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年5月14日 作者:蒲志强 来源:世纪中国
王天成诉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的开庭日期,在几经周折之后终于确定。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天发出传票,定于5月12日下午1点30分在第3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二中级法院位于丰台区方庄附近)。
案件受理后,法院曾发出传票,通知我方于5月10开庭,后又口头提前至4月27日。由于我们在起诉时提供的戴激涛地址有误,法院发出的相关文件被武汉大学法学院退回,法院只好电话通知将4月27日的开庭日期延后,但具体日期无法确定。为此本人曾于4月28日与承办法官通话,询问是否有必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确定日期,但被告知没有这个必要。
5月8日,是长假结束后的第一天,滕彪博士和王天成接到了法院的电话通知,告知将于5月10日照常开庭。我们当即表示反对,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必须在开庭前三天公告和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5月9日,本人和王天成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具体磋商。
法院的意思是,已有传票通知5月10日开庭,中间的电话沟通仅仅说了日期待定,但没有说原有传票不算数了,所以这一日期不能更改。我们的理由是,法院多次以电话方式通知开庭日期更改,虽然这种形式欠妥同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出于对法庭的尊重,我们并未提出异议。法院给我们的印象是,原有的传票内容已经作废,新的开庭日期需要重新通知,而且我们的证人也需要安排时间出庭作证,否则便是对我方诉讼权利的损害。
在我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合议庭经评议于10日下达了开庭传票。
据滕彪和王天成现场察看,用于本案开庭的第32号法庭过于狭小,总共只有八个旁听席位。法院给出的解释是电脑排序的结果,并非人为因素有意为之。据悉周五下午已近周末,并非法院集中开庭的日子,法庭应当不至于过分紧张。以往的经历表明,根据旁听人数的多少,临时调整开庭地点的情况曾多次出现。考虑到本案的公开和公正审理倍受各界关注,我们已向法官提出口头申请,希望届时能调至稍大一些的法庭,以免物议横生节外生枝,法官已承诺将会协调此事。有关的进展情况,本人将随时奉告。
另外,我方提交的证人名单原有三位,除王焱教授外,贺卫方教授和“十年砍柴”先生被法庭拒绝接受,理由是他们的证明事项和证言内容,与法庭归纳的侵权争议焦点并无关联。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和抗辩意见,我们申请增加了新证人杨君佐先生,已经被法庭接受,他将证明200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其真正的著作权人是王天成,我们的目的是想证明,周叶中对其论文的“参考”和“借鉴”,观点也是来自王天成,何况被告的参考和借鉴,也大多没有注明是来自杨君佐。
我们已经提出异议,认为证据有无关联性的问题,是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庭可以在双方质证基础上认证,是否采信是法庭的权力,但举证则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应在举证阶段拒绝任何一方的证据和证人出庭,否则便构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从而造成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就此程序违法问题,我们还将在开庭时正式提出。
感谢并期待着大家的关注,因为本案有些不同寻常,迄今已发生的故事,也加深了我的这种印象。
王天成诉周叶中案,法院公平分配八个旁听席位,我们喜获两席!10日下午六点十五分,本人接到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就我方提出的调整法庭的申请,合议庭经研究认为,安排法庭是法院的权力,我们的要求不能接受。
为了显示公平公正,法庭已经决定将现有的八个席位,在各方当事人中平均分配。我们有幸得到了其中两个席位,其余席位由被告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分享。媒体如欲采访庭审,可与法院有关部门联系。但由于审判现场人员不得站立,因而预计最终能进场采访的媒体很少——原因只是没有座位。好在看起来,国内媒体似乎对本案的兴趣不大——连日前不慎错发了立案消息的《新京报》,也没有任何动静。
这种经历对本人而言并不陌生。早在2004年8月24日,本人代理《中国农民调查》作者被诉诽谤案时,阜阳中院曾分给我们三方共25张旁听票,张西德一方也得到25张票——法院认为陈桂棣夫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是一边的,其余六七十张票则由法院内部人员和各级领导分享,因为他们要“学习、观摩和监督”庭审。与本案的不同的是,安徽阜阳那个法庭有一百多个座位,所以除了容纳上述人等外,还能装下近20名法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公开开庭审理属于例外情形。本人的理解是,是否旁听或采访的决定权操之于观众和媒体,法院没有批准旁听采访与否的权力。法院的义务,是在确保庭审秩序的前提下,为群众进场旁听或媒体的采访提供方便——但座位少了的不在此限。因而,目前实践中盛行的所谓采访“报批”做法,事实上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
谢谢各位的关注。
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