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yyyyy 发表于 2010-8-27 11:02 
我在学资本论的时候看到对私有制的解释是分工是构成私有制的前提之一,有了多余的产品,一些部落的领导者就利用职权把剩余占有了;随着三次分工的出现,首先从动产开始,部落之间的交换反作用到部落内部,从而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制个体。。。这样,私有制就产生了。。。。
我的疑问是:原始社会的共有为什么不能一直进行下去?即便有了剩余,完全可以进行内部的分配。。。剩余可以一直这样分配下去。。。如果把部落首领占有剩余看做是私有制的发端,不是太具有偶然性和突然性了么?
我感觉,马克思的研究是历史和逻辑统一的研究方法,但是对这个私有制的发端只用了历史的方法,有没有在逻辑上确立私有制产生的合理性呢?
我想这也是西方经济学自私人假设的优势吧。。。他确实逻辑解释了这个私有制的问题。。。
请yjg30 fujo11pengleigz 哲思你们来啊,我是学习的。。。。。。
LZ,你看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节哦。。。。
马克思有句大意是这样的话:分工和私有制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活动,一个是活动的产品。这就是说如果孤立的看待结果,这个结果就是空洞的东西,在做历史分析的时候必然只能是去贴标签。特定的历史结果总是特定的历史活动的产物,不分析这些历史活动的方式,不分析决定这些历史活动方式的历史条件,谈某种历史就必然具有神秘性质。
至于说到合理性,这个世界上恐怕没有绝对合理性的东西和绝对不合理性的东西,凡是存在过的东西都曾经是合理的东西,否则,他就不会存在。但是,随着条件的变化,那曾经合理性的东西也会变得不合理,否则,他就不会灭亡。就犯罪来说,似乎是非常不合理性的东西,但是,哲学和历史学中合理性不是道德学领域的概念,任何事物,只要他存在于现实中的根据没有消失,他的存在就是合乎理性的。所以,马克思在论述犯罪时说,犯罪是个人反抗社会生活条件所采取的极端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