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原则上可以发放消费券。意见指出消费券应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同时还规定如果地方政府出现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以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和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等五种行为,将禁止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
该指导意见的出炉,似乎意味着中国政府要将消费券这种临时性和短期化的刺激消费措施制度化和长期化。但是,消费券能否在短期刺激消费需要仔细评估,即使通过精巧的制度安排刺激了消费,也将耗费巨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也可能更多地是通过“榨取”困难群体(降低其储蓄增加其消费)来实现的,这也与财政部在该指导意见提出的保障民生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中国政府应果断地叫停而不是规范消费券。
去年12月底,成都市政府率先推出了消费券政策,拿出3800万元给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城乡重点优抚人员每人发放价值100元的限期消费券以促进消费,这引发了各地如火如荼地跟进,不仅消费券的种类层出不穷,而且还出现异地发放的壮观场面。尽管目前还没有系统全面的评估,但从零星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其刺激消费的效果并不理想。比如,据杭州市旅游委员会统计,杭州发放的面值高达2.5亿的旅游消费券只回收了2成左右,直接消费总额不到6000万元,许多消费券“沉淀”在了民间,这呼应了最近民间兴起的消费券收藏热。
其实,这是在意料之中的。政府想通过发放消费券来短期刺激消费并不是容易的事,日本1999年推出的“地域振兴券”就一直被认为是“反面典型”。据日本财政部的统计,当年日本因消费券推动的新增消费总额不过2025亿日元,仅占名义GDP的0.04%,这也是金融危机时期很少有政府和地区采取消费券政策的原因。
2008年底,台湾地区向全民每人发放3600元新台币消费券引起了全球瞩目。尽管目前的评估报告还没有出炉,但据台湾中央社的报道,截至9月30日消费券到期日,还有3%左右的消费券未兑付,而且只是在发放的第一个月内出现了消费券的兑付高潮。更重要的是台湾消费券的发放模式决定了其刺激消费的作用注定并不会显著。
政府发放消费券的目标是刺激新增消费,即刺激那些不发消费券就不会购买的消费和因为有了消费券才增加购买的消费(增加购买数量或购买较高价格的产品),如果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精巧的制度安排。
首先,必须缩小消费券的发放范围,不要普惠要“排富”,即把消费券发到缺乏消费能力但消费倾向又很高的困难群体手中。如果消费券发到了富人手中,既白白浪费财力,又不会明显带来增量消费。因为他们往往会用消费券替代日常的现金支出,而把省下的现金储蓄起来。从整体上看,只是政府减少的储蓄转移到了居民储蓄那里,如果完全替代的话,消费并没有变化。因此,台湾向全民发放消费券的作法并不足取,这更多是政府的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
其次,仅缩小发放范围也是不够的,因为困难群体也有可能将消费券作为现金的替代,这就需要限制消费券的购买范围,比如只能购买非基本必需品。日本1999年推出的“地域振兴券”,虽然其发放对象只限于15岁以下的小孩和65岁以上领养老金的老年人,但由于没有限制购买范围,据日本政府针对9000个领取消费券家庭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因为“地域振兴券”而额外增加的消费仅占发放总额的32%左右,其余68%的消费即使没有“地域振兴券”也会进行。这意味着 “地域振兴券”大约有七成转化为了储蓄,只有三成转化为了新增消费。
最后,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其实,政府不必通过招标指定消费券的适用商家,这样可以避免招标过程的腐败和暗箱操作。而目前各地推出的消费券或者指定了商家,或者政府与某些企业联合推出消费券,比如,成都并没有统一印制消费券,而是政府先在事先指定的商家购买折扣券再转发给民众。台湾由政府统一印制消费券,适用所有开立统一发票的商家的做法值得借鉴,这减少了腐败滋生的空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券要想发挥刺激消费的最大效果,必须要尽可能把消费券发放到困难群体,并想方设法刺激其额外的消费,最理想的是将其原本的储蓄也转化为消费,比如可以要求消费券必须搭配现金使用。但这与保障民生的目标似乎又是违背的,因为政府如果想帮助困难群体,更好的办法是直接发现金或退税增加其收入,而不是通过消费券来“引诱”其增加消费。
当然,政府发放消费券即使没有刺激消费,也意味着财政收入向居民的再分配。但这并不是一个最优的收入再分配方式,因为消费券要耗费印刷、发放和宣传的行政成本,还不如直接向困难群体发现金补贴更为简单有效。
总之,消费券如果仅以刺激消费为目标,必然要“误伤”到困难群体;如果仅以保障民生为目标,又不是最优的方式。更何况,许多地方政府已经将其视做了政绩工程,财政并不出钱,看上去更像是帮助企业宣传促销,这更是多此一举,而且还会助长权钱交易和地方保护主义。消费券还是叫停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