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oyan 发表于 2010-10-29 12:58 
王书记 发表于 2010-10-28 19:28 
农民甲用自己的劳动得到的剩余粮食借给农民乙,是农民乙度过饥荒,自己又完成一年的生产,取得丰收;除了还债、自用还有余;农民甲要求农民乙除了还给他借过的粮食外,再从有余的粮食中再多给一些,是否合理?
合理,合的是私有制的理。因为公有制下没有这样的理,公有制下土地共有有地同种有田大家的粮食也是大家的,有饥荒大家一起分担。
这是认为不劳动与劳动应该享受同样的劳动成果。可惜,正是这种思想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原理。不要忘记,只有劳动者自己才能体验劳动的辛苦,这个辛苦能共享么?不能共享劳动辛苦,却要共享劳动成果,这也是一种剥削。
资产阶级法权以既定的私有制为当然前提,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获得非劳动收益;而你这样的理论则把“懒汉”作为权利化,算是一种“懒惰者法权”。但两者有共通之处,都是把不劳而获合法化。这实际是在用一种不劳而获反对另一种不劳而获。
我的文字里面从来没有出现过哪个人不劳动而享用劳动成果的,我所说的是大家共同劳动共享成果,共担风险,如果一部分人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了成果那么可以获得公社成员的救济,其他人将来遇到同样的事情也是如此,我什么时候说过不劳而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