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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0

平新乔《微观经济学18讲》390页、400页赫然写着“双方根据纳什均衡分享谈判剩余”。实际上,他引用的那个案例的原文应该是“纳什谈判解”(Nash bargaining solution)。

那么,请问:纳什均衡等于纳什谈判解吗?给予严格形式化证明的给予重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0 23:16: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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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6 20:09:00

纳什均衡显然不等于纳什谈判解,我的一位天国的好朋友很早就指出了平新乔犯的这个明显错误。

1、纳什均衡是非合作博弈的概念,刻画的是一种均衡状态;纳什谈判解是合作博弈的几个解概念,两者差点就没有关系。前者说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博弈者没有任何人有动机改变现状。后者是分饼的一种方法:两个博弈者平均分享合作剩余。纳什谈判解的一般形式是MaxXY,其中X、Y为双方各自所得的交易剩余。根据高一的不等式原理,我们知道当且仅当X=Y时,它们的乘积最大化,所以,当且仅当双方分享合作剩余时,解概念成立。这一合作博弈解是通过三个公理推证的。它的一般形式或者多人博弈合作解成为Shaply Value(夏普利值),公式打出来比较麻烦,公开报告那天我演示过。

2、即便把合作博弈看作非合作博弈的特殊形式,纳什谈判解也仅仅是纳什均衡的一种特例。如果放在非合作博弈下,那么任何满足X+Y=1的线性分配方案都是非合作博弈的解。无论如何,把均衡和均衡的解混为一谈是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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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1 13:25:00

前一阵子,借了本外国专家著的《博弈论》,可是却发现难以看进去

虽然我要考的是国贸,但是对此还是比较感兴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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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7 22:07:00
我都看不懂是什么,郁闷。看来同志我还需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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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3 13:13:00
我会给您更完整的分析,不过不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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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7 20:21:00
纳什均衡不等于纳什谈判解,楼上已有叙述,就不再献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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