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恰恰是跨国公司逐步进入中国的30年,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在获取自身发展的同时,催生了中国现代企业和现代产业。但不可否认,有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经营的过程中也存在严重违规的现象。 领域集中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活动发案领域十分集中,垄断行业和ZF严格管制行业为重灾区,比如医疗、电信、金融、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行业。
行业垄断是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的基础。在垄断行业和ZF严格管制的行业中,权力稀缺往往加重了资源稀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更大。
2009年岁末接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单的UT斯达康公司并非第一家在中国“出事”的设备商。设备商由于业务订单与运营商关系极大,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美国证交会的诉讼中称,UT斯达康中国分公司在2002年至2007年之间支付了将近700万美元让其客户和中国国有电信公司的员工进行了225次海外旅游。这些旅游据称是以培训的名义,实际的目的地却是旅游景点。
早在2007年12月,另一家通讯公司阿尔卡特朗讯与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支付250亿美元的罚款解决了轰动一时的“贿赂”事件。而阿尔卡特朗讯的违规路径与UT斯达康如出一辙。
除了行业集中之外,跨国公司的贿赂对象也较集中,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目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但由于政企分开尚不彻底等因素的影响,公共权力在国有企业中尚发挥着一定作用,因而向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赂案件突出。
手段隐蔽
由于许多跨国公司内部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行贿人员往往避开直接的金钱交易和吃喝玩乐等传统手段,转而采用了更加隐蔽的行贿手段。
包括提供免费出国旅游、海外培训;赞助受贿方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ZF官员和国有企业高管的EMBA班;承诺待受贿方退休后聘请其担任顾问;通过“项目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账目支付贿赂;用签小额合同的方式移支贿赂款;设立虚拟职位将一些官员或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高薪聘请为企业高管;承诺在设立的项目公司中给予股权;与核心人员组建合资公司,邀对方入干股分享收益,等等。
据报道,西门子一些管理人员在授权行贿的时候,只在易撕粘性便签纸上签署。控制组件公司(CCI)的几名高管鼓励员工参与贿赂行为,但是提醒员工们在发邮件的时候,避免使用“FIC”(friend-in-camp,暗指贿赂对象)、“鲜花”(暗指贿赂款项)以及“特别安排”等敏感字眼。
“媒介式腐败”更是加大了贿赂的隐蔽性。“媒介式腐败”是指通过中介机构实施贿赂。通过“中间人”渠道进行商业贿赂安排可以解决公司“灰色账目”合法化问题,因为中介公司收取和支付“报酬”名目和方式繁多,如咨询费、技术服务费、顾问费、交通费、工本费等,费用标准随意性强,支付方式多种多样、隐蔽性强。
跨国公司所依托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离岸公司,注册地点是香港、澳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大等地。离岸公司资料很难被人查到,且注册程序简单,运作成本低廉。如维尔京群岛,最高注册费750美元,每年交600美元的营业执照续费即可。资料表明,在西门子牵涉的9家中国公司中,大部分注册于维尔京群岛。第二类是与ZF官员关系密切的“私人公司”。如前ZF官员下海开办的公司,这类中介机构拥有深厚的政坛人脉,运作项目低调隐秘。如在张恩照受贿案中,与张恩照关系紧密的香港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充当了“第三方”角色。
除了媒介式腐败之外,还有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的其他形式,比如“期权式腐败”,指官员在位时即帮助公司谋利,退休后经过3年“权力冷却期”后再到该公司合法任职,大大加大了查处的难度。
自行揭发
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和民事的双重严厉制裁。所以一般受其管辖的企业都会自我约束,不惜成本建立内部合规部门,日常自查,防止和发现员工或代理人支付任何不当款项。
2009年10月,雅芳在接到有关其中国子公司行贿当地官员的举报后,先是向美国司法部报告,随着在中国分公司展开旅游、娱乐和其他方面的开支调查。一旦发现问题,也往往自我举报。
统计显示,近年来美国海外反腐涉及中国的案件中,近80%为跨国公司自我爆料。包括受罚最为严重的西门子案也系西门子内部人员所揭发。西门子俄罗斯公司在世界银行项目中行贿的具体情况也是由西门子主动告知世界银行,并以1亿美元的创纪录和解金额就此与世界银行达成和解。
这可看成是一种丢车保帅的做法。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如果一家公司主动提出对公司内部调查,并配合司法部门的调查,公司损失的仅仅是罚款;而让公司管理和商业行为透明化,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
反之,在严密的执法网络下,违规行为一直不被查处的概率较小,而一旦东窗事发,不仅责任人锒铛入狱,负有管理责任而知情不报者也可能受到刑事牵连;违规公司不仅将遭受巨额罚款,还很可能未来会被禁止进入大片市场,并令投资者对公司完全失去信心。
美国史丹森大学(Stetson University)的白领犯罪研究专家Ellen Podgor就认为,西门子承认所有罪行并不是主要为了减少罚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被禁止同美国ZF有生意上的往来。罚款数额并不是关键因素,避免被判“死刑”才是最关键的。
积极整改
西门子腐败案被美国证交会视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企业腐败案,这家德国工程巨头近年来共花费10多亿美元贿赂至少10个国家的ZF官员,以赢得供电、医疗设备和炼油厂建造等项目的合同。在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高压传输线路、医疗设备等的销售上,在中国也曾有广泛而隐蔽的行贿行为。为此向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支付8亿美元罚款,向德国有关部门支付5.96亿欧元,是自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施行以来的最大一笔罚款。
但西门子的快速回应也是所有公司中史无前例的,包括撤换高层领导,雇用美国律师事务所展开全球调查,以及全面加强内部合规控制体系,仅在合规方面的顾问费用就高达八亿五千多万欧元。
除了彻底自查,西门子也加强了一百多道内部控制程序,每一道都层层把关、在西门子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企业中落到实处。在西门子中国的几十家企业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也基本贯彻完毕。2007年西门子公司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为0,但2008年的时候,可持续发展指数是95%左右。
美国司法部对西门子重建合规体系有一个很高的评价,说西门子公司“以异乎寻常的努力实施了亡羊补牢和自我清理的措施,建立了最先进的‘超一流’合规体系”,从而受到了从轻处理。当时有消息说对西门子的罚款可能远远不止十几亿欧元,可能是一百多亿欧元,那样的话,西门子将彻底破产。美国司法部2008年12月提交的文件称,如果西门子不是采取了“非常措施”同有关部门合作,并加强了合规程序,将寻求对西门子处以更高额的罚款。
此外,西门子还在2007年主动将西门子俄罗斯公司在世界银行项目中行贿的具体情况告知了世界银行,最终获得和解,西门子同意支付1亿美元帮助开展反腐活动,并在两年内放弃投标世界银行的任何项目,这也是西门子努力改善形象的最新举措。
非系统性
虽然近年来有不少跨国公司的不合规案件受到曝光,但整体上来看,跨国公司从没有鼓励自己的员工去做一些不合规的事情,相反每个跨国公司里面都有严格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机制,而且大多数案件都系跨国公司内部自行上报纠举出来,案发后大多采取“非常措施”积极整改。
至于目前媒体经常报道称跨国公司歧视中国的法律环境,给人的感觉是好象跨国公司是中国的癌细胞,以前中国是一片净土,跨国公司把癌细胞带进来,这样的报道不尽客观,有失公平。
实际上,许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就在合规问题上一定程度地面临囚徒困境。一方面坚持合规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不合规又面临比境内企业更大的风险。因为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和自律规制均相对比较完善,而跨国公司大多受到这些规制的约束。比如目前许多在华跨国公司加入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和《全球契约》等高度规范行贿行为的国际契约,而且许多跨国公司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
因此,相对而言,在华跨国公司在商业贿赂方面头上戴的紧箍咒实际多于中国境内公司,行贿的风险成本也远高于境内公司。
作者:苏姮 来源:《财经文摘》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