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詹姆斯·穆勒关于葡萄酒的解释
李嘉图在关于生产资本价值相同,但由于所生产的商品投入市场的时间不同从而其价值不同的问题上,遇到了无法使之与其劳动价值论统一起来的困难,因而他认为这是对劳动创造价值的规律的“一个相当大的改变”。詹姆斯·穆勒为了解决这个困难,而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同量资本所取得的较大的利润或者说是商品较高的价格,同样是“劳动的报偿”,只不过,这是一种“用手所生产的工具间接去做的劳动”,并且这种劳动还是自行进行的。
显然,这是一种十分奇特的解释,这种解释被马克思认为是“破坏了李嘉图理论的整个基础”。关于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说法我们在此不予置评——这将涉及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我们将在马克思的那一章中专门进行。我们在此针对穆勒的观点所要说的是,所谓劳动从来都是指人的行为,而非机器的运动,机器本身只有在人的支配或利用下才可能对人们有所助益。因此,如果我们要是打算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严格地,应当说劳动是价值的基础——这是一个用语问题,人们已经习惯这种说法),那么只有从人们对机器——确切地说是资本——的支配方面着手,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
穆勒为了坚持他所理解的劳动价值论,而以前述原则对人们曾用以反对李嘉图的葡萄酒的例子来进行解释。他认为经过较长时间酿制的葡萄酒之所以有较高的价值,是因为 “新葡萄酒——这是一部机器,被它的产品陈葡萄酒——所代替了”。
然而,我们知道,葡萄酒也并不是无条件地酿制的时间越长越好,除了必要的保存技术之外,不同的葡萄酒对酿制时间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比如红葡萄酒的酿制时间就要比白葡萄酒的酿制时间长一些。因此,通常只有达到最佳酿制期的葡萄酒才会取得最好的价格或者说价值,这也就是说,只有选择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最恰当的生产才会取得最高的利润率。显然,这一切都必须由生产者或通过生产者来把握。
也许,一种葡萄酒会在某种条件下时间越长价格越昂贵,但是,对于不同的市场而言,这种葡萄酒的昂贵的价格却并不一定是可以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的。因此,针对某一具体的市场,只有最恰当的酿制时间才会取得最高利润率,而不是最长的酿制时间可以取得最高利润率。那么,这意味着,这种葡萄酒酿制的时间过程是生产者对生产的支配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换言之,葡萄酒的发酵从而醇化过程作为物的生产的自然过程是从属于生产者把它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的社会过程的。因此,上述情况下商品价值不同的原因并不是机器在进行“劳动”的结果,而人——也就是生产者——在进行劳动的结果。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那种认为生产资料或者说生产力创造价值的观点是多么的荒诞不经;而那种认为劳动时间与价值无关,从而效用才是产品价值的观点又是多么的荒唐可笑.
四.西尼尔的珍珠
“如果我们能够设想一个没有劳动而价值依然存在的事例,就可以证明对价值说来劳动并不是必要的。如果我在海滨闲逛,无意之中拾到了一粒珍珠,这粒珍珠难道没有价值吗?”
西尼尔的这个问题是很有意义的,由于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另外文章的一个重要部分,所以在这里我们只是简单地指出三点:一,西尼尔显而易见地混淆了自然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区别,决定商品价值的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而不是自然劳动(某种情况下可称之为个别劳动);二,他没有注意到,劳动价值论在逻辑上与这种偶然性是相容的,而通过这种偶然性所获得的价值是与一种所有权的社会意义密切相关的;没有这种所有权,就不能取得这种偶然获得物的价值,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产生的情境,又是一种人类行为或者说是劳动的结果(节制的观点完全可以解释所有权问题)。正因如此,西尼尔认为自然要素比如土地的所有人是不劳动的,他们“只是伸出了双手,接受社会中其他人们的贡献。”于是,他的价值论便在不知不觉中融入了要素价值论的成份,从而认为地租是“幸运的赐予或自然的赐予。”这样,西尼尔只不过是以另外一种方式重复着与马尔萨斯相类似的观点。
西尼尔认为人们是为了取得自然要素的生产力而支付地租的。他没有考虑,这种纯粹的自然生产力若是与所有权的积极方面无关,那么对自然生产力的取得为什么要对所有者进行支付呢?这一点,他显然不如马尔萨斯。一些经济学家在说到生产三要素时,往往不恰当地习惯于简单地把劳动与土地(自然要素)和资本(节制)并列甚至对立起来,从而不能把所有者或资本家的相关行为合理地包括于劳动的范畴之中——至少是把二者对一部分职能的执行过程排除在外。这也就是他们始终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价值来源的一个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们以西尼尔的上述观点而认为他是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那就错了,他事实上并无意于反对劳动价值论,他只是试图指出一种在他看来是劳动之外的价值成因。西尼尔随后在概括政治经济学的四个基本命题时,首先指出的就是:“每个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牺牲取得更多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