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耗费计量人们通常理解的是计时,即用劳动者在生产过程持续活动的时间来计算劳动力耗费量,也简称劳动量。
表面上看,似乎劳动量已经有时间计量手段了,劳资间就可以用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与资方的货币工资交换。可是,劳动者在生产中持续活动的时间仅仅表示劳动者在出勤,表现为“工作日”,准确的说应该是“出勤日”,是不是也同时在出力呢?如果没有一些硬性规定,那就不一定。
事实上,对于制造业来说,生产必须有明确的产品产出,劳资间必须对出勤日与产品产出量的关系做出硬性规定,否则就势必产生干多干少一个样,出工不出力的窝工现象,无形中加大了生产成本,这是资方所不能接受的。
明白了计时的实质是计件这个道理,那些争取“8小时工作日”的所谓“斗争”,不过是朝三暮四,自己把自己当猴耍,自我意淫的产物。对于资方来说,你愿干8小时也好,愿干12小时也罢,都不是问题,反正是按产品产出量计算报酬。比如,你原来干12小时拿产出3件产品的报酬,你现在愿意干8小时拿产出2件产品的报酬,这是你的自由,谁会反对呢?如果资方需要3件产品,再请一个人干4小时拿产出1件产品的报酬就是了。相反,如果一个人的生理限制只能每天干8小时,而却要干12小时,对一个明智的资方来说,也是不赞成的,因为你无形中没有按质量付出合格的劳动力,而是以劣质代之。由此可见,那场所谓“争取8小时工作日的斗争”,既没有斗争对象,自己设想的对立面也持相同的观点,更像是一场自立靶子自己攻击,自娱自乐或借机泄愤的街头闹剧。
当然,对于服务业或服务性质工作来说,由于没有产品产出计量,只能以劳动者的出勤日计算劳动量。可是,那场街头闹剧中,又有几个服务业的劳动者在参与呢?
人们熟知劳动价值论举的例子,所谓“一头海狸换两只鹿”,说的是渔民和猎人在相同的出勤日里分别获取的产品进行“等劳”、“等日”或“等价”交换。根据本文分析的结论,劳动力耗费与出勤日的关系还不是对等关系,出勤日没有产品产出在量上的规定,出勤日对劳动力耗费什么都没表示。渔民和猎人出勤日里产出的产品量完全是随机的,今天有收获也许没有,明天收获多也许收获少,这种所谓出勤日的劳动时间怎么能反映真实的劳动力耗费呢?就算你平均下来取一个平均值,但谁给你权利来规定是数日、数月或数年的时间提取平均?
由此可见,劳动价值论所谓“劳动力耗费时间”作商品交换的尺度,是一种与现实不符,拍脑袋臆造的产物,只知表面的劳动时间计时,也就是劳动者的出勤日,而不知劳动时间计时的实质是产品产出量的计件,计件才是计算劳动量真实准确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