生?最可怜的是那些学生们哪,他们支付了学费,浪费了时间,学得的却是错误知识!哎,误人子弟,贻害社会呀!
我在想,中国人民大学能否讲点诚信,就象某些资本主义企业实施召回制度那样,把受其错教的学生重新召回本校,向他们坦承教材的错误,并请一些真正弄懂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人重新给他们讲授一遍,同时向学生们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把发出去的教材都收回来,在错误的地方打上“补丁”,然后再发还给人家)。这个建议不知是否可行啊?但是,我相信这个理是没有错的。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早在上个世纪,在198几年的时候就有些学者提出了这个问题。⑤但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有关教授却置若罔闻,丝毫也听不进去,他们已经不是学者了,而成了学阀了。他们固执己见,排斥不同意见,终于酿成了今天这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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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①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5页。
②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页。
④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12页。
⑤参见林子力:《劳动商品化、财产社会化和市场机制的生成》,《经济研究》1988年第9期;关柏春:《劳动商品性探讨》、《劳动商品性再探讨》,《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4期、1994年第1期,《破解循环论证之谜》,《学术月刊》1992年第12期,《简论劳动的价值》,《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王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商品简论》,《经济•社会》1995年第3期,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