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候,生产A商品的3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生产B商品的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显然也是不同质的,它们之间同样不能进行代数和的运算。因为根据我们的假定,两种商品的复杂程度不同。如果A商品的生产是复杂劳动,那么,生产A商品的一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包含的劳动量,就比生产B商品的一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包含的劳动量要多。
社会上有刺绣这种行业,还有草绳这种行业。
相对来说,刺绣很复杂,打草绳很简单。
那么,刺绣行业有行业劳动,即社会必要劳动,
那么,草绳行业有行业劳动,即社会必要劳动,
那么,一个是简单劳动,另一个是复杂劳动,能加总吗?
那么,一个是精美昂贵的工艺品,另一个是粗糙低贱便宜的一次性用品,能加总吗?
当然能。
加总,是简单容易的。不是问题。
或许说了,一单位刺绣劳动,与1单位打草绳劳动,是否相等呢?
相等。也不相等。
如果都是社会必要的产品,则在这种意义上来说,2者是相等的。一人天刺绣劳动=1人天打草绳劳动。
但是,相等的同时,2者是有差异的。
--------在这里,是比较高深、比较抽象的问题了。
---------在这里,这个问题,可以不考虑。不考虑的话,不影响上述的加总,不影响有关的分析。
打比方来说吧,
一个男青年,一个女青年,是一对夫妻吗?
是。当然是,互为伴侣,都是伴侣,对等,各自是对方的另一半。
但是,他俩般配吗?
不般配。
一个英俊潇洒,一个相貌平平。一个学历高,挣钱高。另一个学历低,挣钱低。一个温文尔雅,一个粗壮大嗓。不般配。
那么,
般配不般配,不是问题,人家愿意恋爱结婚,那就必须登记、婚礼。
不需要考虑般配不般配,不影响社会,反而,合理合法。
马克思说的社会必要劳动,就是各个行业的内部,各个的个别劳动之间的直接加总。同样,全社会的社会劳动,社会劳动的无差别形态,即无差别的社会劳动,那是各个行业劳动的直接加总,是各个的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直接加总。根本不需要考虑各自之间的差异。有差异,或者无差异,根本不影响加总,也不影响有关的理论展开、理论分析。
换言之,其实,根本不需要引入简单劳动、复杂劳动这一对概念。
或者说,既然,即便,有了这一对概念,其实第一不妨碍加总,第二不妨碍理论体系本身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