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引三段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五章---------------------------------------------
劳动虽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它们的不同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也须加以考虑。一个钟头的困难工作,比一个钟头的容易工作,也须包含有更多劳动量;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做一小时,比普通业务做一月所含劳动量也可能较多。但是,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的准确尺度不容易找到。诚然,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上述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在进行这种交换时,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来作调整,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这虽不很准确,但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
加之,商品多与商品交换,因而多与商品比较,商品少与劳动交换,因而少与劳动比较。所以,以一种商品所能购得的另一种商品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比以这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较为自然。而且,我们说一定分量的特定商品,比说一定分量的劳动,也更容易使人理解。因为,前者是一个可以看得到和接触得到的物体(注:直观的符号),后者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对,不是概念,而是抽象的符号,对行为或劳作的符号)。抽象概念,纵能使人充分理解,也不像具体物那样明显、那样自然。
但是,在物物交换已经停止,货币已成为商业上一般媒介的时候,商品就多与货币交换(物品或金属货币为直观符号,纸币等证书为抽象符号),少与别种商品交换。屠户需要面包或麦酒,不是把牛肉或羊肉直接拿到面包店或酒店去交换,却是先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场去换取货币,然后再用货币交换面包或麦酒。他售卖牛羊肉所得的货币量,决定他后来所能购买的面包量或麦酒量。因此,屠户估计牛羊肉价值,自然多用牛羊肉直接换来的物品量即货币量,少用牛羊肉间接换来的物品量即面包和麦酒量。说家畜肉一磅值三便士或四便士,比说肉一磅值面包三斤或四斤,或值麦酒三夸脱或四夸脱,也更合宜。所以,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多按货币量计算,少按这商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量计算。
-----------------------------------------------------
再引李嘉图四段。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一章
----------------------------------------------------
然而,在谈到劳动作为一切价值的基础,相对劳动量作为决定商品相对价值的几乎唯一因素时,决不可认为我忽视了劳动的不同性质,忽视了将一种职业中一小时或一天的劳动同另一种职业中同等时间的劳动相比较的困难。为了实际目的,对劳动的不同性质所做的估价很快就会在市场上得到十分精确的调整,并且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相对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这一尺度一旦形成,就很少发生变化。如果一个珠宝匠一天的劳动比普通劳动者一天的劳动价值更大,说明很早以前已经作了这样的调整,而且价值尺度上占据了适当的位置。
因此,比较同一商品在不同时期的价值时,无须考虑这一特定商品所需的劳动相对熟练程度和强度,因为它的作用在两个时期是相等的。把一个时期的一种劳动与另一个时期的同一种劳动进行比较,如果增加或减少十分之一、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这种原因所产生的不同效果会作用于该种商品的相对价值上。
如果一块毛呢的价值现在等于两块亚麻布的价值,而十年后一块毛呢的一般价值等于四块亚麻布,我们则可以断言,不是生产毛呢所需要的劳动增加,就是生产亚麻布所需的劳动已经减少,或者就是两种原因都起了作用。
我希望引起读者注意的是这一研究所涉及到的商品相对价值变化的影响,而不是商品绝对价值变化的影响。因此,对不同人类劳动的价值进行估计并比较其程度是没有什么重大意义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论这类人类劳动最初存在怎样的不均等,不论学习一种手艺所需要的智慧、技术和时间比学习另一种手艺多多少,它总是几乎不变地世代相传,或者其至少年复一年地变化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它在短时期内对商品的相对价值几乎毫无影响。
-------------------------------------------------------
从对异种劳动换算问题展开的分析
设甲、乙两人生产A、B两种产品,各自的生产率为
L甲A = 5公斤/小时 L乙A = 8公斤/小时
L甲B = 10件/小时 L乙B = 5件/小时
在假设生产两种产品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相同时,我们可以形成价值域的概念。
甲生产一公斤A的机会成本为2件B;乙生产一公斤A的机会成本为0.625件B。双方最终成交价值在一公斤A交换0.625~2件B的价值域内。
但,生产两种产品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相同这一假设是不现实的(严格说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当事人要对不同劳动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进行评估。
假定生产A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高于生产B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交易双方当事人(甲和乙)要对生产两种产品(A和B)的劳动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进行大致的估计。我们把这个估计表示为生产某一产品的单位劳动时间相对于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单位劳动时间的倍数:
甲认为自己生产A所用的一小时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是自己生产B所用的一小时的1.2倍;乙认为自己生产A所用的一小时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是自己生产B所用的一小时的1.5倍。
利用这些倍数估计值,将各自生产A的时间单位化成以生产B的时间单位为标准的时间,重新计算各自生产B的生产率如下
L甲A′= 5/1.2 = 4.17公斤/小时 L乙A′= 8/1.5 =5.33公斤/小时
再将各自生产B的生产率列示如下
L甲B = 10件/小时 L乙B = 5件/小时
甲生产一公斤A的机会成本为2.4件B; 乙生产一公斤A的机会成本为0.9375件B。双方最终的成交价值在一公斤A交换0.9375~2.4件B的价值域内。
这一结果既说明了按先天或外生比较优势分工的方向,又表明了价值域。
值得注意的是,
一、 不论上述时间换算倍数为何,比较优势原理及价值域原理并不受影响。
二、 分工合作----比较优势原理,表明人群整体通过合作得到一定的效用时要按各自付出辛劳的某种比例分割这些效用,一句话,参与者的行为----做为价值之源人类辛劳,通过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在价值域内的讨价还价,决定着这个比例----成交价值。价值所表现的是相对财富,价值总和不能很好地反映总财富。
三、 价值源(人类辛劳)往往并不直接地表示交换时的价值域和成交价值,而是隐退为由物量表示的价值域和成交价值,标示一种辛劳(具体表现为某种物或者纯劳务)的价值域或成交价值的物量是他种辛劳或者无差别辛劳的符号,是一种直观并不易形成欺诈(相对于负债证书而言)的符号。成交价值固然以两种产品的物量比的形式出现,比如一公斤A:1.75件B,但这反映的本质是,至少这两位当事人取得了一个共识:他们认为,在他们组成的二人社会中,每生产一公斤A所耗费的人类劳务与每生产1.75件B所耗费的人类劳务是等量的或“等价”的。
四、 对于第二点,要强调的是,商品交换比例并不是如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述的在交换前就形成的所谓商品价值决定的,也即所谓的等价交换。而是在人们的交换过程中在价值域范围内讨价还价而形成的,我称之为“成交显示等价”或“交换等价”。(抽象劳动的形成)
五、 当货币(商品货币依然是直观符号,而银行券、纸币等证书是抽象符号)出现后,成交价值便显示为成交价格,但价值源原理依然反映本质的东西,比如人们买卖一公斤A的成交价格为180¥,实质是双方共同认为,每生产一公斤A所耗费的人类劳务与180¥所能购买或表示的人类劳务相等。
六、 价值总是相对的,变动的,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价值实体论,不管是劳动价值论还是三要素价值论或所谓效用价值论,在理论上是不负责任的,在实践上是自欺欺人的。当我们考虑了市场中多人竞争的情况,这个时间换算倍数就成为了既是当事人估计的结果又是后续当事人无须估计直接接受的进一步讨价还价的起点。这是任何局外人无从完全模拟也无须模拟的。持价值实体论者并决意强迫当事人接受前者的模拟才会出现自欺欺人地用计算机和专家去进行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换算。
七、 从第二点和第四点可以推出,当交易是自愿的(自由的),我们完全可以不必用还原价值源来描述成交价值或成交价格;但当交易中有非自愿(一方强制、欺骗另一方)的情形存在,成交便呈现“不等价”状态,我们的观点是虽然可能有表面的比例或价格,尽管某些情景下弱势一方不得不做出成交的决定,但这是扭曲的,是一方对另一方辛劳成果的掠夺,是对后者辛劳成果所有权的侵犯,是对整个人类付出辛劳创造富裕生活的积极性的打击。我们更关注的是最后一条,强制交易对人类付出辛劳进行分工合作的积极性造成的毁灭性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