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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人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物,是以对自身以外的所有外界的物的否定运动为自己的存在的保证的。作为自然界最高度发展的产物,人能够在意识中意识到自身对于自然界的优势和自由。


但是这种自由仍然只是意识中的可能的自由。要想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人必须还要能够摆脱外界自然的束缚。这个过程是人类与自然的搏斗并战胜自然、掌握必然的过程,这也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改造自然并征服自然的过程。


如果用黑格尔的神秘的辩证法的语言来叙述,那就是抽象的自由的实现,展开的进程却是自由本身的外化,即是由抽象的统一进展到矛盾对立,并由矛盾的对立斗争再返回到自由,这个时候的自由已经不是抽象的,而是经历了中介的过程,而中介本身则不过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劳动从统一到异化,再回归到统一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人的本质的自由从抽象到现实的回归的过程的先验化。现实中就是人在于自然的搏斗过程中,从自然的分工到社会分工、再到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发展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也是人类本身的自由完全得到保障和解放的过程。这也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进程。


如果不作详细的历史探讨[1],即就我们下面即将进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法的内容来说,问题只不过是要求我们去理解人类劳动异化本身的进展导致的人类劳动本身从分散到结合,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被扬弃的过程。


因此我们对于劳动产品变为商品,使用价值转变为价值就不能单纯就商品本身去理解,而是就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异化的表现去理解,那么我们就会绕过逻辑的暗礁,达到光明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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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14:32:14
文章太长,帖子里发不完,所以发了附件。免费下载,方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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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15: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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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15:53:19

前言

人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物,是以对自身以外的所有外界的物的否定运动为自己的存在的保证的。作为自然界最高度发展的产物,人能够在意识中意识到自身对于自然界的优势和自由。

但是这种自由仍然只是意识中的可能的自由。要想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人必须还要能够摆脱外界自然的束缚。这个过程是人类与自然的搏斗并战胜自然、掌握必然的过程,这也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改造自然并征服自然的过程。

如果用黑格尔的神秘的辩证法的语言来叙述,那就是抽象的自由的实现,展开的进程却是自由本身的外化,即是由抽象的统一进展到矛盾对立,并由矛盾的对立斗争再返回到自由,这个时候的自由已经不是抽象的,而是经历了中介的过程,而中介本身则不过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劳动从统一到异化,再回归到统一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人的本质的自由从抽象到现实的回归的过程的先验化。现实中就是人在于自然的搏斗过程中,从自然的分工到社会分工、再到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发展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也是人类本身的自由完全得到保障和解放的过程。这也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进程。

如果不作详细的历史探讨[1],即就我们下面即将进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法的内容来说,问题只不过是要求我们去理解人类劳动异化本身的进展导致的人类劳动本身从分散到结合,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被扬弃的过程。

因此我们对于劳动产品变为商品,使用价值转变为价值就不能单纯就商品本身去理解,而是就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异化的表现去理解,那么我们就会绕过逻辑的暗礁,达到光明的彼岸。



[1]这些内容马克思已经在他的许多文章中详细的论述过了,即使就黑格尔来说,他的《法哲学原理》也比现在的西方经济学在对于本质方面的理解方面深刻万倍,而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在他的神秘而且晦涩的叙述里却包含着对人类劳动从异化到回归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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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15:54:11
使用价值与价值

列宁说:
“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1章。因此,半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
(《列宁全集》第1版第38卷第191页)
这个评价直到今天,看来还是准确和尖锐的。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大家对于辩证法缺乏完整的理解,因此对于存在与本质,本质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总是混在一起,因此对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问题也混淆在这些概念的区别里。人们有时从存在着的物的观点来看,有时从社会的联系去看,有时又与其它的属性混在一起来看。在面对研究对象的时候,总是把不同的规定掺杂在一起,做不到观察的纯芜不杂和逻辑的层层递进,因此造成了对于商品概念理解的混乱。这种混乱从马克思的《资本论》出版发行以来就一直延续到现在,尤其是反对《资本论》价值分析的资产阶级经因济学家及其不学无术的弟子及信徒们,更是从各个方面进行歪曲或者故意混淆。
其实,概念本身是简单的。但是一直以来却反复的被人作一些错误的解读,并产生无数的争论。但在笔者看来,这些争论都是因为对于辩证法训练不够,在考虑问题的时候,把与当前问题联系之外的关系拉了进来,但又缺乏中介的过程,因此造成各种各样的混乱(比如在国家政治上,争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也是这样,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质的规定,是不能这样用量来进行比较的,因为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正如一个人那样,国家法律如果是比喻成规矩,那么,党的领导就如人的大脑,两者的关系是人的实践不断给大脑以感觉、知觉和认识与经验方面积累材料,并通过人的大脑进行分析、综合以及辩证法的掌握,从而使这个人在他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一定的行事风格和规矩,而且这还是一个互相促进的关系。但是现代法学家和资产阶级思想家总是歪曲这里的关系,把不同的比较扯了进来,于是他们宁愿追求国家头脑的三头六臂——三权分立——也不愿意让一个国家在一个统一的政党领导下。这样的思维的分散和胡乱联系,在经济学上还更多,我们下面的论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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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15:54:42
会指出一些。)。
但是为了节约时间,笔者不在这里多事啰嗦。下面将结合着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同时也即黑格尔式的逻辑结构的合理内核)来进行阐述,希望能够永远结束目前存在着关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相互“转化”的争论。
一、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
既然笔者在文章的开头就提起了列宁的警告,并且承认列宁的判断,那么,在分析更为具体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关系之前,看来有必要先就方法本身作为一番探讨。
之所以有这种必要性的要求,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于辩证法的理解或者应用,仅只是限于一些名词或者是对系统的辩证法作了太过概括的掌握。因此,一直以来我们对于辩证法,仅限于背诵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却不真的知道是什么意思;或者我们也常常把系统的辩证法从其整体规定性中抽出一两个方面出来,并经常的加以应用,以致于只属于辩证法系统中的一些环节的内容却常常被大家误解为辩证法的全部——比如看问题要一分为二等等——从而在日常的应用过程中把单纯的某些环节的应用变成了经验式的定势,拿出来到处套用,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形成了另一种形而上学。但是也仅只是如此罢了,一旦我们的实践遇到了需要辩证法的整体思维方式来理解的时候,就变得不知所措了,从而给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大开方便之门,却不能坚定的去反驳。
但是完整的辩证法思维包括一切环节:不仅是质的观点,同时是质量统一体;不仅是矛盾的对立的一分为二,也是对立面的统一; 不仅是单纯否定的恶的无限,也是否定之否定的肯定的有限。因此,我们的思维在掌握和应用辩证法的时候,就要时刻注意把辩证法的三个环节贯穿于面前对象的所有方面,否则,我们就会犯与形而上学者同样的毛病。
所以,当我们用我们的头脑来把握外界的客观对象的时候,就要做到这样的态度:在任何时候,在面对对象的时候,都要在思维中有对象的三个辩证发展的环节在内的思维。在规定对象的质及其量的时候,一开始的规定自然是抽象的、直接的。然而在我们进一步的辩证的对待面前的对象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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