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和托马斯例举了海盗和西班牙土地所有权的例子来说明无效制度存在的原因。得出的结论是:
第一,不存在克服搭便车或实施产权所必需的技术。在海盗的例子中,由于早期海盗的船只和武器装备能达到和任何国家的海军相同的水平,所以要剿灭他们是不容易的。但是,随着机器动力船只的发明以及国家对军火控制的加强,海盗的装备开始落后于国家海军的装备,消灭他们因此成为一个有效的选择。
第二,建立或实施产权的成本很可能超过任何群体或个人从中得到的收益。在上面西班牙的例子中,取消牧羊团的特权并建立土地的私有产权不仅使皇室面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而且使它面对已知的重新组织与税收征集的成本。由于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无处不在,因此,有效的产权能否出现有赖于制度供给的成本-收益计算。
总结起来,诺斯和托马斯试图建立一个制度创新的简单的新古典经济学模型。在这个模型里,一个有效的制度是否能建立取决制度供给者的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其收益超过成本时,他才会有动机建立那个制度。
但我认为这样只是从制度供给者的角度来分析无效制度存在的原因,有些无效制度还会存在制度需求方面的因素,比如最近发改委出台的医疗改革制度,但是由于医生开出密码药方导致这样的一个利民的制度无效。到底是把这个结果归结在原因一呢,由于没有查处开密码药方的技术(或者说查处成本太高),还是可以从制度需求方来分析呢?
我才开始读《新制度经济学》问题比较幼稚,希望各位前辈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