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社会上、市场上各个生产者生产同一种物品所平均耗费去的劳动时间。实际上它与物品的“社会耗费”是一致的。生产物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大,每个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耗费就可以更大,物品就可以包含更大成本,具有更大价值。相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小,物品所包含的实际成本必须更小,生产者所受到的节省耗费的压力就更大,同时,物品所具有的价值与交换价值也更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大小与社会生产率大小成反比,一种物品的社会生产率越高,它所具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小,同时,生产经营这种物品以获利的难度就越大。马克思价值论里,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物品价值决定的指标,但实际上,它所决定的只是物品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价值本身。由于它只是交换价值的指标,而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不同的市场共同体)下是不同的,并且非常难以确定。因此,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走过了三种形态:第一种是最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种是“有需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三种是“再生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体现了马克思以追求将产品“卖出去”为标志的价值决定。但这实际上是将“价值实现”当作了“价值决定”,将交换价值当作了价值本身。不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仍然具有很大意义,因为它实际上是价值走向交换价值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