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们再来看看60年间,中国所有制循环的历史轨迹。
“从1950年冬季开始,全国新解放区分三批发动群众改革土地制度。到1953年春季为止……土改已全部完成。通过土改,使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几亿亩土地和其他大量生产资料,每年不必再向地主交纳几百亿斤粮食的地租。”(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土改是60年来中国所有制循环历史轨迹的开端,所以应从此说起。土改是私有制性质的,因为它通过“耕者有其田”来实现种田的农民拥有他所生产出来的粮食与其它产物,同时,它的生产方式是农户“单干”。至于地主原先的地租是否具有合理性,要看它是单纯出于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垄断,还是地主对土地的投入从而使土地得到改良,前者所产生的地租是不合理的,而后者所产生的地租则是合理的。因此,实际上地主是不能依靠地租来养活自己及其家庭的,因为地租的合理界限只够对土地的投入成本(包括地主本人的人力成本)的补偿。
随即而来的是“农业生产合作运动”。“1952年冬季和1953年春季,农业生产合作运动呈现为高潮,社会主义空气逼人……共产党员如果不参加互助合作就站不住脚。”(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这个农业合作运动的最初形式是“互助组”,即若干农户联合起来互相帮助。在这个自愿组合起来的互助组中,当然可以看到各个农户的所有权在里面,不象集体化状态下,农户农民个人的所有权完全被掩盖起来了,甚至完全抹杀掉了,个人所有完全被集体所有所取代。但是,“互助组”在1949年以前的老区就已经存在了,而这个问题,在1951年竟然导致党内的重要争论,并且一度升级为“两条路线斗争”。1951年,山西省委鉴于老区互助组的涣散局面向高层作报告,于是引起了这场争论甚至“路线斗争”。“1951年,围绕山西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在党内发生了一场争论。争论的问题,在提法上,虽然只说是老区互助组要不要提高一步,但实质上是涉及当时老区农村或土改后的农村要不要开始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当时薄一波(发表在当时的《人民日报》上)所说的一段话很有意思:“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这样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是一种完全的空想……因为今天的互助组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自愿和等价交换的一种组织,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而不是消弱和否定它。”互助组是两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存在的胚胎,有些人要从中导出集体制和公有制,有些人要坚持其中的私有制。之后不久,事情就导向了前者,后者则受到了剿灭。而毛泽东则“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
可见,以所有制形式来决定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观念与做法,一直具有深厚的意识形态传统。但无论如何,用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集体制)来作为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标志,是根本错误的。从马克思本人的理论来看,判断是不是社会主义,要看它是否能够给予他的劳动人民以比资本主义更富裕的生活水准,而从邓公“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看,要看它是否能够达到共同富裕。至于公有制形式,那不过是为这个“人民富裕”的最终目的服务的手段与形式,如果它能够促进这个目的的实现,那就是社会主义的,相反,如果导致人民更加贫穷,那就是反社会主义的。为了强调这一点,邓公还在92年“南巡”中特别提出“三个有利于”,以使人们的思想能够从传统所有制意识形态中解放出来。
在互助组之后,集体化上升到合作社形态,开始时是初级社,再后是高级社。“1956年4月底,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10月底,多数省市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但是,在这个步骤中同样存在着许多争论,它主要体现在主管农村工作的邓子恢与毛泽东之间的分歧上面。邓子恢经过实际调查研究,提出了比较实际的农村合作化政策,比如充分尊重农民的入社自愿,对办不好的社容许其解散,社员容许退社。不过这并不合毛泽东的意,因为他把任何集体化形式都看作社会主义性质,多些集体化即多些社会主义,少些集体化即些少社会主义与多些资本主义;毛这样说:“为什么老是喜欢去挫折社会主义因素,而老是不喜欢去挫折资本主义因素?……你们脑子里藏着相当的资本主义思想,所以你们觉得社会主义因素没有什么可爱。”(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并且在合作化问题上,毛提出了“小脚女人走路”的问题,从而使任何人都不再敢按实际情况与农民意愿来办合作社了,开始以各种方式迫使农民入社,比如通过重新划分阶级来迫使比较富裕的农民入社。合作社构想除了“社会主义”性质以外,还有一个因素,即将许多散在的农户组织起来,能够便于实现耕作机械化与集中力量办一些跨区域的“大事”。不过这一点并不一定正确,散户并不一定不利于耕作机械化。比如现在农村在散户耕种的情况下,也自然而然地实现一些机械化耕作。因为耕作者是个体专业,它可以到各家的田地里去耕作并收取一定费用,并不一定需要将农户组织起来好让他们有能力购买机械,农户自己不需要购买拥有机械,同样,生产队也不需要购买拥有机械。耕作之事完全可以形成一种专业分工。
在农村以合作化形式而从个体向集体演进的同时,在城市同样产生着类似的事情,即对各个个体工商户与私人资本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公私合营与国有化运动而将几乎所有民族工业国有化。
在合作社运动开始之后,合作社越办越多,也越办越大,最终产生了“政社合一”的“公社”。所谓“政社合一”,应该是指农村与农民工作的政治化,用行政手段管治农村与农民。可见,在“公社”这种形态里,农民离自己个人权利的私有制更远了,在“公社”这种极端的公有制形态里,已经完全看不见作为个体的农民及其利益,他们只体现在人口(户口)统计中的一些数字,1、2、3、4……。而在互助组与合作社里,作为个体的农民的各项权利还有所体现,当然,合作社越高级,越大,农民个人的权利也就越淡化,直至公社,这种个人权利基本上消失了。
公社开始时是作为合作社的扩大化的形式存在的,是一种“大社”,它把许多个高级社合在一起,直至将整个自然乡,甚至多个自然乡都包括进去了,最大的,甚至包括整个县(但由于毛泽东怕因此而出现“秦始皇”而遭到禁止)。开始时设立大社的构想,是为了方便搞些跨地界的较大工程,比如水利工程等,它们需要大量劳动力,建成后受益区域又较广。因此需要将合作社扩大化。但是,它的意义并不仅仅于此。毛泽东自己的看法是:“乡社合一,将来就是共产主义的雏形,什么都管,工农商学兵”,并且把公社看作“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一种社会结构形式;他进一步指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而有些地方领导则把公社看作“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一个重要关节。可见,在领导人看来,公社是一个对农村与农民进行更有效统治的形式,是国家意志直接达至农民的工具。当然,在这个工具里面,农民是没有个体权利可言的,更谈不上农民个人的私有利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