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人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物,是以对自身以外的所有外界的物的否定运动为自己的存在的保证的。作为自然界最高度发展的产物,人能够在意识中意识到自身对于自然界的优势和自由。
但是这种自由仍然只是意识中的可能的自由。要想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人必须还要能够摆脱外界自然的束缚。这个过程是人类与自然的搏斗并战胜自然、掌握必然的过程,这也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改造自然并征服自然的过程。
如果用黑格尔的神秘的辩证法的语言来叙述,那就是抽象的自由的实现,展开的进程却是自由本身的外化,即是由抽象的统一进展到矛盾对立,并由矛盾的对立斗争再返回到自由,这个时候的自由已经不是抽象的,而是经历了中介的过程,而中介本身则不过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劳动从统一到异化,再回归到统一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人的本质的自由从抽象到现实的回归的过程的先验化。现实中就是人在于自然的搏斗过程中,从自然的分工到社会分工、再到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发展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也是人类本身的自由完全得到保障和解放的过程。这也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进程。
如果不作详细的历史探讨[1],即就我们下面即将进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法的内容来说,问题只不过是要求我们去理解人类劳动异化本身的进展导致的人类劳动本身从分散到结合,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被扬弃的过程。
因此我们对于劳动产品变为商品,使用价值转变为价值就不能单纯就商品本身去理解,而是就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异化的表现去理解,那么我们就会绕过逻辑的暗礁,达到光明的彼岸。
前言
人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物,是以对自身以外的所有外界的物的否定运动为自己的存在的保证的。作为自然界最高度发展的产物,人能够在意识中意识到自身对于自然界的优势和自由。
但是这种自由仍然只是意识中的可能的自由。要想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人必须还要能够摆脱外界自然的束缚。这个过程是人类与自然的搏斗并战胜自然、掌握必然的过程,这也是人类通过生产劳动改造自然并征服自然的过程。
如果用黑格尔的神秘的辩证法的语言来叙述,那就是抽象的自由的实现,展开的进程却是自由本身的外化,即是由抽象的统一进展到矛盾对立,并由矛盾的对立斗争再返回到自由,这个时候的自由已经不是抽象的,而是经历了中介的过程,而中介本身则不过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劳动从统一到异化,再回归到统一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人的本质的自由从抽象到现实的回归的过程的先验化。现实中就是人在于自然的搏斗过程中,从自然的分工到社会分工、再到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发展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也是人类本身的自由完全得到保障和解放的过程。这也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进程。
如果不作详细的历史探讨[1],即就我们下面即将进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规定的辩证法的内容来说,问题只不过是要求我们去理解人类劳动异化本身的进展导致的人类劳动本身从分散到结合,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被扬弃的过程。
因此我们对于劳动产品变为商品,使用价值转变为价值就不能单纯就商品本身去理解,而是就商品作为人类劳动的异化的表现去理解,那么我们就会绕过逻辑的暗礁,达到光明的彼岸。
[1]这些内容马克思已经在他的许多文章中详细的论述过了,即使就黑格尔来说,他的《法哲学原理》也比现在的西方经济学在对于本质方面的理解方面深刻万倍,而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在他的神秘而且晦涩的叙述里却包含着对人类劳动从异化到回归的真知灼见。
整个线索是这样的,人类的解放本身是依靠被迫劳动的扬弃,而这个作为人类的必然的要经历的中介过程,却是人类首先要被迫进行劳动——束缚于社会分工条件下的从事某一单独的社会分工的劳动,然后是具体的劳动的交换——通过产品的交换——也即是商品形成,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把不同的个体的劳动联系起来,并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扩大自己的范围,通过商品生产的普遍化来促进社会分工从相对独立的分散的个体的单独生产到联系密切的、社会化的大的生产,并随着科技和机器的发展,直至社会分工的消亡,从而也是商品生产本身的消亡。
在前面第一部分,我们已经就辩证法本身的整体作为方法论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下面,就是具体的应用了。但是辩证法的认识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象的辩证运动过程在意识中从开始的单纯性,然后进展到差别和对立,最后回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而我们在经过了这个过程之后,才会自然明白商品之所以以价值规定为自己的本质规定,从而不同于商品作为物时的自然属性和所谓的有用性规定为本质规定,是因为商品与商品之间的对立运动所导致的质与量的统一,反映的只不过是映现在物上的人类抽象劳动本身,因此表现的是结合的人类劳动本身。这一点需要反复的强调,因为,仅仅是我们开始时得到的质量统一体的规定就表明这个规定是由于它的特殊的对立统一的运动得到的。比如商品的价值规定和商品本身作为物时的自然规定与有用性的规定的不同,体现的是不同的本质性对立。[1]而反过来说,正是因为对立统一的特殊性不同,才使得商品表现为价值的单纯规定及量的对比;商品作为物的属性的无限的差别规定及量的对比,商品的有用性的规定与量的对比,而在这三个对立的方面,只有商品的价值规定才在质和量上是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的本质性的规定。这一点反复强调的内容,在文章的结尾我们还会再重复的指出来,因为这关系到如何才算是真正辩证的理解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
[1]可见,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着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或有用劳动。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具体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资本论》第一卷56页
现在,我们遵循我们论述辩证法时所讲的方法论的三个环节,来走进商品,理解他的价值规定。
Ⅰ、观察的客观性和直接性。
开始。
商品作为经济学的最初的对象,显然要从商品的客观存在着的整体去进行观察。这是什么意思呢?按照辩证法的观点,我们理解一事物的本质性的规定,不能是单独的抽象的个别,而是个别、特殊与普遍的统一,也就是商品整体,而整体不仅是静止,同时是运动。这是我们观察研究商品的第一前提和态度。同时,作为研究者,首先不要把当前研究对象的后续的更发展的关系拉到这里,从而使得研究对象一开始就不是单纯的,而是夹杂着各种各样的规定的东西了。当前要做的,只是对面前的商品对象保留一个客观的存在着的判断,一个物,直接反映在我们的意识内。不要象那些形而上学家那样,虽然常常自夸自己概念的明晰,但是却总是立刻就把各种后来通过发展才得出的概念应用到这里来——比如立刻就会用比较发展的货币观点来尺度商品的效用,或者又反过来用效用来规定商品的价格(或者价值),从而在不知不觉之中就使自己陷入于循环论证之中。然而,我们在初始阶段还不要把事物的各种特质和现象加到我们的研究对象上,所需要做的,在初始只是一个承认的态度,承认对象客观存在着,这就行了。
Ⅱ、对象的各种质的规定性及其本质的关系。
进展。
这是差别的规定,但是事物的本质关系仅从物与物的差别的角度去看,是得不到本质的认识的,因此我们就要记住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本质论”中所讲过的一句话——本质的差别是对立——意思当然是指只有把事物之间的差别上升到对立的观点,并从对立统一的关系去理解,才是研究并掌握对象本质的方法。否则,在面前如果只是充斥着差别,我们是什么也得不到的,辩证法的要求,就是我们在思考的时候,把隐藏在差别中的潜在的矛盾对立推向极端,这样才可能从对立中返回到统一,这样才能够理解事情的本质;反之的思考方式,就是忽略矛盾,害怕对立,只讲差别,这样既不理解运动,也不理解本质。
然而初始的商品作为物出现在我们面前,虽然是现实的商品堆积体作为客观对象的直接反映,但是还只是一个简单概念,一个直接的认定——物——对象存在着,如此而已!一个抽象的存在,还不是商品的具体概念。而商品的具体概念需要我们不仅有抽象的单纯的物判断,还要从商品的特有的运动关系中来理解商品的本质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对所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加以唯物主义的对待并进行抽象时,我们随后就要开始进行判断,确定差别,也即是从当前对象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对立运动中规定本质——不同的对立关系展示的辩证法表现的是不同的本质规定。否则,我们在用各种规定来研究商品时,由于把另外的不属于商品的本质的规定也拉扯了进来,那么会产生另外的对立,从而会遇到不能解决的矛盾;比如把商品作为物的使用价值作为本质,规定为对人有用,那么,这样一来就把许多不是商品的有用的东西也包括进来了——阳光、空气等等,这些东西大家一看就能够知道,虽然对人有用,而且必不可少,但是阳光、空气则根本不是商品。
所以,我们在研究商品对象,并在后面的判断与推理的过程中,确定哪些规定是当前对象的本质规定的时候,就要做到逻辑上的纯洁,不能在讲商品的物的属性的时候,立刻就把社会的标准引起来,从而把问题弄混乱了。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做到逻辑的前后一贯呢?当然是要对我们面前的商品对象在他的单独存在和它的运动的关系中来找出商品的本质规定来。因此,我们就要分别从商品的纯粹的物的自然规定性及其对立统一关系,商品的物的规定与人的规定及其对立统一关系,商品的物与物的社会交换规定性及其及其对立统一关系来分别进行辩证的考察。
(a)从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性来看。
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是指这些商品作为物时的各种物理、化学的规定,或者是无机、有机的规定。但是当我们从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来研究的时候,我们会得到什么样的对立统一关系——即本质关系呢?
自然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把物的千差万别的自然属性的质的规定来做为商品的本质规定,那么,就不能明白为什么自然界许多物不是商品,而[1]总的来说,人不能创造新物,而只能改变物的形式、形态或者利用物本身的有机运动来复制物的循环生产。因此作为自然存在的被人利用的物或者经过人的劳动改变的物,在自然的质的规定方面,仍然只是自然的规定,服从于自然界的物理的和化学的规律,因此即使是人类经过加工过后的物,在自然的规定上仍然不可能作为商品的本质规定。这一点的理解,仍然需要辩证法。即是说,我们有时以为我们创造了自然界从来没有的新的物质,但是如果这种说法不是指的无中生有,而是有前提的,那么所谓得到的自然界以前没有物质,那就是无稽之谈。因为这种所谓的新,只是相对于人的形而上学的狭隘的认识来说的,而对于辩证法来说,这些都是有前提的东西,得到的所谓“新”的物质,完全是通过有前提的物质的运动得来的,而物质本身则不过是运动的形式。如果说有些新的“粒子”以前自然界没有观测到,或者因为这些粒子极为不稳定,在极短的时间内出现,立刻就与别的粒子合到一起,那么,这只不过表明这种“新”的粒子本身的运动形式就是以一种“潜在”的方式存在着,它的独立就是为了不独立,就是立刻转化为其它物质。比如化学中一般的酸或者碱,似乎是有独立的存在,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并没有单独存在的酸或者碱,这些抽象的酸或者碱只有在与别的组成部分化合,才有其存在。现在物理学家们所谓发现的新的粒子,恰好如化学中想要发现的独立的酸与碱一样,一出现便立即与别的部分作为化合物才有独立存在,而单纯的酸或者碱都是一种抽象,即使我们硬要把这些化合物通过各种手段从中得出独立的酸或碱来,那么也是徒劳的。另外,对于人不能创造新的物的理解,还有一点,那就是通过人的劳动对于物所做的外形的改变,比如把不同的物组合在一起,如一把斧子,这似乎也可算得是新的物了。但是要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这样一点——人也是物,人是有了自我意识的、能够根据自然的规律进行有目的的活动的物;如果说现在的物有的不符合人的需要,不能直接的被人加以利用是自然存在的物,但是仍然也有一些已经被自然的规律改造过的由不同的物组合在一起的符合人类利用的物,比如平原与河流适宜人的生产与居住,或者经过自然的运动形成的适合人饮用的水源等等,这种自然的运动使得不同的物之间搭配组合得适合人应用,不能不说是自然界的规律在几千上亿年相互作用的结果,从这一点上来说,人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物,已经是自然界高度的发展的产物,是自然界各单独的规律的扬弃,因此是自由,不仅能够自由的享受一切符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而且这种自由也是指人能够从与自然的互动中获得的经验和规律来组合创造“新”物。由于人也是物,这里仍然不过是物与物之间的规律的应用与被应用而已,这些所谓新的组合只不过是人的四肢的延伸,或者是人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物与物之间的规律被人主动的加以利用而已。因此对于斧头来说,只不过是自然界中的铁的硬度和锐利度在作用与另外一种物时的规律应用,而对于斧头的木柄,则不过是人的四肢的代替而已。这只能是自然的物及其物理的规律被人有目的的使用。
的方面联系起来,从而经常偷换概念,或者是胡乱联系[1]。前面,我们在对商品作为物的自然特性的质的规定进行观察和推理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如果保持着思维的一贯性,是不会把质的多样性以及随着不同的质的规定的量的规定性,随便偷换为另一个质的规定的量的规定的。因为多样的质的对比,在不同的质的规定下,是具有不同的量的关系的;比如用体积,用质量,用化学成分、用比热、用颜色等等,只要选择某一质的标准,自然就会有符合所规定的质的量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不是物的商品的规定。
但是不同的商品可以按照价值尺度来进行比较并互换,并且不管商品作为物的自然属性的多样性和由此多样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尺度——有质的量——规定而能够在价值规定上进行交换,这种可以交换的质和量的规定,决定了双方关系的本质,而这种方式一定是与商品的物理的、化学的质的规定及其对立统一的关系不相通的,而且是不管商品的任何自然特性而统一在一起的,因此体现的是商品的自然性质以外的规定(我们已经知道,这种规定性就是物化的劳动。)。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的量的规定是脱离商品的物的自然属性的。但是现在经济学家就是会把不同的规定混在一起,在考察商品作为物的自然属性的时候,从商品的物的自然性质的对比中,不经过任何中介过程,隔着几座山也能把商品的物的自然规定化为统一的社会的规定,从而加以比较;但是铁不同于金,不论两者怎样进行物质变换(比如化为铁水和金水,并再加以化学的变化,或者经过科学的进步,使铁也可以化为金),这些自然属性的量的比例关系,是和铁与金作为商品的量的比例关系不相关的。——正如一定量的石墨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变为另一定量的金刚石,但是却不能由此就说石墨与金刚石的这种物质变换所需要的量的比例就是两者[1]之所以说是胡乱联系,比如说当前我们正在研究的是物与物在他们的自然规定上的对立关系,而这样的关系所导致的质与量的统一只能从两者的自然规定中得来,比如铁与水的关系,我们如果从密度来规定,量的规定也只能是两者密度的对比,并根据这种对比来理解两者的关系,如果在这个时候,引进其它的社会规定,那么,两者的对立在这种社会规定的面前,就会是另外一种量的对比,而不再是密度的对比了。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会这样的不经过任何中介的跳跃本领。
[1]当然在这里尺度是通过重量,来进行衡量,反映的仍然不过是人的内在需要,要求能够提供人的生命存在的外界物质能够按照自己的不同的自然属性所能转化为人体的物质组成部分的比例,但是这也只是一个大致的平均数而已。而且这样的尺度为什么要用重量而不是用其它的比如体积等等来规定呢?这是经济学家们忽略的地方,因为他们被重量和价格的关系迷惑了。
有爱吃肉的,有爱吃素的,有爱喝汤的……对同一个人来说,少年到老年的不同阶段,饮食也会发生变化,不仅如此,营养学家所要求的是营养均衡,而营养均衡无非是各种食物的搭配要附和人体内新陈代谢的平衡。但是这些对个人变动不居的需要量,作为整体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平均化为相对稳定的比例(这一点也是西方经济学家容易把社会尺度引进来的地方),因此要让物的效用满足人的生命的内在需要的量,而且是真正的符合人的生命需要的量,恰好要求的是那种人可以自由选择外界的物的量,即按需分配(而这样的条件要求在当前却是抽象的),而不是反过来用收入的多少来强制的迫使人在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物之间作出违心的选择,从而使得人的生命本身所需要满足的量与决定于人的收入条件下的不得不压缩自己的需要而进行选择产生对立的矛盾。[1]
[1]要给需求和供给这两个概念下一般的定义,真正的困难在于,它们好象只是同义反复。让我们首先考察供给,这就是处在市场上的产品,或者能提供给市场的产品。为了不涉及在这里完全无用的细节,我们在这里只考虑每个产业部门的年再生产总量,而把不同商品有多少能够从市场取走,储存起来,以备比如说下一年消费这一点撇开不说。这个年再生产首先表现为一定的量,是多大量还是多少个,要看这个商品量是作为可分离的量还是作为不可分离的量来计量而定。它们不仅是满足人类需要的使用价值,而且这种使用价值还以一定的量出现在市场上。其次,这个商品量还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这个市场价值可以表现为单位商品的或单位商品量的市场价值的倍数。因此,市场上现有商品的数量和它们的市场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有些商品的价值特别高,另一些商品的价值特别低,因而一定的价值额可以表现为一种商品的很大的量,也可以表现为另一种商品的很小的量。在市场上现有的物品量和这些物品的市场价值之间只有这样一种联系:在一定的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每个特殊生产部门制造一定量的物品,都需要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尽管这个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同这些物品的用途或它们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没有任何内在联系。在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a量的某种商品花费劳动时间b,na量的商品就花费劳动时间nb。其次,既然社会要满足需要,并为此目的而生产某种物品,它就必须为这种物品进行支付。事实上,因为商品生产是以分工为前提的,所以,社会购买这些物品的方法,就是把它所能利用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用来生产这些物品,也就是说,用该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时间的一定量来购买这些物品。社会的一部分人,由于分工的缘故,要把他们的劳动用来生产这种既定的物品;这部分人,当然也要从体现在各种满足他们需要的物品上的社会劳动中得到一个等价物。但是,一方面,耗费在一种社会物品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即总劳动力中社会用来生产这种物品的部分,也就是这种物品的生产在总生产中所占的数量,和另一方面,社会要求用这种物品来满足的需要的规模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而只有偶然的联系。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会根本卖不出去。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结果就会相反。但是,如果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从而产量也和需求不变时再生产的通常规模相适应,那末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
——全集第二十五卷208、209页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