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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7
私有制的复归—中国所有制循环的历史轨迹
黄焕金

1950年以后中国的所有制运动,在传统意识形态与经济发展的反复较量下,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私有制复归”的历史轨迹。这个历史轨迹,就象中国皇朝历史上“龙在上凤在下”还是“龙在下凤在上”的权力较量一样,由私有制与公有制(体现为国有制与集体制)这两种所有制力量不断竞争而交替进行着。但是,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最终成为主导的情况下,这个历史存在着一种“私有制复归”的现象。
首先,为避免人们对“私有制”这个概念只作简单的习惯意义上的感觉,我们在此首先对之加以严格定义:私有制是指人们对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物品拥有个人所有权。它的意义,是肯定了“个人所有权”,即将物的所有权具体化到每个个人上面去。而公有制则将所有权停留在“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形态上,因此是脱离“个人所有”的。而合伙制、股份制则是由个人所有联合起来的一种所有制,它与脱离个人所有的公有制或集体制具有根本不同的意义;在合伙制、股份制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到个人所有的因素在里面,并且起决定作用。因此,如果说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体现形式,那么这种公有制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了,已经是私有制意义上联合起来的公有制了。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就算国家出资的诸如养老、疾病等方面体现为“公有”的保障体制,也需要个人出资作为一种引导,因此,同样体现为“公私合营”。比如,在疾病保险中,个人自己出10%,国家替个人出90%,这等于用个人的10%去引诱国家的90%出来为他个人保障服务。
也许有人说,你说的私有制与马克思所批判的私有制不一样呀!概念不能“约定俗成”呀!但是,稍稍想想就不难明白,这里的私有制已经包含了马克思的私有制意义。因为,尽管这里所说的私有制是“产品私有制”,而马克思所批判的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是“产品”不是很容易转化为“生产资料”的吗?除了以自然物(如原始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特例外,所有的生产资料不都是人的产品吗?因此,“生产资料私有制”不过是“产品私有制”的一个特例。也许再有人说,马克思并不反对产品作为个人生活消费品而“私有”,但反对它们成为生产过程中的任何“生产资料”。这种荒唐情况能够成立吗?为什么要规定某人的某种物品只能用于他的个人生活消费,而不能用于他的个人投资?不能成为个人资本?真是自寻烦恼。
我们经过研究,发现60年来的中国经济运动,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运动,存在着一种所有权从集体与全民所有具体化到个人所有的趋向。当然,同时也存在着由个人所有向集体与全民所有的反向运动,但在改革开放30年间,前者占据主导地位。比如在农村,农业与林业都先后实现了这个运动,即从集体所有到农户个人所有的转化;而最近国家刚刚实施的山林改革,则强调山林所有权要由集体所有向农户个人所有的转化,国家将这看成是振兴与发展林业的重大举措。在此,国家吸取粮食包产到户的成功经验,用同样的构想去发展林业,并且坚信这样同样会取得象农业那样的成功效果。当然,这种个人所有并不排斥将来的联合,并不排斥农民们将自己的产权联合起来,发展出某种合伙形式,但正象前面所说,它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联合,而不是脱离个人所有的那种传统公有制与集体化形式。
私有制的意义,当然是要剌激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如果说私有制不是个好东西,那么它也可以被理解成“为剌激人们创造财富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就象想要牛马干活也,就要给它好吃的一样。并且,由于它强调“人们对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物品拥有个人所有权”,因此“任何人无权占有不属于他创造的一切物品”就是私有制意义的一个合乎逻辑的自然延伸了。因为,当有人侵占别人创造的物品时,别人就不能对自己所创造之物拥有所有权了,这就违反了私有制的本来意义。所以,与一般人对私有制的肤浅理解根本不同,私有制从其本来意义上说,是反对与防止一些人侵占其他人的合理财产的,是反对一些人对另外一些人进行剥削的。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其实也基于这个私有制意义,因为他认为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出来的,理应归工人所有,创造者理应拥有创造物的所有权,但现在却被资本家占有,因此形成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马克思同时认为,资本家之所以能够剥削,是因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即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以使资本家能够剥削工人,而要消除这种剥削,必须将资本家的这个生产资料私有权剥夺过来,变成工人“共同所有”。但是,新的研究却证明,资本家并非单纯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而获利的,而是因他承担资本保值增殖切身责任而获利的,这种责任承担,也是一种劳动。由于这个责任相当沉重,因此并不是什么人可以做到的,正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我们一直无法摆脱资本主义,即承担资本保值增殖切身责任者拥有对企业的主导权,这是人类社会的“自然现象”。比如,A给B千万元,并且要求B向A本人提供10%的年利,同时到期还本,那么B将承受多大压力与责任?那是什么人都可以承受得了的吗?如果1年过后B无法保证向A提供10%年利,甚至连本金都亏损了,B将怎么办?跳楼自杀吗?这倒是失败者们经常采取的解脱方式。而B所雇佣的工人此时不过一散了之而已,没有感到负债的压力。所以,资本家实际上并不是依据他的资本所有权而获利的,甚至在许多时候,资本家本人根本不拥有资本的所有权(他投资的钱是借来的),因此更谈不上依靠资本所有权来获利了。资本家之获利,是依靠对资本使用权的适当经营而实现的,资本家虽然并不一定是资本的所有权人,但资本家却对他所使用的资本负有保值增殖切身责任。
最新研究表明:利润并不是资本所有权这种“生产要素”的获利形式,而是资本家负保值增殖切身责任的劳动(可称为“心力劳动”)所得。资本所有权的获利形式是“利息”而不是“利润”。在这一点上,几乎全世界的经济学家都看错了。因此,资本家实际上也与工人一样,是劳动者;至于他们在整体劳动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多少,在创造相关产品中所发挥的作用有多大,那是一个具体问题了。当然,他们要按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性质与大小而获得分配。而这也反映了“创造者获得其创造物”的私有制精神。在股票市场中,谁承担的风险大,谁就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投资者不想冒更多风险,则可以将他的钱委托给某些投资机构,但所获得的收益自然要较低。如果一点风险都不愿冒,则可以将钱存入存入银行,但只获得很低的一点利息。所以,你有钱没有用,要看谁在为你的钱创造利益,而创造者也不会白白为你创造。因此,所谓“按要素分配”只是一种假象,更多的是按劳分配,但这个“劳动”还要包括资本家(企业家)的劳动在里面,而不象传统意识形态所说的那样,只包括工人阶级和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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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7 08:28:05
坐沙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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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7 08:55:42
中国的公有制本来就是个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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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7 11:05:38
真不知hhj的脑子里装了多少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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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7 11:49:14

我们再来看看60年间,中国所有制循环的历史轨迹。
“从1950年冬季开始,全国新解放区分三批发动群众改革土地制度。到1953年春季为止……土改已全部完成。通过土改,使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几亿亩土地和其他大量生产资料,每年不必再向地主交纳几百亿斤粮食的地租。”(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土改是60年来中国所有制循环历史轨迹的开端,所以应从此说起。土改是私有制性质的,因为它通过“耕者有其田”来实现种田的农民拥有他所生产出来的粮食与其它产物,同时,它的生产方式是农户“单干”。至于地主原先的地租是否具有合理性,要看它是单纯出于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垄断,还是地主对土地的投入从而使土地得到改良,前者所产生的地租是不合理的,而后者所产生的地租则是合理的。因此,实际上地主是不能依靠地租来养活自己及其家庭的,因为地租的合理界限只够对土地的投入成本(包括地主本人的人力成本)的补偿。
随即而来的是“农业生产合作运动”。“1952年冬季和1953年春季,农业生产合作运动呈现为高潮,社会主义空气逼人……共产党员如果不参加互助合作就站不住脚。”(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这个农业合作运动的最初形式是“互助组”,即若干农户联合起来互相帮助。在这个自愿组合起来的互助组中,当然可以看到各个农户的所有权在里面,不象集体化状态下,农户农民个人的所有权完全被掩盖起来了,甚至完全抹杀掉了,个人所有完全被集体所有所取代。但是,“互助组”在1949年以前的老区就已经存在了,而这个问题,在1951年竟然导致党内的重要争论,并且一度升级为“两条路线斗争”。1951年,山西省委鉴于老区互助组的涣散局面向高层作报告,于是引起了这场争论甚至“路线斗争”。“1951年,围绕山西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在党内发生了一场争论。争论的问题,在提法上,虽然只说是老区互助组要不要提高一步,但实质上是涉及当时老区农村或土改后的农村要不要开始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当时薄一波(发表在当时的《人民日报》上)所说的一段话很有意思:“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这样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是一种完全的空想……因为今天的互助组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自愿和等价交换的一种组织,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而不是消弱和否定它。”互助组是两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存在的胚胎,有些人要从中导出集体制和公有制,有些人要坚持其中的私有制。之后不久,事情就导向了前者,后者则受到了剿灭。而毛泽东则“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
可见,以所有制形式来决定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观念与做法,一直具有深厚的意识形态传统。但无论如何,用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集体制)来作为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标志,是根本错误的。从马克思本人的理论来看,判断是不是社会主义,要看它是否能够给予他的劳动人民以比资本主义更富裕的生活水准,而从邓公“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看,要看它是否能够达到共同富裕。至于公有制形式,那不过是为这个“人民富裕”的最终目的服务的手段与形式,如果它能够促进这个目的的实现,那就是社会主义的,相反,如果导致人民更加贫穷,那就是反社会主义的。为了强调这一点,邓公还在92年“南巡”中特别提出“三个有利于”,以使人们的思想能够从传统所有制意识形态中解放出来。
在互助组之后,集体化上升到合作社形态,开始时是初级社,再后是高级社。“1956年4月底,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10月底,多数省市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但是,在这个步骤中同样存在着许多争论,它主要体现在主管农村工作的邓子恢与毛泽东之间的分歧上面。邓子恢经过实际调查研究,提出了比较实际的农村合作化政策,比如充分尊重农民的入社自愿,对办不好的社容许其解散,社员容许退社。不过这并不合毛泽东的意,因为他把任何集体化形式都看作社会主义性质,多些集体化即多些社会主义,少些集体化即些少社会主义与多些资本主义;毛这样说:“为什么老是喜欢去挫折社会主义因素,而老是不喜欢去挫折资本主义因素?……你们脑子里藏着相当的资本主义思想,所以你们觉得社会主义因素没有什么可爱。”(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并且在合作化问题上,毛提出了“小脚女人走路”的问题,从而使任何人都不再敢按实际情况与农民意愿来办合作社了,开始以各种方式迫使农民入社,比如通过重新划分阶级来迫使比较富裕的农民入社。合作社构想除了“社会主义”性质以外,还有一个因素,即将许多散在的农户组织起来,能够便于实现耕作机械化与集中力量办一些跨区域的“大事”。不过这一点并不一定正确,散户并不一定不利于耕作机械化。比如现在农村在散户耕种的情况下,也自然而然地实现一些机械化耕作。因为耕作者是个体专业,它可以到各家的田地里去耕作并收取一定费用,并不一定需要将农户组织起来好让他们有能力购买机械,农户自己不需要购买拥有机械,同样,生产队也不需要购买拥有机械。耕作之事完全可以形成一种专业分工。
在农村以合作化形式而从个体向集体演进的同时,在城市同样产生着类似的事情,即对各个个体工商户与私人资本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公私合营与国有化运动而将几乎所有民族工业国有化。
在合作社运动开始之后,合作社越办越多,也越办越大,最终产生了“政社合一”的“公社”。所谓“政社合一”,应该是指农村与农民工作的政治化,用行政手段管治农村与农民。可见,在“公社”这种形态里,农民离自己个人权利的私有制更远了,在“公社”这种极端的公有制形态里,已经完全看不见作为个体的农民及其利益,他们只体现在人口(户口)统计中的一些数字,1、2、3、4……。而在互助组与合作社里,作为个体的农民的各项权利还有所体现,当然,合作社越高级,越大,农民个人的权利也就越淡化,直至公社,这种个人权利基本上消失了。
公社开始时是作为合作社的扩大化的形式存在的,是一种“大社”,它把许多个高级社合在一起,直至将整个自然乡,甚至多个自然乡都包括进去了,最大的,甚至包括整个县(但由于毛泽东怕因此而出现“秦始皇”而遭到禁止)。开始时设立大社的构想,是为了方便搞些跨地界的较大工程,比如水利工程等,它们需要大量劳动力,建成后受益区域又较广。因此需要将合作社扩大化。但是,它的意义并不仅仅于此。毛泽东自己的看法是:“乡社合一,将来就是共产主义的雏形,什么都管,工农商学兵”,并且把公社看作“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一种社会结构形式;他进一步指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而有些地方领导则把公社看作“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一个重要关节。可见,在领导人看来,公社是一个对农村与农民进行更有效统治的形式,是国家意志直接达至农民的工具。当然,在这个工具里面,农民是没有个体权利可言的,更谈不上农民个人的私有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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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7 11:49:48
在“公社”这个形式里,激进的领导者们开始尝试让农民们过上“共产主义”生活,办大食堂,吃饭不要钱,大刮共产风(当时的群众形容共产风:见钱就要,见物就调,见屋就拆,见粮就挑。“共产风”这个词的发明权属于毛泽东本人),不仅将每个农民自己的口粮完全交公,甚至不容许他们留存自己做饭煮菜的铁锅与炉灶。在所有制方面,所有权越来越上升,从农民个人手里至合作社,到公社,再到国家,越来越“公”。关于这一点,毛泽东说:“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取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改变所有制过程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份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可见,公社又被最高层看作将农民资产完全收归国有的一个渠道。这个渠道使农民忍受着“一平二调”的痛苦,当时的农民在谈起共产风时说:“上级搞‘一平二调’,比老鹰抓小鸡都容易,老鹰抓小鸡,小鸡还能叫几声,而平调你的东西,谁也不敢吭声。”(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谁敢吭声,连饭都没得吃,因为食堂已经受到他们的控制。
与这个过程同时发生的,自然是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受打击。如记载:新华社1959年1月18日内部报道,广东省新会县人民公社第一次发工资后,出现“四多四少”和“三化”,即:吃饭的人多,出勤的人少;装病的人多,劳动的人少;学懒的人多,学勤的人少;读书的人多,劳动的人;出工自由化,吃饭战斗化,收工集体化。(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
在以公社的形式走“穷过渡”而使公有化达到极端,并因大搞“大跃进”、大刮“共产风”而造成严重后果后,毛泽东意识到了问题,他改变了原来想以公社的形式大搞“全民所有化”的打算,重新确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所有制形态。所谓“三级”就是公社、大队、生产队,“队为基础”是指生产队为农村所有制的基础,大队与公社都不能随便平调生产队的物资。这样,就象洪水达到最高点后开始下降与撤退那样,中国所有制运动到此从公有制最高点开始撤退,原先想通过“公社”这种形式而通向完全的“全民所有制”甚至共产主义,在社会无情的规律面前不得不有所退却。不过,生产队所有仍然是集体性质的所有权,还没有退却到以农户及农民个人为所有者的私有制。这个历史进程,最终由1978年开始实行的“大包干”所开始实现。从“队为基础”到大包干,这种所有制维持了近20年,毛泽东一直未再改变,并且多次拒绝有人提出的再次升高所有制形式的“穷过渡”意见。
我们已经看到,毛泽东将农村公有制退却到“队为基础”并且一直保持到他离开人世。他是坚决反对“单干”,反对“包产到户”的。而包产到户的实质是私有制的,即耕种者拥有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尽管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制,只拥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他主要担心的是单干会引起农村分化,即一部分人富裕,而另外一部分人贫穷。关于贫富分化我们应该有更加理性的观念,既要防止贫富分化,也要防止为了防止贫富分化的出现而对劳动致富的抑制。因此我们必须要重新仔细审视“贫富分化”这个概念。所谓贫富分化,严格地说是指:一部分人的富裕导致另外一部分人的贫穷,或者说,一部分人的富裕建立在另外一部分人贫穷的基础上。只有这种情况才算是贫富分化。如果一个人的富裕并不导致另外一个人(一些人)更加贫穷,那么这不算是贫富分化。这种贫富分化表现为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一部分人直接剥削另外一部分人,从而导致贫富分化。而剥削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劳资关系而形成的剥削(这是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方式),另外一种是通过供求的买卖关系与价格机制而达致的剥削,比如行业垄断企业用抬高其产品价格而从消费者那里获得过度利益。比如现在中国的许多国有垄断企业,就存在这种情况。
另外一种情况是,尽管一部分人并不直接剥削另外一部分人,但通过这部分富裕之人的消费行为而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从而使其他人在消费价格上的购买力受到削弱,这也属于贫富分化。比如,有些人钱很多,他们将钱用于炒房,从而使房价抬高很多,这样就会使其他意愿购房者的购买力受到损失。这也属于“一部分人的富裕导致另外一部分人的贫穷”的情况,因此是导致贫富分化的。而企业家开办企业,向社会提供就业及一定收入的机会,尽管企业家拿得较多,一般来说并不属于贫富分化现象,因为在企业那里就业者至少会获得比没有就业以前更好的收入,因为假如他之前有更好的收入,就不会来企业家的企业就业了。因此,“贫富分化”的意义还包括剥夺低收入者理应获得更高收入的权利与机会,即他本来应该收入更多的,但受到富人(或者掌权者)所设置的种种畸型规则的限制而无法实现,此时他的收入虽然照样有所提高,但仍算为贫富分化,此时他是付出大于收入,即获得这个收入的付出本来没有那么大的,但现在不得不付出更大了。如果企业开办的数量较多,需要的就业量自然较大,那么由于就业岗位的供给较多,根据供求关系,就业者也会获得更多收入。因此,企业家开办企业与公众的就业收入非但不构成矛盾,反而构成“利益共同体”。这与“消灭私人资本家”的观念是恰恰相反。
用以上关于“贫富分化”的理论去看毛泽东对“单干”会造成农村贫富分化的担心,则我们会获得全新的观点。第一,一些人的首先富裕并不等于会出现贫富分化,只要这种富裕不导致另外一些人更加贫穷。第二,我们不会再因为担心会出现一些人的首先富裕而一直将“大锅饭”维持下去,将“共同贫穷”维持下去。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容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条件是这种富裕不会导致其他人的更加贫穷,或者他们的利益因此受损。腐败贪官的“首先富裕”直接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这种“先富”必然导致贫富分化。
因此,每个人收入的差距并不等于贫富分化。比尔盖茨是全球首富,他的财富获得会导致其他人更加贫穷吗?与他近千亿美元的财富相比,他的软件所能够促进的人类信息化文明所增添的全球性利益,应该是更大得多的。在中国改革开放中,有许多国外企业与企业家到中国来,他们当然是比中国人富裕得多的群体,但他们到中国后,中国人是不是比过去更穷了?开放程度更大的广东、江浙等地区的人们是不是更贫穷了?不是,相反,是更富裕了,生活水平更好了。这说明国外资本与私人资本在中国的兴起,大体上并不是贫富分化的因素,尽管有些人收入增多得很快,有些人收入增多得较慢。但没有证据说明收入快者的收入会导致别人更加贫穷,或者有人因此而利益受损。如果私人与外资不在中国兴起与发展,那么中国人的生活肯定仍然停留在温饱线以下。
所以,在今天改革开放、人们的收入差距迅速变化的时代,尤其要科学审视“贫富分化”这个概念。当然,有可能因为低收入群体按其劳动情况理应获得更高收入而被“富人”或权贵所限制,因此尽管他们的收入也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贫富分化现象。但无论如何,收入差距并不能直接与贫富分化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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