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人为本
哲学上常常把“真善美”放在一起讲,而且还会论证三者的统一。按照休谟的认识论,“真”应该是属于事实判断范畴;而“善”和“美”则属于价值判断范畴。如果认为三位一体,按照前面有帖提到休谟法则,我们并不可能从“真”推导出“善”和“美”,也不可能反过来从“善”或者“美”推出事物之“真”,相互论证就有违背休谟法则之嫌了。
真就是真,既可能是美善的,也可能是丑恶的。有些事实,对于人来说,可能是真残酷,一点也不会感觉到其美其善。有些假的东西,人们同样会喜欢,如隐瞒残酷现实的善意谎言。满嘴的牙是假的,但是它起到的作用是善和美。
以人为本,听起来很“美”很“善”,但是,它仅仅是基于“善”的一个结论,而非基于“真”的结论。确切地说,这是一个基于“人之初性本善”的理念延伸,而不是基于真实人性的一个结论。
真实的人是多面性的,既有善,也有恶。因此,真正的以人为本,就要以真实的人为本,而不是以虚假的、片面的人为本。
单从词面来看,“以人为本”本身没有任何可以说明它正确与否的东西,就是“以人为本”而已。那么既然人有善恶两面性,“以人为本”就有一个以人之善为本还是以人之恶为本的问题。当然会有人说:自然是以人之善为本了,哪里还能以人之恶为本?这就是说,大家挂在嘴边的“以人为本”当中已经暗含了“以好人为本”的前提。
是不是“人”,这是事实判断,是求真;但是能不能将这个人表现出来的东西当作“本”,则是包含了价值判断在内,是求善。而休谟法则指出,真善不能相互决定,因此,即便是“人”,也不能就此为“本”。
问题的关键还包括:谁来确定、如何确定善恶的标准,好让大家以此为本?
讽刺民主制度的一个著名论点是“治者必恶”,即在多数决定的民主制度框架下,统治者(当选者)必然是讨好多数人的人,而多数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人,而道德高尚的人不会去讨好低俗,因此也成不了胜选的统治者。台湾现在搞的小选区制度,竞选者的命运往往是少数人就可以左右的,这样一来,他就具有了贿选的动机和必要性。从制度本身就埋下了腐败的根源。但从表面上可以看到,这种导致“治者必恶”的民主制度,也完全符合以人为本的思想。
当然,这个“治者必恶”的论点的基础是默认了以社会精英为“善”“美”标准的,这一点能否成立则是不可证明的。况且,这一种善恶标准,实际上和“民众做主”的多数原则,即多数人的思想是善的美的这种原则,相互矛盾的,并没有解决善美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
公安局挂出标语“对持刀抢劫者警察可以开枪击毙”,极大地震慑了罪犯,但没料到社会舆论大哗,不少人纷纷指责警察此举违法,央视法制频道也组织名嘴来讨论,辩论甚是激烈。哗然之后,现在很多警车改贴标语“对持刀抢劫者警察可以开枪射击”,既符合警察动用枪支的规定,又保持了原有的效果——谁都知道枪子不长眼,法律既然没有规定开枪击中要害部位就是失职或犯罪,那么当持刀抢劫者被击毙的时候,你怎么知道是射击失误还是有意击毙?但是,“击毙”变“射击”堵住了反对者的嘴,也满足了他们要求警察执法以人为本、人性化的要求。实际上,如果要说以人为本,应该反映在是否应该“开枪”上面,而不是在开枪之后造成的后果方面。既然法律规定可以开枪而且不追究开枪后果,就说明对于“持刀抢劫”的人不存在“以人为本”这个问题。
由于人以群分,这群人和那群人的“本”可能有冲突,所以,在“以人为本”的口号下,可以有很多让“人”疑惑的事情发生。例如行人违章负完全责任,汽车司机要不要受罚?有人认为不论司机有没有责任都应该赔偿,不能搞“撞了白撞”,这不符合以人为本;而有些人尤其是司机认为很冤枉,这个“以人为本”中似乎不包括司机这群人在内了,开了无罪受罚的不良先例,违背了法制的本意。再例如,国际反捕鲸组织以武力抗议日本捕鲸,日本则声称这是以伤害人类的办法保护动物,是不人道的和不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应该是以多数人为本,而不是以少数人个别人为本,尤其是当这些人成为社会公害的时候。而以多数人为本,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因为法律(应该)是代表多数人之“本”的。
法律常常说“以事实为依据”,要讲“证据”,这会让一些人误认为法律其实是讲究“真”的,法不容情。然而,根据休谟法则,“真假”和“善恶”是不能相互决定的。“法不外乎人情”,法学并非科学。例如,“开枪”这个事实本身不能说明这个行为的善或者恶,歹徒开枪抢劫是恶,警察开枪射击是善。法律所代表的这个“人本”,本质上还是属于“善”和“美”的东西,法律法规制度就是要维护多数人认为是“善”和“美”的东西,尽管价值判断是主观可变的,尽管这个善恶美丑的标准是逐步演变的。最终法律裁决的“善”或者“恶”的依据,并不是事实和证据,而是事实和证据之外的人为制定的善恶尺度——曾经有过的尺度是: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许点灯。

二、知识是生产力
刀可以是厨具等工具,也可以是杀人凶器。警察为了治安需要,依据治安条例在公共娱乐场所贴出告示:禁止携带刀具进入,否则拘留。把“刀具”写成“凶器”可不可以?不行。他持一柄菜刀说是切菜做饭的厨具,不是凶器,你岂不是拿他没辙了?
如果在一般场所警察告知“禁止携带刀具”行不行?也不行。刀具是重要的工具,很多工作离不开它。动物爪牙都是天生的工具同时也是凶器,因为它们的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屠杀。
是不是刀具,这是事实判断,是一个“是什么”的问题;而是不是凶器,则参进了浓重的价值判断意味——凶通恶,恶则非善,则不好。
事实判断或者非价值判断的事情涉及到的事物属性,又叫作“工具性”,以上浅谈大家应该知道“工具性”一词的含义了,就是在价值判断意义上的“价值中性”。因此,科学的东西、客观存在的东西是价值中心的。
但是,我们还是习惯把一句谬论当作真理,此即“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知识是生产力)”。
科学技术是一件很好的工具,这大家都已经人是到了。但是,工具被用来干什么,却取决于工具的使用者是谁了。工具没有好坏之分,但是作为使用者的人,自己会把同类分个好坏有别。一把依靠现代科技制作的菜刀,厨师说它好用,杀人犯同样也会说它好用。盗贼通常都不比一般人愚钝,高科技犯罪更是犯罪的最新趋势,例如利用网络技术盗窃银行帐号财产等等。大家也都知道,当代科技发展的推动力很多来源于军工,而军工原本就是制造杀人工具的行当。大家在武术动作大片当中看到正邪双方较量十分激烈,对英雄主角的打斗大叫精彩过瘾,其实别忘了,他的反面对手的表演一定也是同样精彩,也是武林高手。
如此说来,科学技术是不是生产力,大家其实都已心知肚明了。但是,“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说法依然“深入人心”,而且还在被不断地强化着。
实际上,关于科学技术的“双刃剑”特征不断被人指出,我们现在所享受的一切固然都可以看作是科技进步的结果,但是同时,我们现在所不得不忍受的一切污染,也无一例外地都是科技发展的结果。
对“科学技术”的界定属于事实判断,但是,只有被用于生产了,才能算作是“生产力”。而“生产”一词包含了价值判断因素,是“好”和“善”,制造对人有好处的东西才算作生产,与“破坏”这个“丑”与“恶”是相对的。
大家常常把“生产”一词和“发展”一词并用,“发展”当然也和“生产”一样是具有价值判断的含义的,社会运动是有方向性的,只有符合自己的价值判断了,才会谓之发展。邓先生说“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个发展当然是指向某个特定的、被视为“好”的方向的变化。这个邓公名言被到处张贴,但是张贴着心中的发展有着自己的界定。老板看着“发展才是硬道理”,脑海里显现的是“发财才是硬道理”;员工看发展是硬道理,心里则想着“发薪才是硬道理”。然而,老板的硬道理可能会和员工的硬道理打架,“发财”之道可能恰恰包括不给员工“发薪”这一招。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依据价值的主观性得出“价值中性”的结论,按照价值中性论,所谓的发展不过就是对倒退的忽略。从0中拿出一个“+1”就同时剩下一个“-1”,如果你想多拿一点出来,如“+2”,就必定剩下一个“-2”,依此类推,(-n)=0-(+n)。越是科学的东西,越是有技术含量,用于生产时力量越大,但是不要忘记一旦被用于破坏,它的破坏力同样也越大。核技术可以给全人类带来光明,但是核污染和核爆炸也让全人类心惊胆颤。伊朗要依据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来发展自己国家的核技术,而美国说这太危险了,要坚决加以遏制,话外之意其实就是说伊朗人不是好人。
“知识就是力量”是正确的说法——但要注意:这个“力量”当然也包括“破坏力”,不要定势思维将之默认为只是建设的力量。
阅读链接:
1、VE,价值,及休谟法则http://ecoblogger.bokee.com/6599464.html
2、是谁把经济学装扮成了科学?http://ecoblogger.bokee.com/6610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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