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
§84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在黑格尔的哲学中,作为最高抽象的“存在”除了“有所在”外,一无界定。】【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概念”是全体,是“绝对”,是完全展开、完全实现了的“至高存在物”。】【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存在”会一步步的自我展开、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直至成为“概念”、“理念”。因此,他才说“存在”是潜在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是去指谓。【现实中的“存在者”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从黑格尔的逻辑学来看,只是“存在”所增附的进一步“规定”,因此可以说“存在”是**(“规定”)。以黑格尔的逻辑学来看,诸“规定”是“存在”向外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诸“规定”向“存在”增附、回复的由头。】把存在的这些规定分别开来看,它们是彼此互相对立的。【“存在”的诸“规定”纷然杂陈、相互独立。】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过渡到对方。【诸“规定”是相互联结、共存共生的,可以归并为一,因此可以通过共有的“存在”这一中介、联结点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过渡,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贯通、相互转化。】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向外的设定,因而是潜在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离开此“规定”,过渡进入彼“规定”,因而是此“规定”的对外展开、向外设定。】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向内回复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为“存在者”乃是诸“规定”的统一体,因而诸“规定”的相互过渡,也是其分别“向内回复或深入其自己本身”的过程】。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存在”的诸“规定”是其诸“内容”】,同时也要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扬弃其最高抽象性即仅“在”无它性,而设定、显现更丰富的内容】。
【说明: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存在着一个在逻辑上不断自我展开、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主体”或“实体”,这一“主体”黑格尔称之为“概念”、“理念”、“绝对精神”(后者比前者更高级)。“概念”有诸多的“规定”或“范畴”(后者更高级些),其在逻辑学上的起点是“存在”。“规定”都是高度抽象的,除了此一“规定”的固有内含外,决不包含任何其它内容。(范畴是某些规定合逻辑的发展、辩证的综合的产物和阶段性成果。)不同的“规定”既相互外在、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相互过渡、相互转化。黑格尔逻辑学的任务和使命,就是发现并提炼诸“规定性”,发现并揭示诸“规定”之间的静态关系和动态过程,并在诸“规定”向外展开、向内回复和相互过渡、辩证综合、相互转化、辩证发展中发展出诸“范畴”;进而发现并揭示诸“范畴”之间的静态关系和动态过程,并在诸“范畴”向外展开、向内回复和相互过渡、辩证综合、相互转化、辩证发展中发展出诸“概念”;……直至达到“绝对概念”或“绝对精神”。】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