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设计”也要基于某种信息结构。计算混同均衡或分离均衡时,都需要给定某种信息结构,从而构建某种博弈。机制设计的结果须是“纳什均衡”,正反映了机制设计也是某种(给定信息结构的)博弈。
“不完备信息”博弈仍然需要事先确定信息结构(虽然我们不知道其他人的支付函数“究竟是什么”,但我们也要知道这些支付函数“不可能是什么”——这样引入“nature/chance”才有分析的意义。比如,我们虽然不知道骰子投下去会出现什么结果,但我们须知道骰子是六面的。如果我们不知道投一个骰子“所有可能的结果”是什么,我们根本无法做分析)。
任何分析都要基于某种确定的认识(当然,“预期”、“估计”、“判断”完全可能是错误的,但如果没有这些哪怕是错误的东西,我们就无法分析了)。如果我们不知道别人的底牌但我们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我们也总是要先假想(猜想)这张底牌可能是什么(以及相关的概率),然后据此行动。
至于某种博弈模型是否“如实地”反映了我们想分析的东西,这不是博弈论本身能回答的,需要用博弈论以外的东西来判断。但只要想做分析,总要给些确定的东西。
如果分析者对博弈各方的策略与支付了解甚少,其实还是“少说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