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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0

---特权、阶级和剥削

对于强调“公平”的左派人士来说,“剥削”自然是他们所痛恨的。然而什么是“剥削”?什么情况下会形成“剥削”?他们搞清楚了吗?我看相当部分人还是比较糊涂的,他们不外乎依照马克思的旧本本,想当然地认为“资本家剥削工人”,“有雇佣劳动就有剥削”,如此等等。

这些人不懂得,如果对“剥削”概念没有清晰的界定,对“剥削”产生的条件没有搞清楚,而认定“剥削”就是“很明显的”(其实他们看到的大多数“很明显”,准确地说只是“资本家收入比工人高”是“很明显”的,但他们没有正确理解资本家收入高的原因),不可置疑的,从而反对这样的“剥削”和“剥削者”,不仅完全无益而且大大有害于他们所追求的公平。因为如果事实上存在剥削甚至严重的剥削,但剥削的原因不是雇佣劳动,剥削者不是资本家,那么这些人就是完全打错了对象,冤枉了无辜,但剥削将继续存在,并且更严重:因为一个健康的力量被消灭了,一个正常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准则被摧毁了,而错误的思潮、疯狂的情绪和极端的行为势必泛滥成灾,最终将淹没每一个人,包括这些始作俑者自己。

我去年发过一篇文章,从实践的角度说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有什么缺陷,请参考: “劳动价值论”有被认真执行过吗?为什么?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544988

不过现在看来,仅仅从实践的角度来揭露和质疑马的这“两论”是不够的,必须从理论的高度予以彻底批判。我一直认为,对中国来说,最严重的局面就是重新滑向极左的深渊。尽管这样的危险现在看来好象可能性不是很大,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马克思的这两个垃圾理论并没有得到彻底批判,更没有被足够多的人认识到它的荒谬性和危险性,因而随时可能死灰复燃,成为煽动仇恨、鼓吹暴力的理论来源和特权阶级用于转移大众视线和压迫平民百姓,夺取社会财富的工具。我也一直认为,中国只要能彻底消除极左路线的危险,以中国人的才智和能力,即使时间长一些,道路曲折一些,最终也会走向进步、幸福、强大和繁荣。

现在很多人可能这样认为:雇佣劳动存在剥削,但资本家本身也是管理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和风险承担者,所以必须有合理劳动收入、投资回报和风险回报,因此利润当中包含剥削的剩余价值,但不完全是剥削的剩余价值。这样的观点是含糊的,也是偷懒的。它企图采取一种和稀泥的立场,但是留下了长长的尾巴。到底利润当中有多少是剥削,多少不是剥削?没有人说得清。如果利润当中有90%是属于剥削的剩余价值,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对资本家的打击和剥夺90%是对的,错只错了10%?仅仅是“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问题嘛。在这方面,马克思的理论倒是很干脆:不管资本家是盈利还是亏本,只要存在雇佣劳动就有剥削,而且剩余价值100%是剥削。以马克思的聪明和博学,难道他想不到所谓资本家劳动、投资回报、风险回报之类的问题吗?当然不是,那你太小看马克思了。其实马克思很清楚,只要他承认剩余价值当中存在不是剥削的部分,马上就会无法回避一个如何计算剥削和非剥削比例的问题,而这样的问题根本没有办法算清楚,或者超出了当时的条件和他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他的理论的“革命性”就要大打折扣。马克思是为了“革命”而不是研究而创立的这个理论,他很聪明,但把聪明用错了地方。

现在就一步步把问题还原,把马的“两论”剥皮拆骨,让它现出原形。

一、剥削的定义

在谈论一个问题时首先要清晰界定所谈论的内容“是什么”,否则是鸡同鸭讲,没有意义没有结果。由于“剥削”概念的长期灌输,人们在使用“剥削”一词时往往是不严格的,把很多利益纠纷和利益侵害的事情都说成“剥削”。这种泛化的“剥削”不是我们要讨论的内容。这里只讨论一种狭义的、人们常说的那种剥削:

剥削的定义: 在某一特定生产关系中,一方无偿占有了在本生产关系内创造的、应属于另一方的未分配的新产品或新利益。

这个定义有很多好处: 1.强调在“某一特定生产关系内”和“未分配”(所以产权不明确,才有争议),对不属于这个生产关系内的产品和利益,或已分配的、产权已明确的产品或利益的无偿占有的就不是剥削的范围,而是其他形式的利益侵害,例如盗窃、诈骗、抢劫、掠夺等等。 2.强调是在本生产关系内创造的新产品或新利益,不是已有生产资料或劳动力,因为它们的产权是明确的。 3.据此定义,既可以是资本家剥削工头、工人,也可以是工头、工人剥削资本家,或者任何一方、多方对另一方、多方的剥削,因此没有先验地认定剥削者和剥削的方向,非常公平。

如果不同意此定义,那么首先要反驳这个定义,否则下面无从谈起。

如果同意此定义,那么显而易见,所谓“剥削”是一个分配问题,它的关键是如何决定“应属于”。而一切“应属于”的问题都是“应如何”之类的问题,是结论随各人的价值观不同而不同的主观问题。主观问题是无法得出客观结论的。例如,马克思认为工人“应”得到全部的剩余价值,因为剩余价值100%是由工人创造的;但另一个“马克思二次方”的人认为,工人“应”得到全部(交换)价值,因为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也有“原罪”;再有一个“马克思三次方”的认为,除了没收资本家所有财产之外,还“应”判资本家无期徒刑,无偿劳动,因为资本家的一生都有罪;更有一个“马克思四次方”说,资本家的子孙都“应”判无期徒刑,无偿劳动,因为资本家的祖宗十八代都有罪,父债子还、孙还,天经地义......当然也会有另外一些人,根据他们的价值观,认为是资本家创办了企业,创造了获得劳动技能和收入的机会给工人,因此资本家不仅没有剥削,工人的工资还应该部分归还资本家,如此等等。

其实,既然剥削是一个分配的问题,那么只要有产出,产品不一定需要出售(交换),也可以分配,也就可能存在剥削。因此任何形式的“价值论”其实是不必要的,不管是马或非马的劳动价值论还是其他。马克思采用他的劳动价值论,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说明他的观点。马的论述过程还隐含了一个假设:谁创造归谁所得(马认为剩余价值100%由工人创造,所以应归工人所得)。这也不是一定成立的。例如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所需生活资料当然是直接或间接由父母创造的,但却归子女所得。有人会说,这些生活资料最初是归父母所有的,不过是父母自愿给了子女的啊。问题在于,如果哪一个父母不肯养育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那么道德、舆论会谴责他们,法律会强制他们甚至惩罚他们,因此“自愿说”说不通。

本节结论: 人们常说的“剥削”其实是一个主观概念,是人们根据各自的价值观(包括不成系统的观点和成系统的理论)对“应属于”,即产权划分的一种个人主张。因此,一千个人、一万个人就有一千种、一万种“剥削”概念,这样的“剥削”问题完全可以再研究一千年、一万年。

纠缠于“应属于”之类的主观问题上是不会得出客观结论的。为了使剥削问题有一个客观结论,必须使这个主观问题转化为另一个客观问题(请读者特别注意这一重要的思维方法)。所谓“客观”,是指结论或结果不随个别观察者的意愿而改变,是必然发生的,而且只会这样发生。

于是开始下一个讨论:

二、在没有暴力强制的前提下,生产关系内的各方会趋向于怎样分配本生产关系共同产出的新产品或新利益?

这里首先要强调“没有暴力强制”。存在暴力强制的情形是没有什么好研究的,拥有暴力的一方喜欢怎样分配就怎样分配,比如奴隶主爱给奴隶多少根骨头就多少根骨头。

注意这里的“会”字,说明了这是一个“是什么”、“怎么样”的客观问题。因此“剥削”也就分为“主观剥削(结论不唯一)”和“客观剥削(结论唯一)”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文研究的正是“客观剥削”,至于“主观剥削”,谁喜欢研究谁研究去。马克思所讲的“剥削”,正是他自己的一种主观,因此他既无法否定其他人(例如“马克思二次方”等)的主观,更无法否定客观。在实践上,如果存在“客观剥削”,那是必须消除的;但对于什么人的“主观剥削”,大可不必理会。比如一个贪婪的人得到很高的收入也会抱怨,一个懒惰的人过着悠闲的生活也会发牢骚,这样的抱怨、牢骚,管他干什么?

再有,这里强调是“本生产关系共同产出”,而不是任何一方单独“创造”。单方面强调“劳动创造”是一切“劳动价值论”的致命缺陷,在实践上根本没有被支持(参见我上文提到的那篇去年的文章),在常识上是荒唐的,在逻辑上也是否定的。以马克思的公式为例:

总资本=转移资本+可变资本=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工资)+剩余价值。如果这样的一条公式成立,那么令转移资本=生产资料价值=0,即不使用任何生产资料,依然有:可变资本=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剩余价值项依然存在。实际情况是如此吗?当然不是。个体劳动者使用自有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公有企业的劳动者使用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私有企业的劳动者则使用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这中间的区别只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同,而不是不使用任何生产资料(资本=0)。因此马克思的这条公式在逻辑上是错误的,没有反映客观事实。正确的公式应是:资本X劳动=产出...(i)。公式(i)反映了资本和劳动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生产要素,缺少任何一项,产出将为0,剩余价值项也就不再存在,这才符合事实。

各种各样的劳动价值论在十九世纪之前占据主流地位,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处于产品短缺状态,人们对产品的需要量很大,但生产能力很有限,因此生产厂商几乎不需要忧虑产品的销路问题。劳动价值论就是一类倾向生产者而忽视消费者的霸王理论。事实上,任何忽视消费者的“价值论”都是荒谬的。如果一定要研究价值论的话,那么还应有:产出X消费者评价=(交换)价值...(ii)。至于马的“两论”,更是企图贪天大(资本)之功为劳动所有。这个理论100%地引合了相当部分中下层人士的口味,因而得到了他们的推崇。然而一个理论是否有“价值”,不在于其迎合谁不迎合谁,假的终归真不了。因此马的两论被推翻是必然的,没有什么好可惜。一个错误百出的理论最终只能害了全社会,包括这些中下层人士自己。

劳动价值论之所以能迷惑一部分知识分子,也和它的表述有关。因为它使用“创造”这样的词,而人们通常认为,机器是不可能“创造”什么的,能“创造”的只有人。于是它就在不知不觉中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人和“劳动”。其实换一个词,“产出”,问题就好解决得多。说机器也能“产出”,大概没有什么人会反对。

在明确以上问题后,再来看本节要讨论的内容。这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

甲乙两人合作生产一种产品,甲提供生产资料,乙提供劳动。同样的生产资料,市场价格为100元;同样的劳动,市场价格为50元,最后生产出15件产品(并没有销售)。但是,甲没有付工资给乙,乙也没有付生产资料成本给甲,两人采用分割产出的方法实现收入。问:他们会趋向于如何分割?

答:在这个案例中,相当于甲投入了100份生产要素,同时承担100份风险(例如没有产出或者产出不合格);乙投入了50份生产要素,同时承担50份风险。根据获得收益和承担风险比例相同的原则,甲、乙两人的分配方法将趋向于甲得到10件产品,乙得到5件产品。

为什么他们会这样分配呢?如果不这样,其中一方就会觉得自己吃了亏,这个合作就搞不成了。

这个案例也可以解释为:构成生产关系的各生产要素的单位(投入的)收益率趋向于相等。如果不是这样,单位收益率较高的要素就会吸引更多的人提供,从而供过于求,收益率下降;单位收益率较低的要素就会被更多的人舍弃,从而供不应求,收益率上升,最终达至均衡状态。

从一个更高的高度概括(不限于生产领域),可以得出一条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分配公理:

在非暴力强制的前提下,在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某一个人(或某一方)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和其所承担的义务的比例趋向于相等。

这是一条很重要的分配公理,如果不同意此公理,必须先反驳此公理,否则下面无法继续。

如上例,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甲和乙组成的生产关系;甲所享有的权利=甲能获得的收益,甲所承担的义务=甲须承担的风险。因此,甲享有的权利比例为10/15=2/3;甲承担的义务比例为100/(100+50)=2/3,权利比例和义务比例相同。

根据此分配公理,可以得出“客观剥削”的定义:

(狭义)客观剥削: 在构成一定生产关系的所有各方中,某一方或多方所享有的权利占有总权利的比例,大于该一方或多方所承担的义务占总义务的比例,则该一方或多方即构成对其他方的客观剥削。这里的一方可以是某个人或某个团体。

(广义)客观剥削: 在构成一定经济关系的所有各方中,某一方或多方所享有的权利占有总权利的比例,大于该一方或多方所承担的义务占总义务的比例,则该一方或多方即构成对其他方的客观剥削。这里主要是将生产关系推广到经济关系,将一方推广到组织、企业、行业、地区以至国家。

本节下文中的“客观剥削”,如无特别说明,皆指狭义的客观剥削。

在任一设定的条件下,某一生产关系中的总权利(总收益)和总义务(总风险)是不变的。因此,一方权利大,收益多,就意味着其他方权利小,收益少;一方义务轻,风险小,就意味着其他方义务重,风险大。

由于构成生产关系的每个人的能力和意愿大不相同,因此人类社会的自然实践无法形成平均分配,只能使得各自的权利比例和义务比例相等,或趋向于相等:你想多获得收益,那么也请你多承担风险,反之亦反。

谁要不同意这个“客观剥削”的定义,请你先反驳这个定义,并提出自己的定义,否则谈不下去。不过要注意,你必须论证你的标准是唯一的、必然的,而不是“应属于”、“应如何”之类的主观问题。

现在将这个模型的条件改变一下:

(1)如果乙用100元购买了甲的全部生产资料(资本要素),则产出会如何分配?

显然,这里乙就相当于使用自有生产资料生产的个体劳动者。此时产出的15件产品将全部归乙所有,因为甲已经不存在生产资料白白损耗的风险,甲所承担的义务为0(相应地,乙承担的义务或风险为100%)。这种结果也符合上述分配公理。并且,即便是马克思的两论也不会否认此时乙“应”获得全部产出。

(2)如果甲用50元购买了乙的全部劳动(劳动要素)呢?

这个情况相当于甲是资本家乙是工人,双方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此时,乙的劳动耗费不存在得不到补偿的风险,乙所承担的义务为0(相应地,甲承担的义务或风险为100%)。因此,甲将获得全部15件产品。这个分配结果同样符合分配公理。然而,马克思在这里却认为甲剥削了乙,产品“应”由乙获得大部份。

这里先不管马克思的逻辑是如何前后矛盾和混乱不堪,只要再追问马克思一句:那么,你认为甲剥削了多少?应该有多少件产品归乙?马克思能回答吗?

马克思(们)只能张口结舌。因为原条件并没有给出该产品的市场价格,甚至还没有出售。因此,他无法计算出有多少“剩余价值”。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两论”是多么的不堪一击。并且也可以证明,任何形式的“XX价值论”都不过是某些人心中的“应属于”之类的主观概念,是为了鼓吹他们所希望的那种分配方法而制造的主观理由,不是客观的东西。

但是,分配公理却可以给出唯一的、确定的结论,可见,分配公理是一条客观存在的、千真万确的规律。有些左左木可能会说,你的分配公理不是也要求知道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吗?如果没有这两个价格怎么办?在没有确切的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下,甲、乙会采用估价的方式,决定一个双方都接受的要素价格,从而决定分配比例。总之,分配公理就是不需要任何产出品的价格;而马克思的东东,则非要一个产出品价格不可。

有些脑筋灵一点的左左木可能会想到:既然你的要素可以估价,那么我的产品为什么不能估价?只要能估价,不就可以计算了吗?这些人的头脑还是冲动得太快。你要估价?好,你估个什么价?为什么是20元/件不是50元/件?退一步说,你能保证产出估价的总值高于总成本吗?甚至只高于总工资?你怎么肯定不会出次品、废品?然而根据分配公理,只要有产出就可以分配,不管它是什么品。

有些左左木还是不服气。他们说:你能保证甲和乙的生产要素估计会达成一致吗?如果达不成一致怎么办?这更简单了。我从不保证他们能达成一致,但如果达不成一致,合作就不会成功,就没有产出,那还有什么分配问题?还有什么剥削问题?

......

本节结论:

1.雇佣劳动关系是人们实现生产合作的一种正常方式,其分配办法符合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分配公理,没有任何客观剥削的情况存在。 2.如果现实生产关系中的确存在大量客观剥削的情况,那一定是由于雇佣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原因;资本家如果客观剥削了工人,那一定不是因为他是资本家,而是因为他的其他身份(一个人可能有很多重身份,例如他是某人的父亲,某人的儿子,某人的老公,某人的上司,某人的下属,等等)。 3.如果还有谁认为符合分配公理的分配也存在剥削,那是他的主观剥削,请他自便。 4.由于是其他原因利用了雇佣劳动关系为掩护进行客观剥削,因此,取消雇佣劳动关系和消灭资本家是非常错误的,根本无法消除客观剥削。打个比方:法律条文对谁都是公正、平等的,但有人却利用法律条文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那么你的解决办法,是取消法律还是消除这些人能利用法律的条件? 5.由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存在根本错误,并且其主张的分配方式完全违反了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分配公理,因此以马的两论指导的任何社会实践(革命、改造、改革、改良......),不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必定带来更严重、更广泛的的客观剥削,成为一场浩劫和灾难。

三、特权的定义和阶级的定义

在否定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和剥削的理论后,根据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决定阶级的划分也就是荒谬的,必须推倒重来。马克思的本意是根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判断剥削的来源,从而消除剥削和剥削者。既然他对于剥削和剥削来源的定义和分析都是错误的,那么他的阶级和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理论也就是完全搞错了。请注意,这里不是要否定阶级和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存在,而是说,马克思所定义的那些“阶级”是不存在的,只能称为“阶层”;他所描绘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也是子虚乌有的,只能称为“阶层矛盾”和“阶层斗争”。真正的阶级和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另有所指。

先定义阶级。这里,可以借鉴马克思的本来用意,即试图揭示剥削的存在和来源。毕竟,消除剥削和剥削者是大多数人的愿望,也符合社会正义和人类发展、进步的要求。

阶级的定义: 如果任何社会关系中存在那么一些人,只要他们愿意,总可以做到对另一些人的(广义)客观剥削,并且亲自进行了这个(广义)客观剥削,则这些个人就是剥削者,这些人的整体就是剥削阶级;相对地,被剥削的人和群体就是被剥削者和被剥削阶级。

请注意这里的用词。“只要他们愿意”,因为一个人可以客观剥削别人,他也不一定会实施,比如旧时的皇帝也可以施“仁政”,搞“无为而治”;但只要他想剥削,他就一定做得到,也不会有谁认为皇帝不是剥削者。“总可以”,说明这种客观剥削的方向是确定的,唯一的;而不是既可甲到乙,也可乙到甲,或者有时甲到乙,有时乙到甲,等等。“亲自进行”,也是必要的条件。剥削者的老婆、子女也会因此而获利,但他们不能算成剥削者和剥削阶级;有些垄断行业剥削了非垄断行业,垄断行业的普通员工也可能收入增加,但他们不是直接决策和实施剥削的人,因此也不能算是剥削者和剥削阶级。

分配公理是说各自的权利比例和义务比例“趋向于”相等,并不要求一定相等,时刻相等。但这种变化是不确定也不稳定的,并且从一个较长时间和较大范围考察,则会越来越相等。例如,某一年可能甲比乙享有的权利多一些,承担的义务少一些;但另一年则相反。如果甲、乙能实现这样的转换,则这里就不存在剥削者或被剥削者,只是社会活动的偶然性问题。

这个阶级的定义是客观的,因为它的关键词--剥削,是客观剥削。不同意这个定义的人请先反驳这个定义,并给出你们的定义(客观的)。下面继续:

那么,甲为什么总可以比乙享有更多的权利,而承担更少的义务呢?或者,甲的权利与义务之比为什么总可以比乙的大呢?可能有以下原因:

1.乙心甘情愿这样。这不仅机会很小,而且发生这样的情形,也是乙的个人问题;从研究宏观的角度说,可以不必考虑。 2.乙不知道自己受到客观剥削,所一直被客观剥削。那么就要研究,为什么乙会不知道? 3.乙知道自己受到客观剥削,但无力改变这个情况。那么就要研究,为什么乙无力改变?

第2、第3种情形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再请注意,雇佣劳动关系不等于剥削关系,资本家不等于剥削者。剥削和剥削阶级存在于雇佣劳动关系以外的地方。并且,在一个信息充分公开和透明,各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社会,各要素的所有者们可以比较准确地估计自己所拥有的要素价格,而偶然的价格涨落所引至的偶然的各要素权利和义务不平衡,也不构成确定、唯一的客观剥削方向,因而也不存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

继续用前面的生产关系模型来说明。在这个模型中,如果甲可以做到以下两点之任一点,则可以维持对乙的客观剥削:

1.甲限制乙的信息来源,从而使乙一直低估自己的劳动要素价格; 2.甲限制乙的流动可能,从而使乙不得不接受被低估的要素价格。

对于其中的第2点,如果将“甲”视为某个资本家群体,而“乙”视为某个劳动者群体,如果这个资本家群体可以限制其他人进入自己的群体成为新的资本家,那么即使该群体中个别资本家限制不了个别劳动者的流动,但对于整个资本家群体来说,它就是对劳动者群体封闭的,因而资本家群体依然可以实现客观剥削。

第1点和第2点也是相关的。如果资本家群体实现了对劳动者群体的流动限制,则这个社会内的劳动者,也就被限制了信息来源,因为没有新的资本家提供的劳动要素价格可以参考,因而他们经常会低估自己的要素价格。

那么,甲,或者说该资本家群体,为什么总是能做到这两点呢?答案只有一个:他们拥有特权。

特权的定义: 只为权力的真实来源所制约,不为权力的被作用者反制约,也不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制约的权力。

又请仔细斟酌定义中的这些用词:真实来源、被作用者、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

完全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不存在的,关键是看谁制约谁。任何权力至少要受到一重制约,那就是它的真实来源。注意,不是名义上的来源。例如,旧时的皇权、君权自称是神授予的,这是名义来源。当然“神”是没有的,皇权、君权也不会受什么“神”的制约。它们的真实来源是暴力。因此,暴力机构例如军队的反叛,是统治集团最害怕最头疼的情形,被叛军颠覆的政权也数不胜数。或者,当被统治者的起义或社会战乱大大削弱了自己的暴力机构的实力时,原统治集团也就岌岌可危了。但在平时,权力正常行使的时候,它是不受被统治者即老百姓的反制约的,也没有什么第三方去制约它。因此皇权、君权是特权。

在民主制度下,总统、议会的权力则要受到选民的制约。这里选民既是权力的授予者,也是权力的被作用者。因此总统、议会的权力不是特权。当然,他们的权力还要受到第三方,宪法和司法机关的制约。这些第三方都是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而不是随便扯来一个“第三方”。

民主制度下,警察的权力也不是特权。因为它虽然不必受到被作用者(罪犯)的制约,但却受到第三方,法律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而且这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并不是它的来源方。警察部门属于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它的权力是上级政府机构直接授予的,而不是负责立法的议会和执行司法的法院。

那么,民主制度下资本家的权力是否特权?此时,资本家仅仅拥有指派工作、组织生产、决定奖罚等管理权力,而不拥有任何限制其他人成为新的资本家(自己的竞争者)的权力,更不拥有任何侵犯工人基本权利和违法劳动合同的权力。法律、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监视着他,社会舆论在监视着他,大大小小的工会更在紧紧地盯着他,他干得了吗?不用等这些机构动作,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很可能就会遭被作用者的立即反弹。因此,民主制度下资本家没有特权。

有些人会说,资本家不是很有钱吗?他可以买通拥有权力的官员嘛。这些人不了解民主制度下的实践真相,更不懂得民主制度下的运作逻辑,完全是凭着自己狭隘的经验想当然。资本家再有钱,要想在民主制度下获得特权和暴利,很可能是桩赔本生意,因此不值得去做。因为:1.民主制度下,权力被拆分得很细,而且互相制约,这就意味着,如果你要获得较大的特权,需要买通很多方面,这样不仅花销很大,出漏子的机会也很高,而且很不容易成功(关键点太多,未必你都能买通);2.民主制度最讲究诚信,尤其对于一家希望长期经营的公司来说,一旦被曝出丑闻,对于公司的声誉和经营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行贿的风险极大;3.哪怕你真的提心吊胆地买通了方方面面,一转眼政府、议会又改选了,公务员又调换了,你完全不能确定你所买通的人还在不在其位,能为你服务多久,你花的钱很可能都打了水漂。

当然不是说民主制度下就不会有贪污、腐败和权钱勾结,但那比起非民主制度来说,是一个天一个地。原因正在于,特权是非民主制度下的普遍现象,因此贪污、腐败和权钱勾结的机会很多,也很容易实现;而民主制度至少从整体上消灭了特权和特权阶级。那些被世界评为最廉洁的国家和地区,并非浪得虚名,它们都是成熟完善的民主国家和地区。

特权必然要求暴利,而特权所感兴趣的暴利,当然不会那么辛苦,象普通人那样一分一分地赚回来,而是通过尽量扩大自己的权利(收益),同时尽量减少自己的义务(风险)的捷径获得。这是什么?这就是客观剥削。特权者与资本家的结盟,不但要压榨老百姓,也要排挤、打压和掠夺不愿和自己结盟的其他资本家,这些被压迫资本家的日子也很不好过。因此在解放战争中,很多不愿驯服于蒋介石集团的民族资本家,也赞成和支持新民主主义革命。

本节总结:

1.特权者=剥削者,特权阶级=剥削阶级,特权是客观剥削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 2.资本家如果客观剥削了工人,那是因为他们拥有资本家身份以外的特权。这个特权可以是从特权者那里寻租而来,也可以使资本家本身就是特权者。 3.要消除剥削,首先要消除特权。怎么消除?民主、法治。当然,不是消除特权者的肉体,而是剥夺其特权,至少要使特权不能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特权阶级作为一个整体不再存在。

四、对左派人士的建议

对于部分左派人士来说,要让他们一下接受这么多这么大的转变,可能是有困难的。但愿我这篇文章对他们能有一些启发作用,尤其是,其中的思维方式和论证方法,可能比任何结论更重要。我也不打算一次谈完所有问题,而一些跟现实关连的分析,也不宜在这样一篇理论文章中展开。

如果哪位左派朋友不服气的,例如说:沿海地区不是有很多“血汗工厂”吗?资本家不是明摆着残酷剥削劳动者吗?你还敢睁眼说瞎话?!

我请他思考一个问题。这样的论调其实是说,是资本家就一定会“剥削”,一定会搞“血汗工厂”。是不是“剥削”且不论,八十年代时,珠三角就已经有很多外资工厂、私人工厂。为什么当时就没有“血汗工厂”一说呢?这个名词是九十年代后期才出现的。原因在于,二十年前,这些工厂的工人也能拿到一两百元/月,以当时的物价水平,实在不算低收入。当时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也就这个水平,仅仅是他们有国家福利保障。但是当时这些外资厂、私人厂的工人,主要也是农民工,要么本地,要么外地,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其实也是一种形式的福利制度(当然也是生产制度),因为它客观上给了这些农民工一条退路。

因此资本家并非一定要搞“血汗工厂”,如果是,八十年代时就已经听过了,并且以当时的意识形态,会引起比现在强烈得多的反应。后来为什么实际工资越来越低,主要是两个原因:1.劳动力相对于资本供过于求;2.这些企业的生存状态恶化了。因此你要考虑的是:1.为什么劳动力会相对于资本供过于求?2.为什么这些企业的生存状态恶化了?只有想通了为什么,才能想下一步:怎么办?

我对左派朋友的建议就是:放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放弃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和阶级理论。这是马克思学说中最主要的错误。马克思有很多正确或基本正确的地方,我不否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 12:40:1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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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01:15:00

例如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所需生活资料当然是直接或间接由父母创造的,但却归子女所得。 --------------------------------------------------

这同样符合分配公理。人类社会需要延续,成年人就必须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这些成年人在他们幼年时,则被他们的父母抚养,享受了同样的权利,因此权利和义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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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07:37:00
但是,按照你的理论,子女一直在剥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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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07:52:00

你写的太多,我看不了,不过没有马克思的多,也没有马克思的好。生产资料可以买卖,不是价值产生的前提,而是分配的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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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12:05:00
楼主的文章内容还是在研究经济社会的表面,建议读一读https://bbs.pinggu.org/thread-59627-1-1.html&page=2再做没有剥削和没有阶级的结论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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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12:30:00

但是,按照你的理论,子女一直在剥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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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后有义务赡养父母,何来剥削?这你都想不到吗?

你写的太多,我看不了,不过没有马克思的多,也没有马克思的好。生产资料可以买卖,不是价值产生的前提,而是分配的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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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你被马克思的傻瓜理论套死了。

请支持马克思的人先代马老人家回答,甲和乙“应”如何分配?

甲乙两人合作生产一种产品,甲提供生产资料,乙提供劳动。同样的生产资料,市场价格为100元;同样的劳动,市场价格为50元,最后生产出15件产品(并没有销售)。但是,甲没有付工资给乙,乙也没有付生产资料成本给甲,两人采用分割产出的方法实现收入。问:他们会趋向于如何分割?

如果一个理论连这样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还有什么好意思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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