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产品”应该与“剩余价值”相分离
众所周知,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中,剩余价值(准确地说应该是“剩余交换价值”)出于剩余产品,因为有剩余产品,才有相应的剩余价值。因此无形中,剩余产品等同于剩余价值了,似乎劳动者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产品,也就等于为资本家创造相应的剩余交换价值。是这样吗?实际上,按照以上“个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即按“个别价值由生产者自己(的劳动及其它耗费)形成,交换价值由其它低效生产者为之‘创造’”的观点,某个生产者的剩余产品所具有的交换价值实际上是由效率更低的其它生产者为之“创造”的。比如,生产者(资本家)A通过自己的雇佣劳动为自己创造了一笔剩余产品,但这并不等于生产者A也为自己创造了一笔剩余价值;根据以上论述,这笔剩余价值是由生产者A以外的效率更低的B、C、D等其他生产者为之“创造”的。如果生产者A的效率比这些生产者的效率更低,那么尽管生产者A自己也创造了一笔剩余产品,但它并不具有交换价值,没有剩余价值。
因此,剩余产品作为一种交换价值,并非是这个生产剩余产品的生产者(及其雇佣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他只创造了剩余产品的物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