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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6

“长发升”酒窖
现今是五粮液的501车间,有600余年历史,被称为“五粮液基础的基础,精华的精华所在”。
由尹氏始建于明初,尹家世代酿制杂粮酒,至明末清初已形成16口窖池的酿酒作坊格局。1952年五粮液的前身———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成立之初,便开始与“长发升”酒窖所有人尹伯明签订合同,承租酒窖酿酒。
“这批老窖池……正是驰名中外之五粮液基础的基础,精华的精华所在”
鼓楼街32号。这是位于四川省宜宾市中心区古老弄堂里的一座仿古式建筑,朱漆的大门古色古香,两侧楹联,饰以雕花,显尽沧桑。
作为中国现存最为古老的地穴式曲酒发酵酒池,“长发升”已经600余岁。现在,它是享誉中外的名酒五粮液生产车间的一部分,仍旧保持着最为原始的人工作业,作坊壁上的木刻缠枝花纹,雀替上的木刻凤凰牡丹图,挂满岁月质感。走进它,仿佛走进了历史。
但在过去的三个月中,围绕它的所有权问题,一场牵涉多方利益的角力却在酝酿蔓延。
利益体的一方是已经在此传承19代的尹氏家族子孙,酒窖被其视作“不可剥夺的祖业”;另一方宜宾市政府部门认为,在“公私合营”改造后,酒窖已经完成由民族资本向国有资产的转化。在建国后一直租用酒窖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则保持着缄默。

续租风波

60年前开始的租约突然断了:五粮液通知尹家人,“长发升”窖池产权归其所有,不再续租

风波是从一纸函件开始的。

按以往惯例,去年10月中旬,尹孝功向一直租用其祖业“长发升”酒窖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五粮液)去函,再有两个月,租期将到期,希望对方尽快准备续租。尹孝功是酒窖的所有者尹氏家族的第十九代继承人之一。

这一次,五粮液没有再与其续租。相反,一份落款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于12月30日寄到尹孝功家中,通知注明,“五粮液已经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购买了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所以该窖池产权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从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

同时注明的还有,“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国家投入形成”,若尹家有异议,可向公司大股东宜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五粮液1998年在深交所A股上市,作为最大的股东宜宾市国资公司至2009年,持股比例已至56%。

这份通知,让尹孝功感觉自己对祖业的所有权被剥夺了。三天前,她刚从新闻上获悉,“长发升”酒窖正在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实际上,自1952年五粮液的前身———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成立之初,便一直与“长发升”酒窖所有人尹伯明(尹孝功之父)签订合同,承租“长发升”酒窖开始酿酒。同期,租用的还有宜宾“利川永”等多口古窖池。

根据尹家提供的资料,五粮液与尹家签订的租赁合同自1952年始至2007年止共计9份,时间跨度为1952到2009年,其中1966年到1976年十年“文革”期间暂停。以上事实,记者查阅资料得到核实。

按照尹孝功的说法,早在2007年,续约就已不似往年顺畅。她说,她当年到厂里理论,就被告知“房子是我们的”。她找到时任五粮液股份公司总裁的王国春,勉强解决了当年的续租问题。

2009年10月中旬,再次致函五粮液要求续约未收到回复后,12月26日,尹孝功再一次到厂里交涉,这次得到的答复为:五粮液以前与尹家签的租约是错的,这是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尹孝功的这些说法,记者在五粮液处并未得到印证。

产权之辩
酒窖属于国有资产?酒窖作为厂房附属物,产权早已发生转移?

“长发升”酒窖现今是五粮液的501车间。走进标有“生产重地,谢绝参观”的铁门后,30口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展现在眼前,分左右两区,按“东南-西北”走向排列。其左区右列第一口“菜刀把”及右区左列第一口“板手窖”为明代酒窖。

这些酒窖,包括“菜刀把”以及“板手窖”在内的16口老酒窖为尹家祖传酒窖,其余14口为建国后修建。

“长发升”酒窖,始建于明初。据宜宾县志记载及尹家家史,其族人世代酿制杂粮酒,最初是家酿,只供饮宴及馈赠亲友。后开设“叙府尹长发升大曲烧房”,增挖窖池,至明末清初已形成16口窖池的酿酒作坊格局。

上世纪60年代,由长发升明代窖池的窖墙中出土的陶瓷碎片,经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为明初的陶瓷碎片,同时鉴定出该酒窖为明代初期建造。

除去历史传承与史料记载,尹家认为,酒窖为尹家私产且有政府文件证明。一是自1952年以后五粮液与尹家签订的租用合同;二是宜宾市政府于1984年签署的宜宾市政府(1984)字第454号文件。

已被确定存在的454号文件主要内容为,“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内地房18.17㎡,楼房㎡,系建筑面积),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

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16口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

1996年2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次就此确权。该公证书载明,经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妇在宜宾市鼓楼街34号、36号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酿酒老窖池16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死者尹伯明、唐青英的遗留房产,酒窖所有权应由其子女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继承。
事件的另一主角,也有自己的逻辑。

今年4月21日,宜宾市政府与五粮液就酒窖归属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议由市级领导牵头。会上透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几点:一是酒窖是国有资产,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后,类似的产权早就收归国有;二是1984年的454号文件本身有瑕疵;三是酒窖的地上房屋绝大部分已在政府经租后被五粮液购买,酒窖作为附属物产权已发生转移。

据透露,1952年之前,“长发升”的16口老窖池的确是尹家的财产,但是在1956年公私合营后,尹伯明主动申请纳入公私合营,与五粮液酒厂签订了经租协议,将配方/生产资料包括酒窖申请了经租,自此之后,产权发生了改变,包括酒窖在内的资产都成为国有所有。

至于45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也很复杂,尹家是老革命,文件也是在老干部的干预下形成的,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合情而非合法”。

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的观点是,酒窖应归尹家所有。依据是五粮液公司连续多年向尹家支付租金,说明双方都承认酒窖的归属权属于尹家;此外对“酒窖是厂房附属物”的说法难以接受,尹家酒窖价值远超出厂房价值,厂房和酒窖,谁为主谁为从,也应从价值比较上进行判断。

但对于宜宾市政府出面协调的454号文件中关于酒窖归属的注释,陈有西认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尹家依据历史就能讲清楚自己对酒窖的所有权,若和五粮液公司发生交易,也是商业行为,应依据个人自愿。

454号文件
宜宾市政府相关人士透露,1984年454号文件的存在,令政府在解决这起纠纷中感到头痛。当时文件确认酒窖为尹家所有是错的

“长发升”酒窖原为前店后厂式作坊,是典型的明代建筑,一楼一底,纵分三进。据《明史》及《尹氏宗谱》记载,明初尹氏先祖尹公任叙州府(今宜宾)别驾,尹氏族人由姚安(今云南楚雄州境内)迁入,其中一支在鼓楼街定居酿酒至解放前,即尹孝功家族。

对于“长发升”酒窖之上厂房和原尹家自留房屋的产权去向,可以确认的是,一共发生了以下几次产权变动。

从1958年五粮液成立到1984年,尹家自愿将自家的1149.85平米的出租房以及附属设施申请国家经租;1984年宜宾市人民政府下发454号文件之后,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酒窖上的房产陆续收归五粮液集团所有。

1995年12月,五粮液与房管局签订转让合同,购买了市房管局租给企业的厂房1035.81平米。三个月后,依据政府从中协调,五粮液与尹家的财产继承人尹孝功等7人签订了协议,购买了尹家的自留住房253.31平米。

1998年9月,五粮液对“长发升”酒窖申请了文物保护,最后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在2000年的时候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2278号。
不过,在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的2000年之后,五粮液仍然以租用的方式获得“长发升”酒窖的使用权。

1984年的宜宾市人民政府454号文件,似乎成为一个绕不开的坎,也是在此次酒窖争夺风波中,双方均认同的关键所在。

尹孝功认为,宜宾市政府在将尹家在酒窖上的房屋认可为经租房的同时,又以文件的形式确认酒窖为尹家私产;五粮液肯定了已经获得酒窖上方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但是对于是否酒窖应作为附属物收归国有,则未发表意见。对于国有资产的认定,也超越了一个企业的职权范围。

宜宾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士透露,454号文件的存在,也令政府在解决这起纠纷中感到头痛。文件在1984年形成,是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对公私合营过程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其中,对于尹家18.17平米自住房的纠错是正确的,但是对于酒窖的确权是错误的做法。

该人士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于生产资料进行私有的“确权”是不可能的。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如果纠正了,就违反了当时国家大的政策法规,这样的话全国都要进行纠错了”。

在五粮液内部,这同样也被视作历史遗留问题。在一份1993年元月31日由原五粮液酒厂经营部出具给厂部的意见中指出,454号文件认可尹伯明上述财产所有权。根据以上情况,提出了三个方案。

一是“以四川省国民收入增长指数和尹家1957年租金底数为据,在增长指数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后,求得1993年以后的租金”;二是以现有酒窖池实际能力为企业创造的留利中,确定一个比例为租金额。第三个方案是一次性买断。

该意见同时注明,鉴于当前企业法人非资产所有者代表,和其他机制原因,我厂不便于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最好是聘有关政府机关,对此事涉及的财产价值实行评估。按法律程序仲裁解决。

最后,五粮液当时确定的方案是继续租赁,“年租金为1737元,租金按年递增率6%支付。”
□采写/摄影:本报记者 刘伟 杨传敏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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