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四、水资源的价值构成
首先,价值这一概念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在我国,国家是水资源的产权所有者和管理者。我国水法规定:为家庭生活饮用及畜禽饮用而取用水资源的,免收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这充分体现国家高度重视水资源用于生活饮用方面的人权,践行了国家在宪法中的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水资源用于其它社会经济方面时,水资源的价值主要体现的是产权价值及补偿价值属性;因水资源的开发、维护而产生的成本,是取用水资源的工程成本。
1、水资源的产权价值:在我国,水资源的所有者是国家,而各类用户是水资源的需用方。需用者使用水资源时,当然应向其所有者缴纳费用,以补偿所有者的产权收益,构成了水资源的产权价值。这常以缴纳水资源费的形式予以体现。这便是国家水资源所有权以经济形式的体现方式。
但是,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高度重视国民在生活饮用方面取用水资源的基本权力,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形式将因生活饮用取用水资源的这部分所有权不以经济形式体现,即:家庭生活及蓄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免缴纳水资源费。从而也真正体现了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即国家以免除生活饮用水的水资源费的形式,授予国民在生活饮用取水时对水资源的无偿取用权。这是水资源生活饮用功能的人性体现和人权实现。显然,因高楼或城市居住等原因,人们不便各自去取用水资源而由自来水厂统一取用水资源的行为,只不过是自来水厂替国民代为行使了水资源无偿取用权。另外,自来水厂以纳税的形式补偿国家在水资源管理、保护方面所尽责任的费用,这已经体现了水资源因国家管理的补偿价值,税费都是包含在水价之中的。所以,自来水厂供应用户的生活饮用水的水价中是不应体现水资源的产权价值的,即生活饮用水的水价中不应包含水资源费。
2、水资源的使用价值:由于水资源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明显的经济增值功能和生态维护功能,水资源被人们用于社会生产环节,从而得到经济增值为人们带来财富,例如:工、农业生产、蓄水发电、航运、利用或创造水景开发旅游等,这是水资源的使用价值体现。所以,水资源用于生产之中创造财富时,使用者理应支付水资源费,以使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得以实现。不同行业在使用水资源时,对水质、水量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对水资源使用的效用也不一致。故不同使用者所应支付的水资源费也不应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显然,当某一时段或某一地域水资源匮乏时,虽然存在水资源稀缺性及机会成本的价值,但由于国家法律干预(即垄断性作用),使水资源发挥其生活饮用功能而抑制其它功能,从而使水资源稀缺性及机会成本的价值不在作为生活饮用时体现,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体现。即:水资源稀缺性及机会成本的价值只在体现水资源不同使用价值之间才能得以实现。即生活饮用水的水价中不应包含因水资源稀缺性及机会成本而产生的水资源费。
3、水资源的工程费用:由于对水资源的开发、维护,即用人力干预的方法调节水资源的时空不均匀性所采取的工程等所产生的成本,是取用水资源的工程成本,而不是水资源的什么价值,对使用者应体现为取水工程费的摊销。即享受了取水工程水资源的使用者,应分摊承担其开发、维护的水工程相应费用。在实际取水过程中,取用水资源的方式不同,其取用水资源的工程成本也很不一致。显然,取用水资源的工程成本应由相应的用水户分摊。
4.、水资源的污染防治费用:在自然界的水资源水体具有一定的自净化能力,当污物过多而超过水资源水体的自净化能力时便需要人为干预处理,这应由污染者承担相应费用,即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应内部化。
五、免收水资源费与节约用水之间的关系
据上述内容可知:水是人们正常生活的必需品之一。但又可将人对水的需求简单地划分为刚性需求和弹性需求两部分。所谓刚性需求部分,是指维持人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这部分水量。这部分水量对使用人来说不会因为水价的高低而减少用水量。试图用经济杠杆的介入去降低用水量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徒劳的,甚至是带有敲诈性之嫌的做法,亦即刚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是难以节约的。
通常情况下,人们正常生活对水刚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的价格是最引人关注的,也是绝大多数人最为关注的。按上述观点,刚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的价格中是不应包含水资源费的。一般来说,刚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的量值,以国家规范中“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及综合生活用水定额”的平均值作为为刚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的量值为宜。
弹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是用之可更高地提升用水人的生活质量(特殊情况除外),不用之对用水人的正常生活也无大碍的这部分水量。显然,弹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是可以做到部分节约的。
人们正常生活对水弹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的价格,可以适当采用加收水量调节费(可用于对水资源费的补偿)的经济杠杆形式去抑制人们对水的过多使用,用以防止因一部分人弹性需求水量的过度扩张而影响其他人对水刚性需求的用水量,这应是号召节约用水的主要目的之一。一般来说,这是人们都能理解和接受的,也是鼓励节约用水的手段之一。
综上述不难看出,前述的一些地方**部门那些收取水资源费的特点:从省级的政策到县级的文件逐渐变高;地下水比地表水高得多;生活饮用水比工业用水高等等做法,都是存有变着法子敛财之嫌的做法。至于国家对农民实行免收水资源费的政策在地方上不能落实的情况就更不用说了!
六、认识及建议
1、国民取用水资源用于生活饮用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家庭生活饮用而取用水资源实行免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和落实。
2、自来水厂集中取用水资源,对其作净化处理、加压输送给家庭生活饮用,是代国民行使的生活饮用水资源的无偿取用权。
3、生活饮用水(尤其是人们正常生活刚性需求的这部分水量)水价中不应包含水资源费。因取水等工程而产生的成本以工程费摊销的形式体现;因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以污水处理费的形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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