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环境经济网上看到一则新闻:
4月起,广东各地开始正式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还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水资源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超额三成以上取水将被叫停。
新调整的水资源费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将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注:水资源费是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按取水量缴纳的费用。一般都是针对工业部门等用水大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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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水资源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
这句话存在颇多问题,提出来希望大家探讨一下。
一、耗能和水费为什么扯上关系
二、如果这些企业符合排放标准,那么不应该人为增加其生产成本;如果这些企业不符合排放标准,那么目标应该在污水。从经济学角度看,如果要最有效地达到治污目标,应该设定排放(量和质)标准后给企业自主选择减排措施的权利,比如减少用水量还是研发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