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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9
劳动价值论对人类自由意志的绑架(节选)
三.劳动力是商品吗?
在李嘉图的那一章,我们已经指出了劳动力商品的荒谬性,在此,我们将要对之进一步地说明。
马克思指出货币所有者从而资本家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9]190显然,这必须是以资本家不劳动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必须要确定如下两点:一,劳动力究竟是不是资本主义时代的商品;二,资本家究竟是不是不劳动的。
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引用了霍布斯的这样一种观点:“一个人的价值所值,象其他一切东西的价值或所值一样,就是他的价格,即他的能力被人使用时应获得的报酬。”25[10]180随后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从这一原理出发,那我们就能象确定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来确定劳动的价值。”[10]180这种价值是如何确定呢?那就是“也如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10]180进一步地说,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
我们应当注意到,霍布斯在此说的这种价值是一个人的能力被人使用时应获得的报酬,而不是仅仅对这种能力使用本身的报酬——人们似乎可以进行两种不同的理解。这两种理解的意义显然是不同的,一个是意味着对能力使用效果的评价,另一个是单纯的对这种能力的使用。人们难道会不对这种能力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而支付报酬吗?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力只有表示于外部的才是力,耕地只有带来收益的才是耕地。”[5]68那么劳动力呢?
霍布斯其实随后说道:“因之,身价便不是绝对的,而要取决于旁人的需要与评价。善于带兵的人在战时或战争危机紧迫时价格极高,但在平时则不然。学识渊博、廉洁奉公的法官在平时身价极高,在战时就未免逊色。对人来说,也和对其他事物一样,决定行市价格的不是卖者而是买者。即使让一个人(象许多人所做的那样),尽量把自己的身价抬高,但他们真正的价值却不能超过旁人的估价。”[14]64毫无疑问,霍布斯所说的这种估价是基于对能力使用所能获得的现实效果,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同意霍布斯在这里的所有观点,但他的这个观点却是令人信服的——它至少可以得到社会现实的支持。这也就是说,霍布斯是以结果或可能的结果来进行价值判断,而马克思却是以一个条件来进行价值判断——毫无疑问,取得某种劳动效果的条件绝不是以此为唯一的。
马克思为了说明劳动力是商品,指出劳动者必须始终只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出卖其劳动力,否则就与奴隶无异;换言之,劳动者是“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对自己对它的所有权。”[9]191马克思为此还引用了一段黑格尔的话来支持他的观点:
“‘我可以把我的体力上和智力上的特殊技能和活动能力……在限定的时期内让渡给别人使用,因为根据这种限制,它们同我的整体和全体取得一种外在的关系。如果我把我的由于劳动而具体化的全部时间和我的全部生产活动都让渡给别人,那末,我就把这种活动的实体、我的普遍的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身,变成别人的财产了。’”[9]191 [5] 75
这里的人身其实就是指人格而言。26黑格尔指出,人之为人拥有其自身,而作为人具有一种自由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5]10换言之,人格意味着一种人之为人是具有一种自由意志。27那么,如果这里让渡的是一种为他人任意支配的能力,则主体将同样会丧失人格,这恰恰与黑格尔的主张是相反的。
黑格尔指出,“我可以转让(着重号引者加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5]73而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实物按其本性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5]73那么我们要问,劳动力能够成为外在的东西吗?资本家对我的劳动力的支配首先要通过我的意志才有可能,如果我不同意,则不能实现这种支配;另一方面,我的意志或精神是内在的东西,从而是不可转让的。28因此,黑格尔的所谓把能力在一定的期限内让渡给别人使用,绝不是指在这个期限内给予他人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从而占有其劳动果实——它必定会约束于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他人事实上也不可能实现这种支配。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指出,甚至奴隶都不可能为奴隶主完全占有(黑格尔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这恰恰就是奴隶最终获得解放的内在原因。
因此,能力的让渡只能是一种表象。马克思说: “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9]105这意味着马克思很明了,一物可以让渡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该物必须是外在于人的——可是如前所述,劳动力是外在于劳动者的吗?
看来,马克思是在对霍布斯和黑格尔的相应观点的产生了模糊认识从而误解的同时,至少在客观上把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力的存在本身混为一谈,从而坚信劳动力是一种商品。
关于商品,我们要看一看,它都应当具有哪些特征。
第一,使用价值的确定性。不管我们是否了解或了解多少这种使用价值,我们一般总知道这种使用价值是确定的——即它的存在不受我的意志之外的其他人的意志所控制并可能发生改变。然而我们知道劳动力却不具有这种确定性,一方面是马克思所说的那些工资因素并不能必然保证劳动者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劳动者具有能动性,从而他即使有相应的能力却并不一定能够自主地充分发挥之。如果说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具有确定性的话,那么这劳动力便无疑等于是死的要素,而认为是这样的劳动者在创造价值,则是走向了劳动价值论的反面。
第二,任意支配性。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之,当然明智的所有者往往会把这种支配限制在一定的技术范围之内,从而以寻求最大效用。但对于雇佣劳动者则显而易见是无法任意支配之——因为劳动者是能动的。并且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我们要说有什么技术范围的话,那么便是要考虑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化——当然这应当是一种看来是合理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是这样,那么劳动者就不会接受那种劳动力形式的工资。29
显而易见,正是因为第一点而使得对劳动力的任意支配性成为不可能。
第三,使用价值的递减性。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是递减的,要想保持或递增使用价值,除非是投入新的成本,因为它们是被动的——但这是一种新的商品或使用价值的获得。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脑力上有一种递增的总趋势(除非那种生理上的自然衰老)——虽然这是暗示着一种学习的非货币成本,但却不是马克思的工资内容 ——这事实上是一种无法事先确定的东西;而在体力上一般在总趋势上虽然是递减的,但这应当是一种人的自然过程。至于体力(包括脑力)上的每天的递减显然可以获得恢复,这种恢复虽然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但是这一方面更多地是人们正常的生活成本,另一方面这种恢复并不需要资本家进行额外的支付。于是在正常情况下情况往往是,如果一台机器在资本家使用一年之后再转让出去,其一定是贬值的(除非在某种特殊市场条件下才是相反的);而劳动者在给资本家工作一年之后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绝不会贬值——现实中在很多场合下是增值的。
第四,可转移性;因为使用价值的商品形态归消费者支配,从而使用价值具有可转移性,但至少是因为第三点,劳动力并不具有可转移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劳动力并不具有商品的最基本特征。
而即使我们首先假定劳动力就是商品,我们最后也要通过推理而判断劳动者在一定的劳动期间所创造的价值在相应的总产品中可能占有的份额,从而以此来说明剥削的现实可能性——下面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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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0 07:43:13
1# 怀璧其罪

如果不使劳动力成为商品,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便不能成立;所以无论如何,马克思都要把劳动力变成“商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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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0 08:22:25
工人的劳动力不是商品,也不能成为商品,但却可以成为租赁对象。

这里根本不是什么购买,而是租用
既然是租用,那么就是按照时间来支付租金的;既然是租用,那么单位时间的租金就不能低于生产或维持租赁对象平均每单位时间所必需的成本;既然通过这种租用是为了获得由租赁对象所创造的价值,那么单位时间的租金也就不能高于这种价值。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829589&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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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0 09:37:20
3# wzwswswz

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既不是“购买”,也不是“租用”,而是“共同参与”生产过程;并在其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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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0 09:44:46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6-10 09:37
3# wzwswswz

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既不是“购买”,也不是“租用”,而是“共同参与”生产过程;并在其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罢了!
请证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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