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粗略看了许多网友的文章,感觉有如下问题:1“价值”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清:经济学上的含义是指其购买力,应和伦理观念上的含义[如对人的重要意义]分清,更不能有多重含义。2把“价值”的决定要素[如劳动]和用劳动作为分类及测量手段[纵使是测量购买力即价值本身]混为一谈。在这点上所有相信耗费劳动价值理论的学者,都比较严密:他们都不提耗费劳动为0的商品的价值决定。事实是:任何商品经济中的全体商品[含纯粹人类及非人类服务],其中耗费的劳动,是一个从0%到100%的序列。正如其中耗费[占用]的土地和资本是一个从0%到100%的序列一样。3折算劳动价值理论重点在于揭示所有权对商品价值决定的意义。纵使全部耗费为0的商品的价值决定,如爱琴海岛上出土的维纳斯女神雕塑,也存在所有权对她的价值决定的影响,当她被所有并被投入市场之后。4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并不否定消费偏好和社会购买力分配[有效需求]对商品价值决定的意义。相反,它是把这两个基本要素看成相对独立的价值决定要素。 当一种商品耗费的劳动为0时,它的折算劳动并不为0。纵使得到它不需付出任何经济耗费[如劳动资本和土地等],它的折算劳动亦不为0。折算劳动价值理论只是以一维的方式[从劳动的角度]去认识市场经济的思维工具,如斯拉发的“一般商品”。其实,自系统论在经济学得到应用以来,用系统的思维方式去认识市场经济,包括认识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由那些因素决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凯恩斯把他的的价值理论定义为”全部产品论”,我认为是最正确的,但也是最空泛的。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政府,所信奉的分配伦理观,都会影响一些商品的交换比例的改变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 马克思本来应该研究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即存在资本所有权,劳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及政府调控的商品经济,其交换比例决定因素是什么,即其逻辑前提应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但他在“资本论”第一篇研究的却是在“简单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即只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也就是说,他在无意识间,转换了”资本论“的逻辑前提。也就是说,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前提,应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但他在第一篇进行抽象时,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他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前提——资本的所有权极其在商品中的经济体现,抽象掉了。从而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犯了一系列错误。详细论证,见我的论文:“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真理和谬误”,浙大经济论坛及jjxj网站“主流经济学的革命和反革命”版第351篇,有全文帖载。 马克思所犯的这个逻辑错误,浪费了数以万计的经济学者的宝贵时间,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血和火的历史,凯恩斯大概也是由此引发“危险的东西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的缘由。十几年前,我就研究出了这一成果,曾和北大的陈岱孙老师及复旦的宋承先老师交流过思想,但他们因为种种原因,都对我的研究不置可否。我的论文至今也没能在正规经济学科刊物上发表,我时常有怀揣和氏壁人的感慨。我不靠研究吃饭,说到底也没有义务,提醒我这个时代的人别掉进马克思的这一陷阱,但每当我看到那么些人,把自己宝贵的生命毫无意义地耗费在这上面,而不是投入到国家经济建设上去,我就按捺不住想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公布于众,这是我的良知使然吧。 十几年前,我的论文“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真理和谬误”,因论文中有指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存在谬误的内容,而不能够在正规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那是因为这些刊物都被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控制着,我的思想是异端;十几年后,我的这些思想还是不能见之于报刊,部分原因是因为我论证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有真理的成份,并且批驳了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无知,而如今许多中国经济学术刊物就控制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信徒手中。感谢互联网,使我这些异端思想可以见诸于世界。
有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责怪我虽然一直坚持说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有真理成分,但到处宣传的却是:论证马克思的资本论是建立在逻辑前提不清(将两个不同所有权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不加分析和论证地视为相同,比配第还退了一步)的基础上的,从而其劳动价值理论及剩余价值理论,不可避免的其主要成分是谬误。这一点我完全接受,的确,多少年来,我批判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谬误的工作做的多,宣传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真理的工作做的少。我这样做的原因是:多少年来,马克思的经济学,作为中国的官方经济学,已主要成为一种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他的一些真理成分,被不加分析的全盘肯定,我的这种有条件的支持,常被看作多余。但在目前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甚嚣尘上时,我认为自己有责任在此多强调它的认识价值及在经济理论史上的重要地位。 我在该论文中指出:所有权在商品经济中的主要功能,就是所有者有权参与分配,至于参与生产与否,倒在其次。从生产要素的作用,去确定分配伦理,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和现实及历史中已存在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不符。至于你想从价值确定去推出所有权,那更是因果关系倒置。举例说明:中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的交换,其价值和比例你如何确定,你如何从价值确定去推出所有权。事实上,只有在所有权确定的条件下,商品的价值确定才有意义。这样说,丝毫也不否认个别商品的价值确定要素的变化(如偏好的改变),有可能引起某些资产的价值改变,从而导致所有者的所有权大小的改变。 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的基础即劳动二重性,在此再重复一遍我的理由:许多学者,和马克思一样,都认定人类劳动具有等同性,似乎这种等同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在上述论文中,已经揭示出:在商品经济中,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和土地等同性及资本的等同性一样,只是一种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的等同性,它来自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的等同性。例如,一个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的劳动的价值和一个农民工的劳动的价值的等同性,除了其市场价值可以等同外,如何能进行等同呢。其实,大家只要想一下,劳动有二重性,资本和土地也同样具有二重性乃至多重性,这就是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经济制度(含运行机制)的不同之处。马克思揭示出了劳动者及劳动收入,作为劳动所有权下的生产要素及其收入(工资制度),在商品经济中的表现形式,这是马克思对人类认识商品经济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即广义的价值理论的一大贡献,尽管这其中包涵了巨大的谬误。另外,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只是人类的认识商品交换的工具之一,并没有啥先天更高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