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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6

    公平优先论与效率优先论


内容摘要 有学者认为,就经济效益问题和公平问题两者的关系

而言,经济效益问题是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位的,要优先于公平

问题。另有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理论上

存在重大缺陷,在实践中已经表现出重大的负面效应,亟待调整

。这一提法的主要症结在于:没有看到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极端

重要性;没有看到发展是一个整体化推进的过程;混同了制度和

具体政策两个层面上的社会公正问题;对于社会公正概念的理解

和解释存在重大偏差。
        关键词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症结 社会公正
        作  者 吴忠民,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

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91)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国内理论界的一些学者在20

世纪90年代初及中期持有的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在当时,中国

的改革发展正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缺乏应有的现代理

念和足够的经验;同时,当时中国改革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是

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观念。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它反映的毕竟只是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初

期一些学者对于中国所面临问题的初步认识及应对思路。随着中

国现代化进程的逐渐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尤其是随

着以人为本基本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课题的提出,这一提法

已逐渐显现出其十分明显的局限性,因而受到来自理论界许多学

者的批评。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观点的主要内容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中国特殊时期的一个提法。

这一提法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流行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有人提出了这一看法,但在当时这一提法

缺乏应有的学理论证,因而其影响也十分有限。到20世纪90年代

初期和中后期,特别是在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前后,许多学者对之进行了相对完整的学理论证,形成了许多相

应的研究成果。尽管这一提法的本义是局限于分配领域,但由于

分配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由于当时中国同现代社会以及市场经济

相适应的社会公正理念尚未形成,所以,人们往往赋予了这一提

法更多的功能,使其适用范围明显地越出了分配领域;并且人们

有时将其同一定的政策取向结合在一起,从而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历史地看,这一提法既反映了中国改革发展初期的特定道路和

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要意思是,就经济效益问

题和公平问题两者的关系而言,经济效益问题是最为重要的,是

第一位的,要优先于公平问题;但是,公平问题也并不是可有可

无的事情,它属于应当被予以“兼顾”范围内的事情。而“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提法中所谓的“兼顾公平”,顾名思义,无非

包含这样两层含义:其一,应当在重点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也

不要忽略公平问题,对之应当予以适当的关注;其二,当经济效

益问题和公平问题两者间出现抵触、矛盾甚至是对立的时候,应

当首先考虑前者而不是后者,推之极端,有时甚至为了确保“经

济效益”可以暂时地牺牲“公平”。
        王锐生认为,之所以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正确

的,其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把效率放在优先的位置,意味着我

们还不得不在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允许的范围内去解决公平问

题。也就是说,公平问题的解决要服从生产效率的提高。因为如

果没有在劳动生产率上赶上和超过资本主义,要实现资本对劳动

剥削的公平,只能是一句空话。其次,从市场经济的参照系来看

,公平优先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是价值决

定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如果社会保障搞过头,以“公平

优先”代替“效率优先”,其结果就会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

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福利制度危机。[1]再次,不公平是社会进

步的必然现象,甚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杠杆。既然如此,评

价一个社会公平与否,就不能以处于不公平状况的那一部分群体

的主观道德评价来判断。也就是说,公平需要一个更深层次的判

断标准。这个判断标准就是生产力。具体说来,衡量一个社会公

平与否,其标准不是给予人们的福利越多越好,而是看它是否有

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当前中国的现实状况看,就必须

将效率摆在首要的地位,适当地兼顾公平。[2]
        厉以宁认为,效率与公平尽管都是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但它们全都不是具有根本性质的社会目标。发展经济和建设文化

,不就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么?在社会主义条件

下,可以把实现共同富裕视为力求实现的社会目标,效率与公平

作为政策目标是服从于这一社会目标的。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

过程,这需要以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为基础。没有丰富的产品和

劳务供给,就谈不上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谈不

上实现共同富裕。效率之所以应当放在优先地位,正是因为没有

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发展不了,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

能充裕,因而无论从哪种意义上来理解公平一词,公平都是实现

不了的。就以公平等同于机会均等来说,假定效率不增长,生产

力不发展,机会均等的实现仍会遇到困难。效率优先论的三项理

由简单地可概括为:(1)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把自由参

与放在优先地位,生产要素供给者的自由参与权利是不应受损害

的;(2)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把个人努力程度放在优先

地位,效率高和由此得到的收入多,是对个人努力的一种奖励;

(3)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尊重生产要素供给者个别的努

力与主动性、积极性。这种努力与主动性、积极性是自发性质的

,不同于外来干预性质的社会权威机构或政府的参与。另外,“

兼顾公平”的含义显然是指兼顾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协调

,而决不是指收入分配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同时,还应当注意到

,如前文已经指出的,机会均等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在法律、法

规上可以明确规定机会的均等,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机会的不

均等只能逐步减少,机会均等也只能逐步实现。这样,机会均等

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的协调也只可能通过政府的各方面的措施而逐

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把效率放在优先位置上,兼顾收

入分配的协调,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使人民

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3]
        杨伯舫等认为,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公平的结果毫无

例外地造成“均贫”而非“均富”。在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任务

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效率优于公平”的命题是千真万确的,

也是唯一可行的。从理论上讲,效率优于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必然付出公平的代价。这样,

我们选择市场经济的同时,实际上也就选择了效率优于公平的社

会经济发展思路。从实践上看,效率优于公平是大力发展社会主

义生产力的现实选择,这可以从正反两面、宏观与微观的层次上

得到证明。要保持社会公平,没有贫富差距,就只能维持一个低

效率,而要促成经济的高效率,则势必拉大收入差距,导致社会

不公平。推行效率优于公平的战略与政策,必然要具有两个基本

条件,一是社会公正,二是社会保障,前者要求社会的不公平是

通过人们普遍接受的手段而形成,后者表明,经济效率应以社会

基本稳定为条件。[4]
        张呈祥认为,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抓住了我国社会发

展的核心问题,因为长期困扰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是

效率低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取决于效率

。不同的效率,会带来不同的收入。而社会成员间收入的差距,

又成为刺激效率的动力。实践表明:如果以收入差距的拉大或不

公来否定平等竞争,只能造成平均主义和效率低下,社会公平只

能在原有的低水平上;只有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才能为消除社

会不公创造所需的物质条件,逐步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在

现阶段,企求既获取高效率,又不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是

不切实际的,只有在发达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才能真

正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5]
        黄泰岩认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区发展很

不平衡,既面对着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诱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又

面临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技革命、知识经济带来的挑战,求生

存求发展的压力特别巨大。这些矛盾只有通过发展才能解决,我

国压倒一切的任务是发展。收入分配制度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方

面,应当放到经济增长的框架中设定,因此,效率优先具有不可

替代的作用,不能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但他同时提出,在坚持

效率优先的前提下,要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进一步组合和深化。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

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这种新组合,既继续保持社会发展

的活力又加大了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有利于社会稳步、健康的发

展。即是说,只有在社会继续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前提下,

才能解决好公平问题。[6]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

下形成的。当时,中国真正的现代化建设才刚刚开始,中国的市

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

提法恰恰是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的趋势。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之下

,这一提法具有不小的历史合理性,对于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发

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人们冲破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确

立经济领域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形成市场经济

体制。中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行政的、“人为的”经济

体制。与之相应,经济发展进程的大幅度起伏、经济的低效性以

及社会成员低质量的生活状态便成为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明显特

征。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则强调经济在整个社会经

济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反对经济的从属性地位;强调经济发展自

身的自主性,反对行政权力对于经济的全面干预;强调社会成员

经济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反对以任何借口来漠视经济生活。这样

,便从理论依据的层面上否定了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合法性”

,提高了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位置,普遍增强甚至是强

化了社会成员的经济意识,从而消解了计划经济体制并有力地推

动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第二,有助于冲破和消解平均主义式的、绝对的平等观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所认同的是一种平均主义式的、绝对

的平等观。这是一种畸形的平等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

提法则体现了一种与绝对的平等观完全不同的观念。这一提法旨

在充分地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多劳多得,将分配状况同

每个人对于经济效益的实际贡献直接联系起来。由于这一提法认

可社会成员之间在分配方面可以存在明显的差别,因而也就相应

地会认可社会成员在生活状态方面应当有着明显的差别。总之,

与绝对的、畸形的平等观所不同的是,这一提法看重的是人们在

分配结果上的差别、在最终生活状态上的相异。显然,从某种意

义上讲,在中国社会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的社会公正

理念的过程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是一个必要的过

渡,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有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观点的争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步确立,随着一系列社会

问题的出现,随着人们对于现代社会和现代市场经济认识的逐步

深化,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不少人提出了对“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质疑。反映在学术界,便出现了对“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反思和争论,并就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问题形成了一些不同的观点。
        第一,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反思
        实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一些学者对于“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提出了批评。王晓升认为,公平有三层

含义:政治上的公平、经济上的公平和伦理上的公平。在社会生

活的不同层面上贯彻这三种不同意义上的公平原则能够促进经济

的高效、高速发展。应当努力建立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以公平

促效率,并以效率进一步达到分配的公平。[7]陈宗明认为,

公平会带来效率,公平的程度决定了效率的程度。不公平只能破

坏效率。[8]
        从2002年起,一些学者开始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提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反思。吴忠民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这一提法逐渐显示出其认识上的偏颇和历史的局限性:其一,

这一提法忽视了经济领域中的基本规则的极端重要性,即只有遵

循公平规则才能得到真正的效率;其二,将这一提法泛化并覆盖

到非经济领域;其三,忽略了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其四,忽

略了政府对社会成员应尽的责任;其五,颠倒了发展的基本价值

目标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基本途径的关系,否认了以人为本和人

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发展理念。如果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

公平”的提法,则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效应:助长了畸形的经济

行为;加重而不是缓解中国所面临的一些重大社会问题;延缓合

理、健全的社会政策的制定。因此,应该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

对之作出必要的矫正。[9]
        应宜逊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理论上存在重

大缺陷,在实践中已经表现出重大的负面效应,必须调整。效率

与公平,虽有矛盾的一面,但更有统一的一面。首先,从广阔的

时空看,“统一”乃是主流。其次,在历史长河中,不乏因公平

失衡而使效率严重受损的事例,而一旦公平程度提高,效率便迅

速回升。再次,效率与公平也存在矛盾的一面。在当代生产力条

件下,效率与公平在多数场合下是同步的,不同步的仅为少数场

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理论上存在明显缺陷,它仅注重

效率与公平相互矛盾的一面,而没有注重更为主要的统一与相辅

相成的一面,尤其是没有注重公平失衡会损害效率。而且,在实

践中,其负面效应是明显的。在新的社会公平调节机制建立滞后

方面,这一提法是难辞其咎的。[10]
        刘国光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不符合当前形

势要求。理由是:其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意味着把经济

效率放在第一位,把社会公平放在第二位,兼顾一下。这个提法

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段时期,不适用于初级阶段的整

个时期。其二,小平同志讲“在本世纪末(即2000年)达到小康

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贫富差距)问题。”如

“公平”放在兼顾即第二位的地位,就不可能突出地提出和解决

社会公平问题。这与小平同志的指示相悖。其三,现在收入分配

差距过大,社会不公平造成许多矛盾紧张与社会不和谐现象,潜

伏隐患,不时爆发。如继续把社会公平放在“兼顾”的第二位,

与我党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不符。其四,中国基尼系数已达0.45

以上,超过国际警戒线。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仅远大于资本主义

国家,而且是中国历史上贫富差距空前大的时期。如果再拖下去

,把公平放在“兼顾”的第二位,如何与“社会主义国家”的称

号相匹配。其五,“效率优先”不是不可以讲,但应放到应该讲

的地方去讲,而不是放在收入分配领域。其六,效率与公平之间

不单是trade off(交易)的关系,而且应当是辩证的矛盾统一

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过小都不

利于提高效率。所以就不存在哪个优先哪个兼顾的问题,要辩证

统一地考虑。[11]
        第二,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的不同解释
        除了一些学者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

之外,学术界对于公平和效率两者的关系大致有着如下几种主要

的观点:
        其一,“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说”。王海明认为,公

平与效率是完全一致的。一方面,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

与所得便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即为社会和他人做的贡

献的努力)便越高;社会越不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相

背离,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低,从而效率也就越低。另一方

面,社会越公平,人们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倾向便越小,从而社会

活动的总体效率便越高;社会越不公平,人们越是害他便越是利

己,人们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倾向便越大,从而社会活动的总体效

率便越低。可见,公平与效率完全一致而成正相关变化:公平主

要通过作用于效率的动力因素,即调动人的积极性而提高效率。

反之,不公平与效率完全相斥而成负相关变化;不公平主要通过

削弱效率的动力因素,即降低人的劳动积极性而降低效率。总之

,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12]
        其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说”。刘国光认为,经过20

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

,已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能力,逐步解决多年来累积形成的贫富

差距。也就是说,突出提出和解决邓小平提出的问题,进一步重

视公平问题的时机条件,已基本成熟。收入差距扩大迅速,已成

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已公布的基尼系数,难以计入引发人们不满的不合理、非规范

、非法的非正常收入。如果把这些因素计算在内,则基尼系数又

会加大,在原来0.4-0.5之间又升高0.1左右,即比现在公布的基

尼系数增大20%以上。这些不正常收入对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影

响不可小视。有人说这不属于正规收入政策的范围,可以化外置

之。但对收入差距影响如此之大的不合理、不规范、不合法收入

,成为我国当前收入分配政策所要处置的重中之重的问题。为了

使改革获得更广泛的支持,今后要长期强调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

定的社会公正和公平,而不仅限于“近来”。邓小平告诫我们:

改革造成两极分化,改革就失败了。要避免这个前途,那只有一

个办法,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问题。[13]
        其三,“公平效率并重说”。王绍光等认为,对于一个

社会来说,社会公正是至关重要的。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地

导致社会稳定。希望用经济增长来解决社会不稳定问题既不现实

,又不会达到社会稳定的目标,中国一直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

的国家之一,但中国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显著增加。各国的历史

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公平的增长才会带来社会稳定;不公平的增

长则往往带来社会不稳定甚至是社会动荡。不幸的是,上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像是“无就业增长”、“不公平

增长”。结果,下岗失业和收入分配不公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根

源。从中国历史来看,严重的社会危机往往发生在经济繁荣时期

;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不公平、不公正的增长可能突然

因社会危机而停滞、衰退甚至崩溃。遏制分配不公平、纠正社会

不公正现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且是危及社会稳

定的社会问题以及国家政权合法性稳定的政治问题。所以说,经

济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14]
        其四,“两类公平效率说”。程立显认为,“(经济)

效率与(经济)平等的关系”和“效率与公正的关系”这是两个

不同的问题。认为前者是只限于经济领域内的两种价值的关系,

因而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而后者追究的是整个社会生活层次上

的经济价值(“经济效率”)和道德价值(“社会公正”)的关

系,实质上是经济和道德的关系。因此,“效率和公正何者优先

”的提法是不适当的。实际上,公正与效率之间是正相关关系;

社会越公正越有效率,越不公正越没有效率。[15]
        第三,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公正问题
        刘国光对“初次分配侧重效率,二次分配侧重公平”的

观点提出了批评。他认为,难道初次分配社会公平问题就不重要

?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畸高畸低的个人收入,不是初次分配

问题?有些部门、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的畸高畸低收入,不

是初次分配问题?一些外资、内资工厂,把工人(特别是民工)

工资压得那么低,而且多年不怎么涨,过量剥削剩余价值,不是

初次分配的问题?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许多不合理、不合法、不

规范的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不是初次分配中产生的?初次分配

秩序混乱,初次分配中的社会不公问题难道不需要重视、处理、

解决?只是依靠财税等再分配杠杆来调节,这在中国是远远不够

的,是解决不了分配不公问题的。所以,不宜再提“初次分配注

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16]
        宫希魁认为,这一命题在理论上是很片面的,其政策导

向的后果也是很不好的。目前的分配不公与此有很大关系。初次

分配本身就存在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能否按要素价值取得各自的收入。如果要素收入长期偏离要素价

值,就是不公平的。而“初次分配侧重效率”的命题,完全可以

理解为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忽略一些公平,如果出现一些不公平,

也是可以容忍的,对于这些不公平最终可以留到二次分配去解决

。那么,二次分配是否应该把这种分配不公作为主要调节对象呢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初次分配是企业行为或私人行为,是在千

百万个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博弈过程而实现的,具有很强

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作为二次分配主体的政府财政收支、慈善机

构的收支、社会团体的捐助,没有能力和条件校正初次分配中的

不公平。[17]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症结所在
        基于现代理念,和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以及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提法的主要症结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看到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极端重要性。以人

为本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强调发展的基本目的是为

了人,为了全体社会成员。人是发展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只有以

人为本位,方可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这一根本性的定向

问题。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以人为本的发展应当具体表现为保

护环境生态和实现人人共享。人人共享的含义是,社会发展的成

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

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

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地得以开发,每个社会

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

当相应地得以不断提高。相反,如果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

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是

为少数社会群体、少数人所享用。这样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

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无发展的增长”。既然社会发展的基本宗

旨是为了绝大多数的人,那么,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就必然成为

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的。“增长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

的本身。目的本身包括消除贫困、文盲和疾病,拓宽人类选择的

范围,增强人类控制自然环境的能力,从而增加自由。”[18]

相比之下,经济是实现发展基本目的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手段,是

从属于前者的,经济本身不可能自发地解决社会发展的基本定向

问题。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将经济效益问题放到了

一个过于绝对化的位置,实际上是将之视为发展的基本目的,将

发展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颠倒开来。如是,“效率优先,兼顾公

平”提法便包含了两种负面的可能性:其一,程度不同地破坏作

为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自然环境和生态。其二,必

然会使发展进程走形,无法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

同时也会使发展失去了最为重要的动力。
        第二,没有看到发展是一个整体化推进的过程。“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显然是把经济放到了一个无以复加的地

步,几乎成为全部发展的代名词。这是一个对于经济非常片面和

肤浅的理解,也是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包括我国改

革开放以来30年的发展经验已经证明是错误的做法。随着发展进

程的深入,社会的分化愈来愈明显。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

愈益复杂化,其分工愈益明显。重要的是,社会同时呈现出一种

日益加强的整合趋势,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依

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性日趋增强。社会中的任何一个

层面或环节,如若脱离其他层面或环节的有效支援就无法存在与

发展。因此,不存在单方面突进、单方面长足发展的可能性。发

展是社会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如政治、文化、教育、社会事业等

各方面的协调并进与全面发展,发展是整体有机的推进。社会中

任何一个层面、任何一个环节的迟滞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发展的速度、规模及效益决定于发展

过程中最快的那一个层面与环节,倒不如说是决定于发展过程中

最迟缓、最薄弱的那一个层面与环节。正因为如此,所以,如果

长时期停留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层面,必定会延误

发展的全面推进。
        第三,混同了制度和具体政策两个层面上的社会公正问

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实际上只是将社会公正问题

归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即:只是从具体政策的层面上,亦即公

平和效率两者关系的层面上来分析公正问题的意义。这种做法不

够全面,也容易引起一些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论。实际上,社会公

正的意义表现在基本制度安排和具体政策制定这样两个层面上。

对于这两个层面上的社会公正问题不宜混淆。
        社会公正的第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是,现代社会在基本制

度设计和安排方面,必须以社会公正这一基本理念为基本依据和

基本出发点。在这一层面上,公正是最为重要的,不存在着公正

与效率何者优先的争论问题。比如,像自由、平等、博爱的基本

价值观是不少国家宪法等基本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很难想象把

这样一些重大的价值观和基本制度安排的问题当成“兼顾”的事

情来对待。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有赖于体系化的规则体系的

存在。而一个社会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就是制度。就制度的设

计与安排而言,需要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其依据。在现代社会

,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只能是公正。所以,现代

社会中基本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必须以公正为依据。否则,便会

成为一个“不定型”的社会,或是一个畸形化的社会。显然,基

于社会公正的制度安排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它涵盖了现

代社会当中所有的制度安排包括公正的经济制度、公正的社会制

度和公正的政治制度等。在此层面上,社会公正是最为重要的,

不存在着公正与效率何者优先的争论问题。对此,不宜作功利性

的理解和短期化的修正,否则便背离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

。比如,类似于法律应当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提法就十分错误

,它实际上是将基本的制度安排从属于一项具体的事情,因而必

将造成诸如社会的无序、社会发展宗旨的背离等严重的负面效应


        社会公正的第二个层面上的问题是具体的政策制定。这

主要涉及到我们经常谈论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在不

同的历史时段当中经济效率和分配再分配两者的份量孰轻孰重的

问题。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可供社会再分配的财富不仅一致,

由于社会经济各个环节不可能保持完全一致的“均衡发展”,由

于公众在不同的历史时段的具体需求有所差异,所以,在某个具

体的历史时段当中公正与效率便会出现难以完全兼顾的问题。在

这样的情形下,有必要突出地或重点地解决公正或效率的问题。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不同的历史时段中具体政策的重心往往

会出现有所偏重的情形。比如,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初期阶段,为

了从根本上消除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的影响,倡导“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是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合理性的。
        第四,这一提法对于社会公正概念的理解和解释有重大

偏差。作为一个对社会经济发展全局来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提

法,既然要认真为社会公正问题定位,那么就应当对社会公正这

一重要概念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恰恰是在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上

,这一提法却作出了十分肤浅和片面的解释。这一提法或者倾向

于将社会公正同平均主义等同起来;或者在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社会公正时,只是将社会公正视为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分

配。对于社会公正的如是理解,过于简单和肤浅。应当看到的是

,社会公正既不是平均主义,也并非仅仅限于机会平等和按照贡

献进行分配。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以人为本基本

理念具体化的社会公正实际上有两个基本的价值取向:一是要让

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二是要为每一个社会成

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的空间。前者的要义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存和基本尊严提供一个起码的底线,以增进社会合作

和社会团结;后者的要义则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予

以充分的鼓励,以激发社会的活力,充分开发社会潜能。相应地

,社会公正是由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

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这样四项基本规则所共同组成的一个规则

体系。这四项规则缺一不可。一个社会如果只是遵循社会成员基

本权利的保证和社会调剂的基本规则,而忽略了机会平等和按照

贡献进行分配这样两项规则的话,那么,这样的社会必定会成为

一个平均主义的、逐渐丧失活力的社会。相反,一个社会如果只

是遵循了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基本规则,而忽略了社

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和社会调剂基本规则的话,那么这样的社

会必定会成为一个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合作程度日益降低、

社会隔阂及不满成分日益增多的社会。由是观之,对于社会公正

这一重要概念有所偏差的理解,必然会导致对于社会公正在整个

社会经济生活当中位置的错误摆放。
        既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存在着如此之多的

重大理论缺陷,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

,适应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趋势,对于这一提法作出必要的

调整。况且,纵观任何一个成熟的或者是正在走向成熟的现代社

会,无不是将社会公正放到了一个最为重要的地位,而不是一个

“兼顾”的位置。这对于我们恐怕不无启示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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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辑刊,1994(4)
[2]王锐生. 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历史观审视. 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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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厉以宁. 经济学的伦理问题——效率与公平. 经济学动态

,1996(7)
[4]杨伯舫、郑方辉. 效率优于公平的理论思考. 开放时代,

1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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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认识的深化. 东北师大学报,1995(2)
[6]黄泰岩. 构建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结构. 求是,2003(11


[7]王晓升. 公平与效率关系之我见. 哲学研究,1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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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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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宜逊.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必须调整. 中国

经济时报,2002. 11. 2
[11]刘国光. 把“效率优先”放到该讲的地方去. 经济参考报

,2005. 10. 15
[12]王海明. 新伦理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88-399
[13]刘国光. 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 经济学动态,2005(

4)
[14]王绍光等. 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 战略与管理,

2002(3)
[15]程立显. 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 北京大学学报,1999

(3)
[16]刘国光. 把“效率优先”放到该讲的地方去. 经济参考报

,2005. 10. 15
[17]宫希魁. 初次分配就要重视公平. 中国经济时报,2005.

11. 8
[18]基思•格里芬. 可供选择的经济发展战略. 北京:经济科

学出版社,19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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