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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接种疫苗的经济观
联合报╱朱敬一
2010.01.11 03:21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358195.shtml
对于是否接受H1N1疫苗注射的思辩论点,坊间的论述大概是这样的:如果不接种而患病死亡的机率是p,而接种疫苗本身导致死亡的机率为q,则若p小于q就应该接种;反之则不接种。这样的机率比较不能说错,却没有分析事情的全貌。
接种疫苗
利己也利人
接种疫苗当然有减少罹病的好处与疫苗本身病变的潜在伤害,这些都是考虑接种者本身算计的私利私弊。但是,自己不得流感却还有一项好处不是由自己承担,而是由别人承担。某甲自己不得新流感,就不会再有将病菌传染给他人的可能,因此间接减少了别人的罹病率。故接种流感疫苗除了自己利害的计算之外,还有社会外部利益(external benefit)的考虑。
外部利益或伤害的定义是:某甲行为影响到某乙,却未经市场机制得到奖励或处罚。例如甲抽烟让乙吸二手烟,就是甲对乙产生外部伤害;甲搭乘捷运以致市区交通变得较好,减少了道路壅塞,则是甲对社会的不特定道路使用者产生外部利益。前述的疫苗接种行为,显然则是外部利益的一种。
自戕不罚
戕他才要罚
读者不要小看这外部利益与外部成本的讨论;绝大多数政府干涉人民行为的情境,都是因为该行为产生了外部伤害。一般人民也许不曾注意:国家对于吸烟行为管制极严,甚至可以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但烟酒同样戕害身体,国家却只规定酒后不开车,不曾对酒下任何禁令,为什么呢?
这是因为喝酒只是「自戕」,只有酒后驾车才产生「戕他」的可能性,才有国家介入的空间;但吸烟的二手烟却是必然涉及戕他,国家介入的强度就增加了。自戕的行为不涉外部伤害,故国家不管,但戕他的行为是外部伤害,国家就会介入。通常,产生外部伤害的事个人因未能体认,而会做太多,故国家往往以课税(如香烟捐)方式抑制之。产生外部利益的事,个人未能体认则会做太少,此时国家可能以补贴(如捷运票价补贴)的方式而予以鼓励。外部性大到一定程度(如杀人放火),国家干脆直接列为刑罚制裁对象。就此意义而言,刑罚像是一种对重大外部伤害行为所课的税。
损他行为
要多加节制
台湾有些人也许比较自私,也许未能体认其行为之外部性,某些有外部效益的事却做太少。去接种疫苗不但利己更是利他、是修行、是做功德,因此应该鼓励。相反的,有些事具外部伤害台湾人民却做太多。高速公路上慢车霸占左线,固然驾驶省去了驶回右线的麻烦,却也增加了别人被迫由右线超车的风险。霸占左线虽然不致违法,却是有外部伤害特性的行为,只可惜许多台湾人民不查,不知不觉间增加了别人的风险与伤害。
三周前左肩挨了一针,也做了件功德。
(作者为中研院院士、中华经济研究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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