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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65劳动价值论重生再造要点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生产费用;效用

7、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

本(52)、(53)既然已经谈到了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本文就顺便讨论一下备受争议的恩格斯名言:“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恩格斯指出,因商业而形成的第一个范畴就是价值。在研究商品价值的问题上,曾经有两种对立的角度与途径。一种是强调劳动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强调生产、供给的作用;另一种则强调效用在商品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强调消费、需求的作用。在近代史上,以李嘉图为代表的生产费用决定论和以萨伊为代表的效用决定论在争论中都不断地得到发展,并派生出众多的商品价值理论。商品价值问题上的两种对立理论的“持久战”,实际上也正说明了两种理论都含有科学合理的成份,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片面性。恩格斯曾试图克服两大对立理论中所存在着的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并发出呼吁:“让我们设法来澄清这种混乱状态吧。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因素。”[1,605]恩格斯晚年在《反牡林论》中又重提早年关于价值决定的论断:“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20,334]恩格斯把早期使用的“生产费用”一词修改为“劳动花费”,这只是为了避免有人把“生产费用”误解为庸俗的“生产费用价值论”所说的“生产费用”,同时也表明“生产费用”的原意指的就是“劳动花费”。把早期的“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修改为“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就使意思更准确明白了。

100多年来,反对和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双方,都把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误解为只是耗费劳动价值论,认为马克思忽视了或不承认商品的效用在商品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对于耗费劳动价值论者的误解,本(16)已加以阐述。而如何理解评价恩格斯“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观点,是一个争论了几十年的问题,其关键又在于如何界定“效用”一词。为了挖掘出恩格斯观点的闪光点,首先要探讨恩格斯所说的“效用”一词所具有的重要特点。

大家知道,政治经济学中有些术语是来自日常生活中的用语,但各派政治经济学家赋予它们的含义却是不同的。恩格斯的“效用”一词到底具有哪些与其他学派使用的效用概念都不同的重要特点呢?在本(13)中已经分析了,如果我们从恩格斯观点的上下文的联系来看,恩格斯的“效用”一词在质和量上则具有下述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它是可以和生产费用相比较的,看它“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再根据《反杜林论》中的有关修改,又可知“效用”是可以和“劳动花费”相比较的,是可以用于抵偿劳动花费的。这说明“效用”与“劳动花费”在量上是可比的,因而是同质的量,效用可以用“劳动量”来表现;第二,根据第一个特点,必然得出不同物品的“效用”也是同质的可以用“劳动量”来表现的量,也是可以进行比较的,即“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确定它们比较价值的决定因素。”如何定义物品的“效用”使其具有上述的特点,是评价恩格斯观点的关键。本(53)曾初步对商品“效用”进行全新的定义。本文应用李嘉图比较成本学说的原理,对“效用”新定义加以说明并对恩格斯观点进行全新的阐释,进一步来论证商品交换原则不应像耗费劳动价值论者所理解的那样为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为发展商品价值理论提供新思路。为了阅读的方便,下面先把本(53)中有关的概念和公式引用如下:

设有生产力(综合以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量表示)不等的生产者1及2(可以指个人如猎人甲和乙或指经济单位)。他们生产单位产品A及B(例如猎杀海狸和鹿)所费的劳动量分别为L1A、L1B及L2A、L2B。同时假定他们的生产力的差别表现为(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即相对地对生产者1来说,其L1A较小而L1B较大;对生产者2来说L2A较大而L2B较小。所以产品A是生产者1的优势产品;产品B是生产者2的优势产品。现导入一些基本概念:

机会成本:当把一定量的生产要素用于或增加某种特定用途时,它便放弃或减少了用于其他用途可能获得的收益。这种可能获得的收益就是某种特定用途的机会成本。它可以用产品的数量或货币的收益等表示。就上述模型来说,生产者1生产单位产品A需耗费劳动量为L1A。该劳动量若用于生产产品B可得到产品的数量为L1A/L1B。当生产者1用L1A劳动量生产单位产品A时,就是放弃了L1A/L1B个产品B的生产。所以,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为L1A/L1B。同理,其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1B/L1A,此时有(L1A/L1B)<(L1B/L1A);对生产者2来说,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为L2A/L2B,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2B/L2A,此时有(L2B/L2A)<(L2A/L2B)。前面曾假定(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这表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小于其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也小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同理,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小于其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也小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

实现机会成本最小是人们行为方式的最重要准则,即所谓的“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在上述模型中,生产者1应选择生产机会成本小的优势产品A来满足自身对产品的需求,并通过产品A与生产者2的机会成本小的优势产品B的交换来满足对产品B的需求;同理,生产者2的选择正相反。在这样的分工生产与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个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产品的收益,都有可能超过该生产者所让渡出去的产品的机会成本,其间超过的差额特称为是该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并以C表示之(C>0)。在上述模型中,设生产者1的产品A与生产者2的产品B按比例为XA∶XB进行交换时,交换的双方都有比较利益可得(C>0),即生产者1所让渡的XA份产品的机会成本为XA·(L1A/L1B),它与所换到的XB份产品之间的差额为C1=XB-XA·(L1A/L1B)>0,这就是生产者1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这里是以产品B的数量表示比较利益)。若将此比较利益换算为生产者1生产该数量产品所能节省的劳动量来表示,记为C1AB,则

C1AB=C1·L1B={XB-XA·(L1A/L1B)}L1B=XB·L1B-XA·L1A>0                           (1)

同理,生产者2通过商品交换可获得的比较利益为

C2AB=XA·L2A-XB·L2B>0                                                     (2)

现在探讨交换比率XA和XB的取值区间为何时,式(1)与式(2)才能成立。为方便讨论可设XA=1,由式(1)及式(2)可知:(L1A/L1B)<XB<(L2A/L2B)              (3)

或设XB=1,就有:(L1B/L1A)>XA>(L2B/L2A)                                  (4)

先前曾假定(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所以式(3)和式(4)可以成立,因此XA和XB都有一系列解,即XA与XB的取值只要在式(3)或式(4)限定的区间内,交换的双方就都能获益,交换得以进行。所以商品交换实际上有一个平衡的区间,并非只唯一的按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

式(1)表明了生产者1只要用自己较小的XA·L1A的劳动花费来生产XA份产品A,就能通过商品交换获得自己要用较大的XB·L1B的劳动耗费才能得到的XB份产品B所带来的需要的满足,从而节省了自己的劳动花费,获得了比较利益C1AB=XB·L1B-XA·L1A>0。本文根据本(13)中分析的恩格斯关于效用的概念可以用劳动量来表示的思想,特将XB·L1B定义为XA份产品A的效用(这是效用的全新定义);对式(2)可作同样的分析,并定义XA·L2A为XB份产品B的效用。这样,对于一个人或经济单位来说,不同的物品尽管有不同的物的具体有用性,但也存在着同质的东西——都能为一个人或经济单位带来需要的满足,这就是物品的社会属性的效用。而且物品的效用是可以,而且事实上正是在交换过程中被按照某种客观的尺度——劳动花费加以衡量的,即XA份产品A的效用表现在(等效于)若生产者I亲自生产它所交换来的XB份产品B时所必须的XB·L1B劳动花费上。它并不像流行的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是纯主观的,无法加以衡量的。但上述定义的效用和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以及效用价值论的效用概念又不完全相同,它却具有本(13)以及本文中分析的恩格斯观点中所说的效用的重要特点并有现实生产力基础。(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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