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科斯在庆祝芝加哥大学百年诞辰时的讲座中曾经谈到过此文的缘起,大意如下。科斯在伦敦经济学院(LSE)时,讲授公用事业经济学,这促使他研究英国的广播业。1951年,科斯移居美国,开始全面研究“广播和电视的政治经济学”。1958年,科斯研究了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关于配置无线电频率方面的政策,并于1959年撰文“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指出无线电频率的配置不应该由行政手段来决定,而应该由价格机制来决定。不过,科斯认为该文对经济学的贡献不在于讨论了价格机制的作用,而在于提出了被经济学家所忽视的“产权原理”(rationale of property rights)。产权原理(争论的焦点在于后来被斯蒂格勒命名的“科斯定理”)以及科斯对庇古的批判遭到了芝加哥大学其他经济学家的反对,他们认为科斯是错误的,并且要求他更正文中的相关内容。但是科斯坚持己见,拒绝妥协。于是,科斯应邀与芝加哥大学的几个一流经济学家(包括弗里德曼和斯蒂格勒等)进行了一场经济思想史上的著名辩论。科斯最终赢得了这场辩论,之后他写出了对自己观点的更为详细的论证,即这篇《社会成本问题》。根据科斯的解释,这篇论文的题目改写自奈特的论文题目“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原因在于,奈特的论文也是对庇古的批判,而科斯认为自己的观点可以看作是对奈特观点的继承与发展。参见:R. H. Coase, Law and Economics at Chicago,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36, No. 1, Part 2, John M. Olin Centennial Conference in Law and Economics a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Apr., 1993), 239-254;F. H. Knight, 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38, No. 4 (Aug., 1924), pp. 582-606。<br>
科斯发表此文之时,“社会成本”一词的含义在经济学中并未统一。是斯蒂格勒完成了此词含义的统一。根据斯蒂格勒(1966),“社会成本”一词来源于庇古,其含义是“每个厂商所付出的成本的总和”;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私人成本”,其含义是“个别厂商所付出的成本”;并且,社会成本(social cost)=私人成本(private cost)+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这里的“个别厂商”是指带来有害影响或外部性的厂商,而“每个厂商”是指外部性所涉及到的所有厂商,包括带来外部性的“个别厂商”。“外部成本”是指个别厂商以外的其他厂商所付出的成本。这就是当今经济学教科书中对“社会成本”的定义。参见:G. J. Stigler, The Theory of Price(Fourth Edition), (New York: Macmillan Co., 1966),p.117。然而相关文献表明,“社会成本”这个术语的含义在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之时并未统一,原因大概在于庇古(1932,p.189,p.393)和奈特(1924,p.584,p.596)在提及“社会成本”一词时语焉不详,“社会成本”有时在一些文献中等同于“外部成本”,而斯蒂格勒《价格理论》一书的出版和再版逐渐统一了“社会成本”一词的含义。参见:D. W. Pearce and S. G. Sturmey,Private and Social Costs and Benefits: A Note on Terminology,The Economic Journal, Vol. 76, No. 301 (Mar., 1966), pp. 152-158;Larry C. Ledebur,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The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Vol. 26, No. 4 (Oct., 1967), pp.399-415;A. C. Pigou,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183 (4th ed. 1932).<br>
关于何为“社会成本”,科斯在此文中并未给予解释,想必当时他可能认为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也即:顾名思义,社会成本就是整个社会付出的成本。不过在此文发表28年后,科斯在一篇关于此文的注释中解释了“社会成本”的内涵:“社会成本表示生产要素在某种可替代用途上可以获取的最大价值”(Social cost represents the greatest value that factors of production would yield in an alternative use.)(Coase,1988,p158)。显然,科斯的社会成本就是机会成本,也就是经济分析中通常意义上的成本概念。因此,“成本”原本的含义就是“社会成本”,具有“社会意义”,但在分析“有害影响问题”(科斯语)或“外部性问题”时,创造出了“个人成本”的概念,而“社会成本”的说法也就顺理成章。因此,科斯与斯蒂格勒对社会成本内涵的认识完全一致。由于此文开篇所言“关注工商企业的那些对他人造成有害影响的行为”,所以可以认为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就是所谓的“负外部性问题”。参见: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