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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封面报道·主文】再查地方隐性负债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7年第21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29日
迅速膨胀的地方政府表外债务,对接影子银行,风险敞口不明确,但有着强烈的刚性兑付预期;六部委发文意在封堵举债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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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 文| 财新记者 吴红毓然 于海荣 王晓霞 董兢
  在最近一轮的防风险中,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是重点之一。
  2016年四季度开始,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逐步收紧,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2016年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88号文);作为落实措施,2016年12月财政部出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152号文);最新的动作是,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及“一行三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
  此番对地方债管理持续收紧的背景是,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实施以来,尽管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但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在融资平台受限之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隐性举债现象日益突出。
  “风险已经呈蔓延态势。”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
  在前一轮的摸底中,有专业人士估算,截至2015年末,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接近35万亿元,而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尽管隐性债务没有统一的口径,但这一数字亦不容小觑。
  这些迅速膨胀的地方政府表外债务,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表外理财,涉及数亿普通居民的财富。地方政府和银行两大主体在表外激进扩张,风险敞口尚未得知,但有着强烈的刚性兑付预期,亟待摸清底数、逐步引导回表。
  “六部委联合发文,将各自的职责权限联合起来,能够形成立体化管理、全方位监控,让地方政府债务进一步规范化。”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院研究员赵全厚对财新记者表示。
  问题在于,从新预算法、43号文,到88号文、152号文,再到新出台的50号文,中国对地方债管理已经建立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预案、日常监督等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何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屡禁不止?
  多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的官员和研究者均表示,债务监管不仅是财政部门的事情,很大程度上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关。尽管近年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正在逐步转变,淡化GDP考核,增加地方债务等指标,但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仍不清晰,地方政府仍有扩张的冲动,相关制度效用的发挥还需要一个过程。
50号文堵偏门
  “50号文是针对目前突出的问题为导向的,问题有哪些,政策就延伸到哪里。”前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财新记者称,去年底财政部组织地方专员办对地方债核查的结果显示,地方政府利用假PPP、虚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问题较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屡禁不止。
  50号文要求,各省级政府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在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
  一位财政部地方专员办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近期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统计截至去年12月底和截至今年4月底的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债务情况,统计内容包括国开发展基金、农发建设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债、银行贷款、拖欠工程款、融资租赁、信托、涉及未来支出责任的其他事项等。
  PPP是近两年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使用较多的方式。2014年初财政部推出PPP的初衷,是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五大变革。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采用固定回报、兜底回购等方式包装PPP项目,借PPP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增加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见本刊2016年第44期“PPP大跃进”)
  政府产业基金是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的另一个新融资工具。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62号文),明确指出不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来直接扶持企业。此后,各地政府将原来的政府补贴改成产业引导基金,本意是通过市场化运作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据业内人士介绍,产业基金从表面上看不增加政府债务,但地方政府对其他LP(有限合伙人)一般都有隐性的担保条款,并且提供土地、房产、股权等抵质押物,实际上增加了政府的或有负债。
  “PPP、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有很多灰色地带,政府以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的方式‘打擦边球’。虽然这种情况整体规模不大,但苗头性的问题很明显。”一位地方财政部门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一些东部地区在利用PPP、政府引导基金融资方面,突破了预算法,违规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兜底函,对项目进行回购或承诺固定收益。”
  据其介绍,在西南地区,属于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财政支出责任构成中,政府购买服务、PPP、专项建设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占比大致为5∶2∶2∶1,但东部沿海地区是以PPP与产业引导基金为主,合计占财政支出责任的七成左右。
  从内容上看,50号文用大量篇幅重申了此前若干文件中涉及融资平台、PPP、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内容。
  50号文再次申明,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对融资平台,50号文重申,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的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组发布报告称,这一要求划清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债务界限,禁止地方政府违约通过融资平台或PPP 形式进行融资或承诺担保,特别是明确金融机构自身应商业化审慎评估平台偿债能力,将进一步弱化平台背后的政府隐性增信,今后融资平台的政府“金边属性”可能进一步弱化。
  不过,50号文并未对政府购买服务做出明确限制,只是提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据财新记者了解,下一步财政部可能单独发文,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变相举债行为。
  一位资深监管人士呼吁,应尽快实现对地方政府显性、隐性债务的全面、准确统计。由财政部加快出台地方政府或有事项等具体会计准则,科学设计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属性,制定统一、清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口径和标准;在此基础上,以地方政府负债率为风险指标,对各级政府债务风险开展评估考核,实施分类管理,加强责任追究。
  一位东部发达省份财政厅的人士对财新记者称,财政部要求从今年二季度起,按季度统计上报融资平台债务情况。同时,财政部正在布置新的债务监测信息系统,要求今年10月全国上线,到四季度新老系统并行,2018年起全部使用新的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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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乱象
  “政府产业基金乱象很多,现在已经到了正本清源的时候。”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的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
  产业基金大致分为财政资金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资本设立(一般由行业龙头企业发起)两大类。从2015年开始,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便呈指数性增长。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14年,全国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76只,目标规模2122亿元;至2015年,分别暴增至313只、3773亿元,增幅达311.84%、77.8%。2016年,政府产业基金数量进一步增长至1013只,总目标规模则飙升至53316.50亿元,已到位资金19074.24亿元。其中,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在内的股权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共设立901只,总目标规模32227.13亿元,已到位资金11336.47亿元;余下为基础设施类引导基金。
  “关一扇门,开一扇窗。”华创证券债券研究团队如此形容43号文之后,产业基金对地方政府融资的作用。
  2014年末,国务院发布43号文,旨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但是,永远存在“资金饥渴症”的政府融资平台与呈现“资产荒”的商业银行一拍即合,以“假股真债”结构继续源源输血。除了投资实体企业,部分政府产业基金将资金大量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大量诸如城镇化建设基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轨道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航空产业投资基金、PPP基金等形式的产业基金应运而生,成为地方政府的新融资平台。
  “青岛市设立了两只产业基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投到服务业的。”一位青岛发改委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
  正如华创证券研报指出,产业基金本质上是一种新的融资媒介,以股权的形式介入项目公司,参与施工建设。表面上是表外融资,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但地方财政多出具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安慰函”,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保,名为股权实为债权,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
  有真实需求的项目不实,从而变成政府变相融资,是产业基金的实质问题所在。“产业基金就是政府加杠杆,只不过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变成了回购函,从承诺隐性兜底变成了承诺回购,这不一回事吗?”一位股份银行风险部副总对财新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近期50号文叠加银监会大检查,多家银行已开始收紧对地方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
  “政府出资不实的情况很多,所以我们收缩了产业基金规模。”一位大型银行高层对财新记者指出,与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后续合作并不理想。
  此前,很多银行跟各类省级产业基金签订了初期意向合作规模,偏向务虚,但随着产业基金各种问题暴露,叠加银行非标突破监管红线的压力,银行开始收缩。
  此前银监会要求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占银行总资产的4%或理财规模的35%,但一直未对“假股真债”类融资采取措施,直至此番银监会大检查才动了真格。“非标资产穿透来看等同于一般授信。以前走信托通道,占的是给信托的同业授信,现在要穿透为给企业的授信,按贷款集中度看就超标了。”一位农商行人士说。
  据前述大行高层透露,邮储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均大幅收缩产业基金规模,“比如原来谈的是100亿元,现在就收缩30亿至50亿元”。
  据财新记者了解,曾一度轰轰烈烈拟以湖北省财政出资400亿元、撬动社会资金做到母基金2000亿元、最后放大杠杆到1万亿元的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已有银行撤资。“我们本来最初签订协议投300亿元,最后一分钱没投。”一位接近邮储银行的人士指出,这主要因为政府“画大饼”、项目不明确、产业方向不清晰。
PPP隐忧
  “PPP就是政府一头热,连银行都没什么兴趣参与。”前述青岛发改委人士说。
  自2014年起,财政部和发改委先后力推PPP,以期实现支持经济增长、转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融资方式乃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多重目标。但在很多地方的执行中,PPP从一开始就异化为新的融资工具,政府隐性举债的问题不断冒头,引入社会资本的功能逐渐异化。
  根据财政部的统计,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入库项目近1.23万个,累计投资额14.6万亿元,入库项目数前三位的省份是贵州、山东、新疆,占入库项目总数的32%。其中,全国已签约落地PPP项目累计逾1700个,投资额2.9万亿元,落地率34.5%,落地项目数前五位的省份是山东、新疆、河南、四川、浙江,合计占比45%;落地项目投资额前五位的省份是山东、贵州、河北、北京、河南,合计占比为41%。
  有趣的对照指标是,按2016年全国财政收入和GDP排名来看,经济实力雄厚的三大省市广东、江苏、上海,并未跻身“PPP大省”前列;而PPP入库数与落地数均居前列的新疆,2016年财政收入负增长2.4%;山东、贵州、河南的财政收入增速分别从2015年的10%以上降至8.5%、8.1%、8%。
  除此,早在2014年末,贵州省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8774亿元,政府债务率已高达190%。贵州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8月,贵州以政府主导的基础建设投资规模为2773.73亿元,同比增长27.9%。
  可以看出,财力强的地方政府不太急于推广PPP,越是财力吃紧的地方越热衷于PPP,未来地方政府可承受能力存疑。
  分析PPP项目对地方政府负债的影响,需要区分项目的不同类型。如果是使用者付费充足的特许经营类PPP项目,不涉及政府未来的支付义务,不会增加政府债务;但如果是使用者付费不足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类PPP项目,政府将在PPP合同期承担确定的未来支付义务。
  按照财政部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但现实中有些PPP项目通过多种方式绕过这一比例制约,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或存不实。
  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是PPP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来看,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以央企和国企居多,民企相对较少。
  “PPP我们一单没做。”一家中型信托公司总裁对财新记者说,他们2015年曾专门派出一个团队,到江浙和川渝调研了两年的PPP,想真正去做这个业务,但是最后放弃了。另一位湖南某地级市城投平台总经理也指出,他们在2015年也试图做PPP,最后因财务成本高企、程序审批麻烦等问题搁置。
  前述信托总裁称,做PPP考虑要点有三:一是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有多强;二是投资期有多长、回报率有多高;三是退出路径的便利性和流动性如何。这些地方政府均未明确。
  “我问政府,未来能不能自由转让,政府回答:没有说不能转,也没有说能转,能不能转,我们也不清楚。”他指出,“很多政府官员搞PPP的积极性也不够,能赚钱的好项目,他们想自己做;差项目引进社会资本他们也觉得难度大,民间资本也不傻。”
  他举例道,“比如我们最想做的PPP项目,是污水处理厂、收费道路这类项目,有明确的现金流和商业模式;政府说,‘这个你别弄了,咱们弄个广场吧!’弄广场我到哪收钱去?”
  此前财新报道,真正的PPP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让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工作,产生优良的运营效果,政府购买的应是硬件、软件及管理的整套服务,而不是仅得到硬件设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往往只看中了PPP的融资功能和高杠杆特性。(详见本刊2016年第44期报道“PPP大跃进”)
  部分PPP项目操作不规范导致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增加的问题,已引起财政部的重视。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近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对社会资本承诺固定回报、兜底回购,将无法实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显然不符合PPP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理念,是假PPP。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对PPP认识不到位,对于长达二三十年的合作仍心存疑虑。
  在PPP概念大热的当下,PPP产业基金、PPP专项债及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也受到追捧。对此,孙晓霞强调,PPP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融资安排的手段,而不是退出途径,不能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原应由股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公众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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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31 11:53:16
虚假政府购买服务泛滥
  “目前市场的共识是,政府购买服务有扩大化和泛滥化的趋势,被地方政府和银行利用,将原制度本意购买的具体事务性服务,扩大到了基础设施服务等领域。”一位大行相关人士说。
  2016年6月末,审计署审计地方政府债务时发现,内蒙古、山东、湖南、河南等省市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
  7月,财新网一则来自业内人士的投稿激起千层浪。这篇名为《警惕“伪政府购买服务”违规隐形举债》的文章指出,目前在PPP的推进中,存在违规现象:将政府采购工程包装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委托代建等方式,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隐性增加地方政府债务。更有甚者,地方政府因为招商引资的需要,将不属政府职能性质的非公益性项目,如工业园区厂房和办公楼项目建设等,包装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到银行融资。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文发表后,财政部召开了内部座谈会研究此事。
  从形式上看,这种“伪政府购买服务”类似于拉长版的BT(建设-移交)项目,与假PPP相似,但规避了PPP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实质上是隐性政府债务。
  政府购买服务应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意见为准,购买内容应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但在实际中把采购工程变成了采购服务,用工程代建服务、购买基础设施服务等变通方式做成了政府购买服务。”一位知情人士指出,“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一般不应含基础设施,但棚改服务被纳入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就开始乱起来了。”
  目前在财政部和发改委的文件中,仍能发现一些基础设施服务被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比如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服务中的农村公路建设、地下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2014年末,扶贫也被列入了政府购买服务之列。
  “地方政府当然也乐意做。棚改就是三四线城市拉动经济的最大动力。”一位资深地产分析师调研了东中部若干城市后,对财新记者指出,部分城市棚改的货币化率已经接近100%,政府给居民补贴的资金力度极大,推动去库存及当地GDP的指标增速;资金除了专项基金,就是城投平台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向国开行及商业银行融得。
  上述接近财政部人士指出,近期拟发文,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规范,总方向是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真实的。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已经明确界定,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是人大预算已经安排了的。现在有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不限于服务了,或者预算没有安排就去购买。”这位人士强调,只有经过人大法定批准列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才是合规的,并且按照现行法律,人大只能批准年度预算。
  前述银行人士认为,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应该不包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大型政府基础设施。他建议,顶层设计应该进一步明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各自的适用范围,“不能有任何交集和漏洞让地方政府有空子可钻。”
  这位人士认为,凡是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服务均应适用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仅限于小金额、短期限、高频率的事务性服务,现在已有交集的要纠正。同时,建议取消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权力;而且由财政部制定目录负面清单尤为重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购买服务审查公示系统,明确不在系统中的购买服务合同不合法,财政将不予支付,以此制约、控制和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亮剑违规担保
  无论是传统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还是新兴的产业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举债方式,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根本上是因为背后有地方政府的担保,形式多样,或显或隐。
  对此,50号文严令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城投融资提供担保,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亦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 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并且明确地方违规担保的最终整改期限为2017年7月31日,追究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债资信指出,50 号文延承新预算法、43 号文、88号文等相关政策精神,是财政部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行为的再度“亮剑”,但体现出的整改态度更加坚决,整改内容也更加具体,有助于整改落到实处,并切实杜绝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现象再次发生。
  光大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旭认为,主要从两方面判定违规担保:一是是否出具承诺函,比如承诺当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本息时,安排财政资金偿还,或承诺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二是是否纳入了年度财政预算(含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中长期规划。
  按照新《预算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只能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安慰函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借债务。
  在近两年的多起法院判例中,地方政府提供的担保函均被判无效。2015年3月,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起诉辽宁省政府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地方政府出的承诺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2016年10月末,贵州省多个地市级财政局申明融资承诺函作废并限时收回。事因是财政部收到了贵州省地方政府违规出具担保性质文件的举报,要求当地政府自查整改。
  2017年3月,财政部就多起违规担保问责。比如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出具协调资金支付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后黔江区政府、区财政局、融资平台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均被处理,采取警告、撤职、免职等措施。
  比较稳健的银行,现在不做政府出具承诺函的业务了。“以前地方银行跟着地方政府走,现在大家都看看再说。”一位大行江苏省分行人士指出,现在政府类融资业务增量下降较大。
  “承诺函不在于出不出,在于是不是财力雄厚的政府,财力雄厚的政府不出承诺函也能履约,财力不雄厚的政府出了也没钱履约。”前述信托高层指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武汉、成渝这五个经济圈城市集聚比较旺盛,还可以做一些政府类融资,“西北、东北,一概不碰。”
  50号文再次释放地方政府隐性担保机制破产信号的同时,还首次提出:允许地方政府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堵疏并举,可谓政府融资担保的堵偏门、开正门。中金公司报告称,这可能考虑到城投平台“金边属性”消失后融资平台的再融资接续问题,适当给予平台融资市场化支持和过渡。2015年以来,省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或其他担保公司为城投平台融资提供担保的案例已经很多。后续担保公司有望拓展至更低行政级别政府出资,借助担保放大倍数的杠杆作用帮助更多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中债资信认为,这有利于降低城投企业对外担保风险、区域企业的融资成本,以及地方政府化解区域系统性风险的成本。
谁是社会资本方
  目前参与政府产业基金、PPP的社会资本方,仍以银行表外理财等资管产品为主,央企、国企等也是重要参与主体。更有甚者,“有地方融资平台到外地市场扮演社会资本,投入到更低一级的政府PPP项目中去。”一位东部某地级市城投平台总经理向财新记者透露。
  业界的质疑是,这些能算真正的社会资本吗?
  银行的投资积极性,一是来自这是收益最好、看似最安全的资产标的;二是能获得政府存款和相应的中间业务收入。比如,产业基金托管户一般开立在提供资金的银行。截至2016年末,商业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已经超过120万亿元,同比增近40%,工行、招行、兴业这三家银行最多。
  “以前说按1∶5的比例放杠杆,但社会资本不来,于是我们把杠杆下调到1∶3,但参与的社会资本还是以银行理财资金为主。”某省会城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人说。
  前述股份制银行行长提醒道,虽然现在产业基金杠杆多在1∶4,即满足政府类项目资本金20%的要求,但产业基金通过银行“投贷联动”模式,比如银行先给政府贷款,政府用作资本金;银行理财再投资产业基金,由此将政府资本金降至5%-10%左右,甚至是0。
  由此,政府的杠杆变相放大了。前述股份银行行长测算,如果政府自有资金仅占整个项目的5%-10%,信用风险不低,“现在基础设施的发展程度跟七八年前大不一样,风险远高于以往”。
  期限错配是此类业务另一风险点。据业内人士介绍,实际操作中,原本应该“独立建账、单独核算、独立管理”的理财资金,却被做成滚动发售、混合管理的资金池。一般同业理财的期限为半年到一年,居民理财通常为三个月到一年;而产业基金作为非标股权投资,退出方式不确定,期限短则两三年,长则10年到15年。
  “银行理财投产业基金,期限错配的问题非常严重。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就如同一个‘黑匣子’,你看不清里面有的每笔资金期限多长、应该对应什么资产。”上述业内人士说。
  一位资深债市投资者亦指出,如果地方政府更多采用假PPP这种模式融资,也有严重的期限错配风险。他分析道,PPP项目是用三年到五年甚至期限更短的资金,投到一个长达 10年到15年的项目,这意味着PPP的项目主体需要不断融资,而 PPP内部收益率基本上是按约8%测算的,融资成本将逐年递增,且体量巨大。“一个很重要的结果,就是可能会使工程成为豆腐渣工程,原来是挣了一些钱的工程,通过PPP融资现在挣不到钱了。”
  除了银行理财,保险资金、集合信托也是产业基金的两大参与主体。中金公司银行业分析师黄洁团队的报告曾指出,2016年“名股实债”类资产(含产业基金)规模约2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占45%-55%,集合信托占40%-50%,保险公司占比0-10%。
  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有政府出具隐性担保,算上通道费,去年险资成本通常在4.9%到5.1%之间,同期银行成本在5.3%到5.5%左右。
  除了金融机构,另一大社会资本方的主体是大型央企、国企,比如中交、中铁、中建等。通常情况下,建设类企业以LP身份参与设立基建类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再对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余下金额以项目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
  “施工企业当然更希望一次性拿回工程款,但为了拿到工程项目、跟地方政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也就愿意将收益分摊到十年甚至更长期限里。”一位中建八局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有的时候即使是负利率,施工企业也愿意参与。
  “社会资金用歪了,就是一个空手套白狼的故事。”一位地方政府人士提醒道。据其介绍,个中秘密是:比如成立一家100亿元的产业基金,政府认缴其中30%股份,这部分资金列入未来财政支出预算;社会资本则是银行、国企等,资金都是实缴。政府再做一个100亿元的PPP项目,和社会资本合作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政府持有该有限合伙40%股份,也是采取认缴制。该有限合伙公司需要满足项目资本金20%的要求,需要20亿元,其余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政府按照持有40%的股份,需要出资8亿元。
  “这时候前面的产业基金登场,果断出这8亿元,项目就转起来了。”这位人士指出,按照该产业基金体量,同样的事情至少可以做12遍,由此政府撬动了1200亿元的项目。而政府的实际出资,仅是一张30亿元的“空头支票”。
城投发债影响几何
  “2017年城投债发行规模扩张或有限。”华泰证券宏观研究团队指出,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城投债置换复杂、难度大,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关系;二是城投债正打破隐性担保、刚性兑付等遗留问题。
  目前,地方债置换已进行到第三年,涉及城投债等债券类存量债务的置换,难度不小。财新智库莫尼塔研究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指出,不同于贷款类债务,城投债该以何种“公允价格”置换,涉及地方政府和投资人之间繁复的利益平衡。
  2017年一季度,地方债发行减速明显,共计发行4745亿元,规模不足 2016 年同期的一半;地方债置换额度也未达预期。
  东兴证券分析称,虽然短期内受益于巨额地方债置换对流动性的改善,城投债违约概率极小;但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不断规范,地方债置换接近尾声,城投债整体面临价值重估压力,尤其是中低估值和过分依赖土地注入的融资平台。平台发债将彻底向信用债逐步靠拢,发行成本整体上移。华泰证券预计,2017年城投债发行规模约为2.6万亿元,资金成本约4%-5%。
  2016年下半年以来,政策压力叠加市场利率的快速上行,境内城投发债遇冷,不少城投公司转战海外债市融资。中金公司的报告指出,城投美元债是2016年中资企业美元债券中发展最快的板块,2016年发行人共计34家,发行39只城投美元债;2014年和2015年仅分别发行3只和10只。
  海通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姜超认为,促使城投海外发债继续发力的原因有多个,首先是境外发债要求放松。除了今年1月外汇局支持内保外贷发债资金回流,还有自2015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将海外发债从额度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其次是城投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城投公司融资环境受政策影响较大,且当前国内城投债监管有加强趋势。”
  据财新记者了解,财政部已经关注到城投海外发债的动向,向其他部委及更高层报告过此事,但如何应对,考验着监管协调能力。
隐性负债为何屡禁不止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地方政府债务快速累积,负债方式从融资平台到PPP、产业基金,花样层出不穷,尽管中央政府监管政策频频出台,但仍明显滞后于地方政府的举债“创新”。原因何在?
  “债务监管不仅是财政部的事,很大程度上与政府职能转变有关。”前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表示。
  地方政府的举债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投向了经济建设。中信建投证券将城投公司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基建类平台,这类项目前期投入大,后期回收难;第二类是公路建设等收费类项目,投资大,未来有一定收入,可以引入PPP;第三类是燃气、供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前期投入较少,未来有稳定的现金流,适合引入PPP;第四类是物流、仓储、旅游等项目,前几年已开始陆续剥离。目前平台存量债务中,前三类项目占比很大,80%的城投债涉及基建类项目。
  “难的不是融资平台转型,而是以前属于融资平台的任务,地方政府是不是不需要再承担了。”赵全厚认为,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成长期,投资建设任务重,需要从体制创新上来解决资金问题。在他看来,目前中央给地方的债务限额“有点谨慎”,为了体现宏观审慎原则,中央允许地方举债的规模相对地方政府的现实投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而PPP更适用于单个项目,缺乏综合的统配功能,而且PPP走向成熟,能够承担地方的合理的基建需求,还需要几年时间来慢慢培育市场。
  “政府天然有膨胀支出的本能。”前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并不认为前门开得不够。他称,政府的收和支永远是不够的。2017年的中央预算中,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规模已经超过20万亿元,平均每个乡镇支出5亿元左右,再加上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支出规模已经很大了。
  赵全厚也承认,政绩考核会使得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资规模超过当期应有的客观合理规模。随着政绩考核体系的完善,淡化增长、增加环保和地方政府债务约束等指标,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速度会加快,但这仍需要一个过程。
  导致地方政府隐性负债屡禁不止的另一个原因是,问责力度和范围不足。
  今年1月,财政部致函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重庆等五省级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建议核实处理个别违法违规问题,依法问责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依法处理个别企业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2017年2月3日前将处理结果反馈到财政部。
  但是,截至目前,只有重庆黔江、山东邹城公布了处理结果;银监会对江苏金融租赁、山东国际信托、建行驻马店分行等金融机构处以罚款,并问责相关负责人。
  50号文提出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
  前述财政部人士称,从原来只对地方政府问责,现在扩大到对金融机构问责,在发债过程中出具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要问责,现在监管的空白是对融资平台发债的承销商没有惩戒手段。
  即便如此,也很难保证未来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能被全部问责。有熟悉财政部相关情况的高层人士称,目前的难点是财政部门很难确定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违规的金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无法保证,财政部发函只能起到提醒的作用,更多的是尽职免责,很难确定具体数额。
  此外,对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变相举债行为还存在问责难。按现行规定,只有经过人大批准、列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才是合规的,且人大只能批准年度预算。但目前已出现部分地方人大对违法违规举债出具担保函的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只能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问责,对地方人大很难追责,亦涉及不同机构间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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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31 12: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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