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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9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个没有被证明的判断,也就是说,它是一个没有根据的判断。我们可以对持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形式”的观点的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是根据什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全民所有制最大的特点是它是名义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数量最多的所有制——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既包含着劳动者,也包含着非劳动者,这种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既便在共产主义社会也难以消除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至少有这样几种非劳动者:1. 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成员,2. 拥有劳动能力,但没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成员,3. 需要学习的未成年的成员。在全民所有制中,不管社会成员是由于什么样的原因而成为非劳动者,这些非劳动者都和劳动者一样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由于非劳动者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因此这些非劳动者便自然而然地拥有收入。
非劳动者获得收入是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按劳分配中,只有劳动者能够得到收入收入,非劳动者不能得到收入收入。既然全民所有制的收入分配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那么全民所有制便自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在其中,只有劳动者才能拥有生产资料。因此全民所有制作为允许非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自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哥达纲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提出了这样的分配:“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在《哥达纲领》中,提出的劳动所得可以被看作是收入。《哥达纲领》的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收入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一切社会成员。如果在社会成员中存在着非劳动者,那么按照《哥达纲领》,收入必定会被分配给非劳动者。对于哥达纲领的这句话,马克思进行了批判。“属于一切社会成员?也属于不劳动的成员吗?那么社会中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又在哪里呢?”在这里马克思显然是在讨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收入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收入不属于一切社会成员,收入不属于不劳动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收入之所以不属于一切社会成员的原因,在于收入不应当属于不劳动的社会成员。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收入应当属于劳动者,因而,非劳动者不能在收入上与劳动者一样拥有平等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很多资本家即使不参加劳动,他们也能获得很高的收入,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在于他们拥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则能消除这样的现象,不劳动的社会成员不能得到生产资料,从而不劳动的社会成员不能得到收入,只有从事劳动的社会成员才能得到生产资料,从而才能得到收入。
如果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即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通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收入,那么他们能够通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什么样的收入?首先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可能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工资,因为工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通过向企业提供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因此全民所有制中,作为生产资料主体的社会成员只能获得利润这种收入。这就象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能够获得利润一样。在全民所有制中利润不可能全部用作个人收入,必须将利润的一部分划出来用以积累。这样只有利润中剩下的一部分即红利可以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都应定期获得红利。
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红利,而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才能获得工资。社会成员依照他们是否是劳动者而取得区别的收入。在全民所有制中的劳动的劳动者获得两种收入:工资和红利。工资是作为劳动者的身份获得的收入,红利是作为社会成员身份所获得的收入收入。在全民所有制中,没有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的社会成员只获得一种收入:红利,这是他们作为社会成员所取得的收入。
虽然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范围极为广泛的所有制,但它依然同生产资料归属于单一主体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一样,是一种包含了剥削关系的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创造了包含工资和利润的所有收入,但是全体劳动者只获得了全部工资和一部分红利,其它的红利则属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劳动者的社会成员。在这种剥削关系中,被剥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剥削者是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的社会成员。被剥削的收入不是全部利润,而是分配给没有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劳动的社会成员的利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消除了剥削的所有制,既然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包含着剥削的所有制,那么全民所有制便自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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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9 10:48:10
追求利润的市场经济才非社会主义性质,生产资料公有制,实际上就是单纯的自身劳动力的个人私有制,必然是一种没有利润的制度,很明显只要是追求利润的制度就不会有什么生产资料公有制。既然资源都是公有的,凭什么利用对这种资源的占有权来交换劳动者个人的劳动,难道资源不是公有的么?是公有什么为还能交换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显然这不是公有的,只有不追求利润的计划经济才会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显然只要是追求利润的市场制度就不会有生产资料公有制。有交换必然是私有制,但是对于社会主义者追求的就是劳动力的个人私有制,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前提才能实现单纯的劳动力之间的相互交换,而不是利用私有垄断资源的占有来交换劳动力,工业化使得社会各种工业、服务的劳动力得以标准化,有比例的分配劳动力之间实现相互完全的交换、协作得以实现。因此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身就是一种垄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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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10:42:32
楼主,谁告诉过你社会主义是纯粹按劳分配?
你的错误请参考下文:
马者,命形也;白者,命色也。
命形色非命形也,故,白马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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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12:40:41
首先要搞清楚一点,社会主义不是追求利润的制度,因此它只能是计划经济。当然只要追求利润肯定公有制就名存实亡了。

任何生产组织(厂或者车间,社会主义下没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必须把生产组合尽量的确定在劳动成本的边际之上,这是计划经济的第一会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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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12:49:21
riverrun 发表于 2010-1-1 10:42
楼主,谁告诉过你社会主义是纯粹按劳分配?
你的错误请参考下文:
马者,命形也;白者,命色也。
命形色非命形也,故,白马非马。
社会主义只能是按劳分配,虽然不可能在微观上绝对精确,但标准化的工业社会,能大约的实现行业之间的按劳分配。因此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就是一个狗屁不通的概念,社会主义只能是不追求利润的计划经济,企业在会计结算上的目标不是利润,而是收支平衡,任何生产组合的规模都必须尽全力确定在劳动成本之上,只要有利润就必须降低产品或者生产组合的价格,同时提高产量,至到达到劳动成本的临界点之上,而全社会所有组织的劳动力价格必须依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价格计价,不允许采用别的会计制度,全社会必须一样。也就是说企业核算主要是依据物质生产的平衡表,而不是追求利润。

可以说市场经济之下无生产资料公有制,无按真正的劳分配,无劳动者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


并不是任何制度下的“企业”都需要利润才能生存,计划经济下的“企业”根本不需要利润,因此全民所有制只能和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

以苏联来说企业有没有利润无所谓,但重要的是企业的利润或者亏损不能超出会计制度确定的边际,如果超出这个边际,那么经理有可能被革职,而在斯大林时代还有可能被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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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3 17:40:07
精忠岳飞 发表于 2010-1-1 12:49
社会主义只能是按劳分配,虽然不可能在微观上绝对精确,但标准化的工业社会,能大约的实现行业之间的按劳分配。因此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就是一个狗屁不通的概念,社会主义只能是不追求利润的计划经济,企业在会计结算上的目标不是利润,而是收支平衡,任何生产组合的规模都必须尽全力确定在劳动成本之上,只要有利润就必须降低产品或者生产组合的价格,同时提高产量,至到达到劳动成本的临界点之上,而全社会所有组织的劳动力价格必须依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价格计价,不允许采用别的会计制度,全社会必须一样。也就是说企业核算主要是依据物质生产的平衡表,而不是追求利润。

可以说市场经济之下无生产资料公有制,无按真正的劳分配,无劳动者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


并不是任何制度下的“企业”都需要利润才能生存,计划经济下的“企业”根本不需要利润,因此全民所有制只能和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
反对。
吴敬琏等等改革初期的市场推动者,已经做了很多论述,他们的结论不仅是从理论推演得出,也是从经济工作的实际困难得出的。我个人所知有限,谨列出我的几点反对的理由:
1)全面计划经济的社会成本过高。不但需要大量的统计规划工作,而且要做生产计划和分配计划两套分别运行的计划。
2)全面的计划经济的成本核定总是落后于成本变动,会造成逐渐扩大的计划失衡。
3)计划不能由少数人完成,必须有一个庞大的计划队伍。权力的纯洁性难以维持。

我认为,部分地实行全民所有制是可行的。实行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应包括全民得利的设施和生产资料,至少包括矿产、土地、跨区域基础设施、水资源等。计划和市场在同一行业中的确不宜并存,但是可以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行业隔离,防止双轨制的发生。例如资源性行业,具有天然垄断的特性,而且与每一个人的利益相关,应该实行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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