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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9
消极的制度观一瞥

(健全制度,可避免许多干部遭牢狱之灾 )

《人大问责,还是人大代表问责?》一文披露:“- - - - - - 在文本上我们可以读到:‘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第七十三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第七十一条);等等。但是对于受质询的机关拒绝答复或者答复不能令质询者满意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却始终缺乏规定”。

该文讲到的问题说明,立法部门很需要学习航天人的积极制度观,去掉消极的制度观和被动的制度观,制定《代表会罢免法》,以此来解决“受质询的机关拒绝答复或者答复不能令质询者满意”这个问题。

许多年前,人大代表要求制定《人大代表质询法》的呼声很高,却没有制定。后来制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和组成的部门及官员,本应该由选举他们的代表们来质询、问责和监督,而不是人大常委会。

然而,即便如此,本是负责人大经常性事务工作而不承担监督质询责任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召开质询会执行监督也鲜有所闻。

质询不是为了质询而质询,质询是为了督促,如果有《代表会罢免法》,是对“受质询的机关拒绝答复或者答复不能令质询者满意”的情况进行再督促,这就实现了代表会作为来自公众的监督组织从选举制度,到质询制度,再到罢免制度全部监督程序的建立健全,从而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这样,一切以为人民服务为职责的政府官员和公仆,只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岂有为特权为自己谋不当利益沾染不正之风和腐败的道理。这里,有了好的制度,就会把官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好品德成为现实的、可能的,把官员三心二意为人民服务、一心一意为特权、为自己谋不当利益、沾染不正之风和腐败变成了不可能。

实现了代表会作为来自公众的监督组织从选举制度,到质询制度,再到罢免制度全部监督程序的建立健全并落实,也就避免了经常地、长期地把许多本是优秀的人民公仆、政府官员和一些基层干部成长为腐败分子以至遭遇牢狱之灾而断送前程,同样也就避免了给党、人民和国家带来的不应该有的损失。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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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9 15:38:59
民声123 发表于 2016-1-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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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 13: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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