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问题不设条件,即:我们可以分析任何条件下的商业劳动。
2)在私有制下,商业劳动被商业资本所雇佣时为商业资本创造剩余价值,但就社会总资本来说,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是否属于马克思的无条件表述?
3)如果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那么为什么在国民经济结构中还要增加商业的比重?亦或商业的概念有待检讨?(服务业、商业和所谓第三产业的概念辨析)
猜测来说,马克思是为了简便,也是为了突出重点,以生产为核心考察了价值的产生、积聚和流转,直到消费。
那么,其实上述也可以扩展到全社会,可以把工业和商业合并看成一个集团企业,从而不影响上述的有关结论。
当然,有一些商业化服务和ZF性的服务,例如保镖服务,法律服务,环卫服务,治安服务等等,这些比较特殊。这些不同于理发、酒店等。
另外,马克思可能是想在资本论的后几卷来专门阐述上述等等,可惜未能完成。
特别是有一点,所谓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是什么意思?
是说,商业劳动不创造商品(产品)它的价值?
还是说,商业劳动不创造本身的价值?
还是说,马克思把商业劳动进行了分类,例如划分成商品的成本项目类,商品的销售费用类?
其中呢,成本类进入了商品价值,费用类就不进入商品价值了,当然也不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