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本文论述了当前农村改革的以下方向和重点: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放松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加快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公共服务制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我国改革发端于农村。30年来,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巨变。农村的率先改革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经验,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起到了开拓性作用。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农村改革仍然是我国改革的关键环节,农村发展仍然是我国发展的战略基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成就和经验作了全面总结,对新形势下继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了全面部署。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解决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1984年中央l号文件明确集体所有土地可以15年的期限承包给农户。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2007年,《物权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当目前30年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的重大举措,足以让几代农民放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坚决禁止和纠正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为了避免承包地频繁变动,防止耕地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方针。应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向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承包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体系。强化对土地权利的保护,关键是明确界定农民权利的性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开始是以债权的形式出现的。
《物权法》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用益物权,而不是简单的合同权利。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有利于减少现行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稳定性,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农民的产权保护,有利于使农民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因此,《物权法》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设计,目前还没有与《物权法》衔接一致。应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户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
2.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改革以来,国家一直实行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政策,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有了一定发展。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全国2749个村庄的调查,平均每个村出租土地农户的比例为20.2%,东部省份达到27.4%,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1.8%和14.1%。在总结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逐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今年中央1号文件重申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要素配置过程是一种市场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越稳定,产权关系越清晰,交易成本就越低,就越有利于流转。中央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会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使土地流转更加健康。
土地流转的进程取决于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下,必须充分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期性,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不能把土地流转多少、流转快慢当作衡量农村工作成绩的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让土地流转公开、公平地进行。
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我国两亿多农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导致农民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农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难以有效衔接,农业服务成本难以降低。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这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农业经营方式的“两个转变”,即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两个转变”的论断指明了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方向。从我国人多地少、小规模经营的实际出发,改造传统农业的现实途径是大力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而完善统一经营层次,不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另搞一套,而是更好地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从实践来看,一部分发达地区的村级集体组织有一定的实力,能够为农户提供统一服务,但大多数村级组织集体收入微薄,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能力很低。
相比村级集体组织而言,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联结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组织等,在提供服务、引领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基层创新,明确把这些新的服务主体都纳入统一经营和服务的范畴,赋予了双层经营体制更丰富、更符合实际的内涵,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意义。从总体来看,我国农业统一经营和服务体系还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今后,要进一步发挥好村级集体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服务性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其为分散的农户提供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作用。
扶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应把农民自愿、农民受益作为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发点,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环境,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创新组织形式,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大力发展农村新型信贷合作组织,逐步形成包括技术、信息、信贷、销售、加工等多种服务职能,覆盖大多数农民的合作组织体系。应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民主管理机制。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提高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