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认为制度经济学不是沿着Friedman同学的实证方法论前进的,Friedman的观点相当极端了,只认定因果关系(不是形而上学的因果关系而是类似计量模型决定的归纳式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相当于休谟的基于相似性的因果性联想决定的从而也是不可靠的因果关系)而根本不关心路径问题,制度经济学家恰恰需要解决制度的变迁问题。
其次,楼主所说的影响制度变迁的三个因素也是令人疑惑的,我个人并不赞同将制度和偏好联系起来(那正是Friedman同学认为可以做的),如果我直觉上无法接受,再符合模型也是不能认可的。楼主的模型可以写成一个一元回归方城,我可以接受的却是一个差分方程。
再次,拿韦伯同学的新教伦理说事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韦伯该书在我看来如同康南海的新学伪经考,是不能自己为自己辩护的。
最后,楼主同学所举的例子在逻辑上不能支持结论。所谓偏好不同都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而没有说明一个人/群体的偏好究竟如何变化,也就是说,实际上并没有可以观察到的偏好改变的例子。
p.s.偶认为本科生能这样思考问题已经很不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7 15:44:24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