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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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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
急需一个博弈论模型来分析在土地流转中交易主体行为特征及其优化条件,交易主体主要是农户(承包人),转包人及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希望各位能够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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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7 17:41:09
以前做课题时写过的一点东西,先拿来分享,希望对你有帮助。
1.农地产权特征
(1)农村土地制度
对中国土地的制度规定和制约主要来自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集体土地的,则就由政府先从农民那里征用土地再以一定的方式转给土地使用者。《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有偿出租或让渡使用权;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的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这些法律条文告诉我们:①农民本身不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归村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的概念是模糊的,是乡?行政村还是自然村?是谁具体作为所有权的代表或法人?是村委会还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实践上,往往是村干部说个算。这种所有权的不明确往往会导致谁都没有拥有的意识,也就相应减少了实现其所有权的内在动力。在对土地的决策上,会出现搭便车而导致主体缺位,还会出现公地悲剧导致主体越位。因此,明确农民个人对土地的产权形式和控制决策方式,有助于理顺产权关系、明确行为预期和激励。②农民拥有的经营权也是有限的。农民不能变更耕地用途,也不能让土地荒芜。农业现代化的方式受到限制,即便是食品加工、纺织、养殖等致富道路也很难得以审批和良性运转。③农民没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土地不是农民的资产,不能买卖、不能抵押、不能当入股凭证。
简单的说,农地制度现状是:农地是农民集体所有,个体农民只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用益物权。而在实际的使用中,个体农民难以依靠土地获得相应的资源产权,如土地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抵押性,以及参与土地开发利用的有效的可衡量的权力凭证。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流转的命题,在这一土地制度变革的背景下,新农村、农业现代化、城市化和统筹城乡等建设大步推进,各地涌现了一大批优良的做法和实践。但是各地“农地”问题都有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时空条件,都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农地改革必须依据情境来做具体的选择,并不断做适应性的相互调整。我们关心的是各种制度规则如何变化、如何交织、如何促进或伤害信任与合作、如何形成生机勃勃的强健体制。而这一切都要靠精确认识和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来实现。
(2)农地开发中的利益关系
农地开发主要是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等推动下,对农地的非农使用。简单的说,农地开发模型为:

农民集体所有                 政府征用                   政府转让他人开发
农地开发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府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征用农民的土地,第二阶段是政府把征用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经济开发。第一阶段是农地开发的前提,涉及农民和政府两个主体,该阶段是土地制度的改革问题,应侧重社会效率;第二阶段是农地开发过程的主要过程,涉及农民政府和开发商三者的利益关系,该阶段是农村经营方式问题,应侧重经济效率。
第一,征地阶段的利益关系。征地制度存在问题的实质是公权严重侵犯私权,行政权力代替了农民土地的财产权利,即忽视社会成员土地产权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往往以行政权取代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行政管理代替民事行为,或者以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土地财产和资源的配置,将行政权力作为营利的工具,使依民事活动流转土地的权利,如农村集体土地市场难以形成或行使。
政府和农民往往是不平等的,在谈判力和决策能力上政府都占优势,因此征地阶段政府往往压低价格或不兑现承诺。农民虽然处于谈判劣势,但是各地征地事件的重复发生和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民对土地价值的认识越来越理性,面对强势政府当他们不能实现预期价值时,不得不终结谈判来自我保护。
第二,土地转让他人开发阶段的利益关系。政府眼里农民土地收益小税收少,而企业用地后地方产值和税收明显增加,其中利差导致政府有征地冲动。而且,土地产权不清主体不明,农民表达自己意愿的成本很高;科层制的企业与政府沟通成本小、谈判力强。另一方面,企业税收的无限次性(年年都有)和转让土地的一次性,导致政府会低价转让农地为工业用地用以吸引企业入驻,这样反过来又会使得农地征用价较低或者较高的条件难以兑现。近几年,各级政府推动的引导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替代农民,成为大的经营主体,这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以城市为中心、继续“剥夺”农民的情况。
简单的说,农地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为:政府会和开发商走在一起,受伤的农民会退出游戏来保护自己。例如平谷区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农地开发的利益问题是,北京市定位平谷为生态功能区,平谷政府要在保持生态的前提下推进城乡一体化、进行农地开发,而农民对平谷政府不信任。要使农地开发顺利进行,本质的方法就是:确定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在征地时让农民信任,在开发时让农民参与。

ps:不要有问题了才来论坛上求助,平时多上上坛子也帮帮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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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 10:54:59
谢谢,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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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3 16:09:46
好东西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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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4 14:22:56
这方面的文章 貌似别人发表的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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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6 10:26:27
有关土地流转的很少,主要是征地方面的 5# raymond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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