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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第一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

  §84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在黑格尔的哲学中,作为最高抽象的“存在”除了“有所在”外,一无界定。】【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概念”是全体,是“绝对”,是完全展开、完全实现了的“至高存在物”。】【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存在”会一步步的自我展开、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直至成为“概念”、“理念”。因此,他才说“存在”是潜在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是去指谓。【现实中的“存在者”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从黑格尔的逻辑学来看,只是“存在”所增附的进一步“规定”,因此可以说“存在”是**(“规定”)。以黑格尔的逻辑学来看,诸“规定”是“存在”向外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诸“规定”向“存在”增附、回复的由头。】把存在的这些规定分别开来看,它们是彼此互相对立的。【“存在”的诸“规定”纷然杂陈、相互独立。】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过渡到对方。【诸“规定”是相互联结、共存共生的,可以归并为一,因此可以通过共有的“存在”这一中介、联结点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过渡,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贯通、相互转化。】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向外的设定,因而是潜在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离开此“规定”,过渡进入彼“规定”,因而是此“规定”的对外展开、向外设定。】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向内回复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为“存在者”乃是诸“规定”的统一体,因而诸“规定”的相互过渡,也是其分别“向内回复或深入其自己本身”的过程】。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存在”的诸“规定”是其诸“内容”】,同时也要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扬弃其最高抽象性即仅“在”无它性,而设定显现更丰富的内容】


【说明: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存在着一个在逻辑上不断自我展开、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主体”或“实体”,这一“主体”黑格尔称之为“概念”、“理念”、“绝对精神”(后者比前者更高级)。“概念”有诸多的“规定”或“范畴”(后者更高级些),其在逻辑学上的起点是“存在”。“规定”都是高度抽象的,除了此一“规定”的固有内含外,决不包含任何其它内容。(范畴是某些规定合逻辑发展、辩证的综合的产物和阶段性成果)不同的“规定”既相互外在、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相互过渡、相互转化。黑格尔逻辑学的任务和使命,就是发现并提炼诸“规定性”,发现并揭示诸“规定”之间的静态关系和动态过程,并在诸“规定”向外展、向内回复和相互过渡、辩证综合、相互转化、辩证发展中发展出诸“范畴”;进而发现并揭示诸“范畴”之间的静态关系和动态过程,并在诸“范畴”向外展、向内回复和相互过渡、辩证综合、相互转化、辩证发展中发展出诸“概念”;……直至达到“绝对概念”或“绝对精神”。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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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5 18:28:39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6-6-15 18:05
第一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  §84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在黑格尔的哲学中,作为最高抽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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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存在自身以及从存在中推出来的各个规定或范畴,不仅是属于存在的范畴,而且是一般逻辑上的范畴。这些范畴也可以看成对于绝对的界说【“范畴”是对“绝对”的界说】,或对于上帝的形而上学的界说【“绝对”是“上帝”在黑格尔哲学中的称谓】。然而确切地说,却总是只有第一和第三范畴可以这样看,因为第一范畴表示一个范围内的简单规定【第一范畴是简单的、直接的肯定】,而第三范畔则表示由分化而回复到简单的自身联系【第三范畴是第一范畴在与自身向外设立、展开、分化的诸“规定”对立统一、辩证综合后,能自身回复、自身联系的范畴】。因为对上帝予以形而上学的界说,就是把他的本性表达在思想里【界说(规定)就是把对象的本性表达在思想里】;但是逻辑学却包括了一切具有思想形式的思想。【“具有思想形式的思想”,是严格合于其“规定”或“界说”的思想:凡未经“规定”或“界说”的内容绝不会暗含、偷渡于其中;思想如已“规定”或“界说”相关内容,则绝不会遗漏、舍弃、迷失任何确定的内容,也不会让其有发生任何的“莫名变换”。】反之,第二范畴则表示一个范围内的分化阶段【第二范畴是第一范畴向外设定、展开、分化的产物】,因此只是对于有限事物的界说。但当我们应用界说的形式时,这形式便包含有一种基质(Substrat)浮起在我们观念中的意思。【“基质”是指某种属性、功能和外在的形式的物质基础或物质载体,但它们并不是自身独立的存在“东西”,而是由实在系统的要(因)素构成的实在系统的某种子(分)系统,是内寓于实在系统中的、与系统内的其它内容相互交织、纠缠、互动而互换、互化、互生和互损、互消、互灭的。】这样一来,即使绝对——这应是用思想的意义和形式去表达上帝的最高范畴——与用来界说上帝的谓词或特定的实际思想中的名词相比,也不过仅是一意谓的思想,一本身无确定性的基质罢了。因为这里所特别讨论的思想或事情,只是包括在谓词里,所以命题的形式,正如刚才所说的那个主体或绝对,都完全是某种多余的东西(比较§31和下面讨论判断的章节〔§166以下〕)。
  附释:逻辑理念的每一范围或阶段,皆可证明其自身为许多思想范畴的全体,或者为绝对理念的一种表述。【绝对理念包括很多的范围或阶段,而“理念”是许多思想范畴的全体——阶段性或局部性团体】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质、量、和尺度三个阶段【质、量和尺度是“存在”发展的阶段和三个方面】
  质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质”内寓于“存在”之中,为“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方面或环节。失掉某种质,事物就会失掉某些内容,并改变其存在的具体形式】。反之,量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量规定的事物内在构成的数量、结构以及各种构成细节的丰简情况和外在显现的规模、程度、具体形式等】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尺度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尺度是质与量的统一,即与质同一的量(即呈现了质在各个面向的极限的量)和与量同一的质(即处于量的特定区间中的质)的统一,它以扬弃的形式包含了质和量的内容,而比二者都更丰富、全面、深刻。】
  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一切事物都有尺度,这意味着一切事物都是有量和量的变化的,量和量的变化都是有极限的。】
  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量变超出限度就好引起质变。】于是从尺度出发,就可进展到理念的第二个大范围,本质。【本质包含的内容比尺度更丰富、全面、深刻。】
  这里所提及的“存在”的三个形式,正因为它们是最初的,所以又是最贫乏的,亦即最抽象的。【最初的规定,是最抽象、最贫乏的规定。】直接的感性意识,因为它同时包含有思想的成分,所以特别局限在质和量的抽象范畴。【感性认识局限于质和量的范畴。而不能达到本质的高度。】这种感性意识通常被认作最具体的,因而同时也常被看成是最丰富的。【最具体则最丰富。】但这仅是就其材料而言,倘若就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实可以说是最贫乏的和最抽象的。【即便感性具体,在思想内容上也是最贫乏的和最抽象的,因为其内在的诸多规定性仍然是隐晦未知、晦暗难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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