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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4

关于反对向百姓基本生活用水征收“水资源费” 和

要求对《水法》相关概念作出明确解释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
2009年下半年,本人数次致函中央有关领导和部门,反对扬州市自来水毫无正当理由涨价,信函被转扬州市物价局处理。12月30日,扬州市物价局答复称,扬州市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2002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修订的《水法》第48条,及2006年国务院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第410号令。答复意在说明,地方政府这一掠夺行为有现行法律法规支持。在此,我强烈要求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就扬州物价局所示法规中“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一语的表述作出明确解释。我想知道,此言是否意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今后都要为基本生活用水缴纳“水资源费”。若是,这一法规将成为划时代创举。从夏商周秦到中华民国,我未闻有哪个朝代对百姓生活用水征收此费。此费开征,无异于政府不论贫富、无分老幼向全体国民摊派人头费。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百姓基本生活用水实行低收费或免收费,相比之下,我们这个“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政府,却悍然出台这一苛严费种,这实在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蒙羞。不同于煤炭、石油、木材、土地等资源,水是自然界零成本、可再生物质。水的总量,不会因人的吃用而减少。水在消费过程中虽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消耗和污染,但自然界本身具有自我循环、自我净化功能,何况,目前的水价中已含“污水处理费”,这就是说,百姓在消费生活用水后,已花钱将所用之水净化后归还大自然。在此情况下,政府另外向百姓生活用水开征“水资源费”,这不是巧立名目、收刮民膏又是什么?
官方开征“水资源费”的一个理由是,中国是水资源匮乏的国家。但我清楚记得,原水利部长钱正英在2009年9月21号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明确表示“中国水资源够用”。而从水的实际消耗分析,在我国,百姓生活用水量相比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微乎其微。以缺水为由向百姓征“收水资源费”毫无道理。
更令人愤慨的是,“水资源费”既已开征,中央一些部门负责人仍不断大谈所谓“资源收费改革”。“资源收费”当然包括水资源收费”,而根据近30年来的经验,此类“改革”的实质就是提高征收标准。事实亦如此。正是由于这种“改革”号角的推波助澜,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不分地区资源丰缺、不问民众收入高低的新一轮自来水疯狂涨价。我实在搞不懂,有关部门如此青睐“水资源费”,是不是打算像新加坡那样去进口水、人造水。要说这笔钱是用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有关部门却从未公布过这几年“水资源费”的明细去向。要说搞水利建设,历代封建统治者也搞水利,外国政府也搞水利,有谁像中国政府这样总是盯着老百姓钱袋?
再者,地方政府在江苏境内向百姓征收所谓“南水北调基金”的做法也令人匪夷所思。南水北调是造福北方缺水地区的国家工程,从江苏取水无可非议,但是,江苏百姓却要为此连续8年被收取每吨自来水7分钱的“南水北调基金”,这就意味江苏的下岗工人困难户要为北方大款吃用水承担费用,我不清楚此间逻辑关系、法律依据何在,在此,也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一并给个说法。

扬州市市民 顾志华
2010年4月26日

附件:《反对自来水涨价的六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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