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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8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表现,而不是“劳动”的价值表现。那么“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指劳动力还是指劳动呢?按照马克思在1875年出版的《哥达纲领批判》中的阐述很明显指的是劳动。二者是不是相悖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8 13:30: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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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8 14:44:00
没有矛盾啊,前者讲资本主义,后者讲社会主义,哪里悖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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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8 22:07:00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只有在资本异化时期,工资是所谓“劳动力”的价值表现。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要在资本同化的时候(资本所有权和生产权统一时)(如果这种情况存在),才可以实现所谓的“按劳分配”。哥达纲领批判指的是所谓的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时期,而且是在资本实现同化的时候,和现在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不同的,现在的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自然还是实行按劳动力分配的形式。这和本质上的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公有制不是一回事。现在的中国,以前的东欧,还有现在的朝鲜,竟然敢自称按劳分配,简直是痴人说梦。而且以往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现在的中国严格而言,是属于前资本主义的社会。而且如果国内的马克思主义者如果不能构思出一种资本同化的模式,批判资本主义就没什么说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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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9 00:24:00

的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1.在所有制方面, 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2.按劳分配的“劳”是生产者所提供的直接、完全的社会劳动。因为, “在一个集体、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 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 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 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 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 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 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 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3.按劳分配不是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进行的, 所以, 它是以“劳动证书”为中介来分配个人消费品。生产者“从社会方面领取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 ( 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 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4.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所以,目前我国的确不存在“按劳分配”的条件。

您觉得单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科学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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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9 12:16:00
以下是引用Brandy49在2006-6-9 0:24:00的发言:

的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1.在所有制方面, 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2.按劳分配的“劳”是生产者所提供的直接、完全的社会劳动。因为, “在一个集体、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 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 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 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 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 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 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 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 3.按劳分配不是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进行的, 所以, 它是以“劳动证书”为中介来分配个人消费品。生产者“从社会方面领取一张证书, 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 ( 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 , 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4.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所以,目前我国的确不存在“按劳分配”的条件。

您觉得单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科学的吗?

我不是研究马克思经济思想的,有些个人浅见,抛砖引玉:

1、“按劳分配”的阐述中是否存在一个矛盾:“在一个集体、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 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 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如果生产者所领取的产品不是其所生产的产品,而是他人生产的,这是否是一种产品交换?即使我们考虑其所交换回来的产品在“价值”上与其所提供的产品“价值”等价。

2、如果前面的问题可以被定义为“交换”,是否就意味着存在对“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衡量。因为,交换必须是等价的才能保证其公平性。此时,“按劳分配”面临的问题应该是可操作性的问题吧。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的话,等时间量内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如何计算转换,等时间量不同劳动强度如何计算转换等等。即使,承认不存在“交换”,“劳动”计量的问题仍然存在,否则“按劳”就无从说起了。也就是说,个人认为生产资料被大家所共有,并不是“按劳分配”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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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9 12:54:00

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有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个理论值(理想值),然而,在商品交换中并没有人刻意去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准确值,它是在商品交换中自然而然完成的。那按劳分配是否也可以这样呢?企业制定工资标准,工人接受,达成工酬一致后,就实现了“按劳分配”这一过程。并不需要人为的计量。

个人思考所得,未必正确,请各位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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