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病人在各医院非常普遍,一般而言,每倒卖一个病人,医生可从中得到好处费50至500元不等.
如何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倒卖病人现象?
医生自曝倒卖病人黑幕:倒卖器官移植者获利大
2006年06月12日 08:42:03 来源:新华社-现代快报
“大部分医院都有倒卖病人的现象,有的倒出去,有的倒进来,医生从中收取少则50元,多则数千上万元的‘转院费’。当然,接受病人的医院,会采取种种方式尽量获得更多的医疗费;接受病人的医生,也将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提成……”昨天,南京某三级医院的外科医生朱华(化名)抖出黑幕。他说,这种倒卖病人的现象,远比倒卖药品、拿药品回扣性质更恶劣,后果也更严重。
为何会主动揭开“倒卖”病人的黑幕呢?朱华说,对那些病人,他实在是于心不忍。只是希望借媒体让更多市民了解其中的玄机,更重要的是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为患者负责。
医生自曝黑幕
倒卖病人在各医院非常普遍
一般而言,每倒卖一个病人,医生可从中得到好处费50至500元不等
我叫朱华,是一名外科医生,在南京市某三级医院工作十余年。其实,倒卖病人的现象在各家医院都非常普遍。这种倒卖,既可发生在同城医院之间,也可发生在南京与外地医院之间;可以发生在同等级别医院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级别医院之间;既能发生在医院内部各科室之间,也能发生在不同医院的同种科室之间;甚至还可以发生在120急救与医院之间……总之,只要有利益可图,病人就能“倒卖”。
因为医疗竞争日益加剧,加上一些小医院和专科医院因条件所限,患者有限,这些小医院不得不寻求与大医院“合作”。也就是说,这些医院不得不找一些大医院的门诊医师,为其倒卖病人。一般而言,每倒卖一个病人,医生可从中得到好处费50至500元不等。而同等级别医院之间或本地与外地医院之间,出于利益的驱动,同样也会发生倒卖现象。现在,大家都知道药品回扣的事,实际上,倒卖病人手法更隐秘,最关键是后果更严重。它严重剥夺了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病人稀里糊涂地被倒卖,多花钱,甚至最终贻误病情。
我曾经在一家医院急诊科干过几年,急诊科同样会与120部分人员之间建立某种“合作”关系。只要病人急救后需长期住院治疗,120就会将他们送往“关系”医院急诊科。比如,接到中风、高血压等慢性病突然发作的病人,按照常规,120本应将他送往最近的一家医院,但因为急救人员与某医院急诊科有“合作”关系,便自然而然地将该病人送往这家医院急诊科。前几年,急诊科给120关系人员的好处费是市场价120元左右——这些与120建立合作关系的医院基本不是大医院,急诊病人少,当然要“想办法”了。
医院内部疯狂倒卖 过度医疗致死
例如,主治医生劝病人先劝去做B超,便从B超室获得了50元的“介绍费”
比起120急救的“倒卖”病人,各医院间外科、内科互相“倒卖”病人的情况就普遍多了。
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是,在医院内部,各科室为了争取病人,提升业绩,往往采取互相争夺病人的战术。比如,一位病人的病情需要尽快做手术,但B超室与主治病人的外科医生打了个招呼,主治医生便“配合”,将该病人先劝去做B超。在该病人去做B超的同时,主治医生当然也获得了50元的“介绍费”。在碰到几个科室都争抢一个病人的时候,就复杂了,各科室之间竞相报价,主治医生觉得某科室出价更高,自然也就将病人游说到那个科室。
科室之间将病人倒来倒去的情况太普遍了!这在医院已经是“不是秘密的秘密”,而患者对此却一无所知。这样做的直接后果便是,本应由外科决定的治疗方案,结果由内科决定,或者其它科室也参与其中,从而误导病人看病,造成过度医疗,也增加了病人的医疗费用。
去年,一位患肝癌晚期的病人来我们医院看病。在来医院之前,他已在南京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治疗过一段时期,接着又被这家医院的医生“介绍”去上海的一家医院。之后,再被上海医院的医生“介绍”到我们医院。在我看来,病人起码能再活一年。但转到我们医院时,病人家属就向医生表示,有什么好药尽管用,关键是延长家人生命。“哎呀,这个病人家里有钱!”放疗、化疗、介入、放射等几个科室知道后都有了想法,都要给他治病。结果,病人不间断地从手术室转到介入室,转到化疗室再转到放疗室,随后又到放射室。不到3个月,病人就被“折腾”死了——其实,我们作为医生都知道,病人的病情是有间歇期的,不间断地各种治疗,违背了病情的原有规律,过度治疗的结果,当然是病情恶化。
大医院“压床”病人倒给小医院
转手后,大医院的接诊医生一般会获得100元左右的介绍费
大小医院间,病人流动的最典型的是倒卖“压床”的病人。医生都知道,绝大多数需做手术的病人,在刚到医院的两周之内,属于治疗见效较快、花费较高的时段。等过了这一时段,病人就需要住院慢慢治疗、观察病情。这时,病人就属于医生常说的“压床”的病人。大医院床位紧张,而压床病人后期治疗费用也不高。这时,大医院的接诊医生就会将压床病人“倒卖”给其它“吃不饱”的医院,这些医院往往以中等专科医院或二级医院居多。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接诊医生一般会获得100元左右的介绍费。
这时,大医院的领导当然不同意,而且大医院院方对“倒卖”病人还是抓得比较严的,病人转院也有一些程序。但医生有对策啊,他会跟病人讲好,“你这病到某某医院治疗更好,在我们这花费高”之类的善意的劝说。这样,病人家属甚至很感激呢,就会自愿转院,一切就顺理成章了。
器官移植倒卖费用最高
医生一般可获好处费三至五千元
我是外科医生,外科中倒卖最“来钱”的是器官移植病人的倒卖,有能力做器官移植的多是大医院,“一些大型的设备需投入使用,尽快产生效益。而一些特殊病例和特殊的检查方法,一旦被实践成功,医院和医生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知名度也会提升。因此,大医院对器官移植都比较重视,也就产生了向小医院或专科医院游说倒进病人的情况。据我了解,器官移植病人的倒卖价格,一般达到三至五千元。有时,一些新的医疗器械厂家代表,直接去小医院促销,游说倒卖病人。
虽然倒卖的好处费有三五千元,但比起手术费用提成和奖励又少多了。“买进”病人的科室,届时则会根据医疗费20%左右的比例拿到提成,作为奖金发放。要知道,这些收入比药品回扣可高多了!
接受医院过度医疗多“榨”钱
比如,按照病情需要,肝功能只需两周查一次,但为了多赚钱,医生便建议每周查一次
将病人从甲医院转到乙医院,再转到丙医院,最后甚至再转回甲医院。医院之间数易其手,病人反复折腾的现象并不少见。原本,为病人推荐合适的医院,也是医生起码的职业道德,而如今,很多医生看到的是利益。病人很少知道,因为医生往往是面带微笑,推荐你去别家医院就诊也是好言好语。这种情况下,有多少病人知道医生竟然笑里藏刀呢!
医院对医生的奖励制度是,多看病,多开药,多做检查,科室和医生奖金就多,而这些费用都是从患者身上扣除的。因此,“买进”病人的医院肯定也会尽量多“榨取”病人的钱。比如,按照病情需要,病人肝功能只需两周查一次,为了多赚钱,医生便建议每周查一次。但实际上,病情变化有周期,每周查并不能及时了解到病情的进展。虽然南京实行同城互认检查结果,但有些检查是有时效性的,比如B超,过了一周就要重查。而且,医生自然有办法。比如,原先B超80元可以查全身,现在几个器官分解开来查,费用比原来还高。
我经常提醒熟人,看病千万别透露出有钱,不能爽快地告诉医生尽管用好药、用好设备。千万不能一次结清医疗费用,如需支付费用,也要在催款后再付款。因为,一旦看准病人家属有钱,医生一般都会对其多做治疗,多开药,以便让其多掏钱,倒卖也就经常发生了。
医院外科 一半病人靠倒卖
外科共有20几张床位,但每月平均要从内科或是其它医院倒进十几名病人
医院“倒卖”病人究竟到达何种程度?以我所在的医院为例,我们外科共有20几张床位,但外科每月平均要从内科或是其它医院倒进十几名病人。也就是说,差不多一半的病人是“倒卖”进来的。这个比例在我们医院还仅算中等。当然,内科的病人多,倒卖出去的就多。
我认为,“倒卖”病人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与现行医疗体制存在缺陷有关。病人到医院挂号就诊,就意味着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从法律上应是平等的。但病人对医院来说,是弱势群体,很多信息是不透明的。何况,病人要靠医生治病啊,都很相信医生。因此,病人被随便“倒卖”,还稀里糊涂的。其实,转院是有一定程序的,但医生往往打擦边球,病人病情到何种程度,该何时转,转到哪家医院哪个科室等等,这些信息基本只有医生比较清楚。主治医生有了经济利益的驱动,自然就会导向经济利益那端,患者轻则多花钱,重则贻误病情。
据我了解,倒卖病人的问题,目前在卫生系统并无有力的约束,只作为职业道德由医疗机构自己制定处罚办法。事实上,现在倒卖行为在一些医院普遍到这种程度:院方和各科室负责人鼓励医生出去倒卖病人。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医院之间恶性竞争的结果。
记者暗访
外科主任约记者面谈好处费
昨天,记者以一名外地医院医生的名义,给某三级医院打去电话。以下是记者与该医院外科主任的对话:
记者:你好,我是滁州医院的。以前,我们有个病人在你们那做移植手术的。现在是不是还能把病人送过去?
主任: 可以。
记者:你们那还有什么资励措施啊?怎么个奖励办法?
主任:正常是2000块钱吧。
记者:像别的医院给得多些嘛。
主任: 差不多吧,都是这个价钱。这样子的,你来的时候我们再谈。 什么时候我带你跟院长谈,没得问题。
记者:我过来直接找你?
主任: 哦,直接找我就行。
而另一家医院显得较为谨慎,记者一番探问,对方始终不肯在电话里透露倒卖的费用。但对方提出,让记者亲自前往该医院找他,当面谈,同时需提供工作证和身份证。
病人自述
转院后医生问我谁介绍来的
李小姐前些天因牙痛前往一知名医院牙科诊治。挂号、排队,好不容易轮到李小姐了,但医生查看后,建议李小姐前往专门的医院进行具体治疗,并指明了该看哪个科室。当时,因为后面还有些排队的患者,李小姐以为医生太忙,自己是“小病”,到专科医院可能更方便些,便欣然前往。
果然,这家医院“冷清”多了。在那名医生指定的科室,主治医生问了几句病情,就把话题转到“你是怎么知道我们医院治疗这个病比较拿手”之类的问题上,李小姐自然实话实说,该医生详细询问了“哪家医院、哪个医生介绍来的”。此时,李小姐还以为两位医生之间彼此认识,正暗自庆幸遇到了“好人”呢。
治疗很简单,补补就可以了,几百元的费用自然不在话下。直到现在,当记者说出有“倒卖患者”这回事时,李小姐惊讶不已:她怀疑,自己也被“倒卖”了。
新闻链接:
2001年11月26日,南京22岁女孩韩玲突然流鼻血,前往江苏甲医院就诊,接诊专家曹医生称鼻息需动手术,但该院没有床位,推荐她到江苏乙医院,由其本人去那里亲自施行手术。曹医生写了条子,点名要他们去找医院的两位医生。当年12月6日上午9时,韩玲由男友及其父亲送入乙医院,12时左右医院发病危通知,接着宣称抢救无效死亡。事实上,鼻息只是一种普通的病,手术切除仅需十来分种,县、区医院就能独立完成,毋须“专家会诊”。据事后调查,曹医生所在的甲医院根本不知韩玲转院的事,而乙医院要求韩玲家属另给曹医生400元“会诊费”,也未开发票。医生“倒卖”病人的行为至此浮出水面。
韩玲之死事件公开披露后,不少有类似被“倒卖”经历者纷纷痛斥这种不法行为。令人义愤的是,这些医院几乎都有“遵守医德”、“不许收受红包”的承诺、规定。
这样的事已太多太多,我们几乎除了暂时的愤怒,都已经麻木了。医生的信息优势、医院制度的形同虚设、医疗部门的官僚风范、诉诸法律过高的成本、举证艰难。好像多年前,一个父亲为了证明自己的女儿是被误诊而死,数年下来,自己都快变成半个脑科医生了。医院虽然有举证责任,可原告、律师都看不懂、搞不清医疗诊断是否被修改过。
不过,患者有时是不是对医生支付了过度信任。患者是否应该有权要求医生清楚清晰的写出诊断书、药方,提供尽可能详细的疾病和治疗解释。是否有权和应该对其恶劣的服务态度进行抗议。去年在医院照x光片,一个腿部骨折的人也在照,护士不停的吆喝朝左。我实在觉得他太可恶,就说了几句,病人的家属也开始说,护士才停止了吆喝,出来调整机器。
医生对病人的信息优势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对于这种现象能否在合约上做文章呢?将病人和医院之间的契约更加完善,比如明确的指出转院的条件,和所必须办理的手续等,并且将转院的信息透明化。
而医生给病人开出的高价药和过度医疗的问题就更难解决了,现在的医院似乎已经形成卡特尔式的垄断,病人没有足够的用脚投票的空间。
谢谢楼上的评论。不过,在存在高度专业知识的领域,信息公开并不容易,因为即便公开也难以证实,这才是问题的重心。
有其他网友提供其他国家的案例吗?
信息对称了,还要医生干什么?
如果这个病人我能够处理,而我看了这个病之后我能够获取我的人力资本价值的全部,我凭什么会为了一点提成把病人转出去,这个提成显然只占医生实际服务价格的很少一部分?
如果这个病人我处理不了,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向病人介绍实际上并不是处理这类疾病最理想的场所以获取回扣,但是病人也不是傻瓜,有很多病人会通过其他渠道打听,我会冒很大的声誉风险。在人力资本产权界定清楚的情况下,一个追求自身长期利益的人,不大会做出这种事情来。
第二种情况是:几个医疗机构处理这一类问题水平相若,也都很不错。同时这个治疗项目又有很高的超额利润,因为有竞争的关系,也会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介绍提成。那么这里的问题关键是:超额利润从哪里来的?
所以,我倒不以为这是一个“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多数情况下,这是一个合约问题。在少数情况下,这是因为牌照管制而导致的派生问题。医生可以获取信息租金,但是在充分竞争并且人力资本收益没有被置于“公共领域”的情形下,“倒卖病人”不会因“信息不对称”而成为常态。相反,这是非常特殊的合约安排下的产物。
张三兄依然认为这是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但我认为信息不对称还是很重要的因素。譬如,医生自己可以处理病人,但是如果自己医好一半,却索取八成的钱,再将病人倒卖到别处医好剩下的一半,又可以得到五成的钱,这不比全部医好更赚钱吗?还有,如果自己处理不了,或者即时知道病情但却故意装作不知,愣是让病人做大量不必要的检查,这听上去对病人蛮合理,但是却没有给医生带来任何风险,只有收益。
不知张三兄对这两种情况怎么看?
我有一个同事,his father得了肝癌,绍兴一家医院说会动其手术,结果手术后15天,病就复发了,医院也不说什么,反正说会治,后在我同事再三要求下,转到杭州医治。
一次,我得咽喉炎,到附近一家个人诊所看,医生给我挂三天盐水,其诊断结果还不是咽喉炎,结果,第四天我干咳得更厉害了,我转到市医院看,挂一天盐水,配一个药,马上就好。从此,我再没到这类私人诊所看过病,不管生的是什么样的病。
信息不对称是医疗服务领域永远存在的现象,可能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来解决倒卖病人问题很难实现.
联想到现在正在大力推进的社区卫生服务以及双向转诊制度,也许,现在的医疗服务制度,如三级医院制度,根本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
我们可以考虑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进行医疗服务领域的制度设计.
张三兄依然认为这是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但我认为信息不对称还是很重要的因素。譬如,医生自己可以处理病人,但是如果自己医好一半,却索取八成的钱,再将病人倒卖到别处医好剩下的一半,又可以得到五成的钱,这不比全部医好更赚钱吗?
这当中有个问题。医生在治好一半、索取八成钱后,他依旧有两个选择:继续自己治疗,并索取五到八成钱,或者,将病人倒卖给别处。
按照我们一般的想法,如果张三的第一个假设成立(看了这个病之后我能够获取我的人力资本价值的全部),那么医生就不会倒卖病人,而是采取自己治疗。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医生利用信息不对称搭售服务(或超额收费)。这样,我认为,倒卖病人还是张三所说的原因。
我认为,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上是普遍存在的,但多数情形下不会损害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或影响较少,这是因为卖方存在竞争,同时,买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识别。医疗服务市场上也是这样,如果医生的盘剥过头了,那么患者可以用脚投票,例如蓝田的行为那样。问题可能会出在少数时候你没有多次选择,例如大型手术等,你没有第二次用脚投票的机会。
像120的回扣,可以说是竞争的选择,剥夺的是院方的超额利润。但这对于患者来讲,好像处于不利的地位。
如果就一个病人,或病人数目有限,我很同意因医疗商品的特殊性,竞争作用会受到一定限制。但,病人数目并非如此。一个病人的遭遇在很大程度上本应不仅影响其个人选择,更应影响其他人的选择。如果一个人被误诊、倒卖之类的事件导致伤残、死亡,这个结果在竞争的环境下应该导致出:医生被吊销执照,医院被予以处理,其他的病人在此信息下就可以进行用脚投票了。事实上,即使是其他的商品,单个消费者的选择、受骗并不会影响厂商的行为,失去一个顾客有什么关系?厂商所担心的是这一个顾客的存在会带来其他消费者的不信任。如果得了重病,病人会自然的选择搜寻信息,了解那个医生的医术较好,搜寻到信息的有效性应该取决于竞争吧。只有两种情况病人会不进行医疗信息的搜寻:得了很普通的、常见的小病,或突发性的疾病或事故。
所以,我觉得竞争在医疗市场和其他商品市场中的作用是一样的。而其关键是这种竞争的有效性本来不该仅依赖于病人的用脚投票,更该依赖于医生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有效惩戒。前不久看焦点访谈中说及“断骨增高”的手术。该手术导致很多人的严重伤残。但,起诉之后仅仅以民事赔偿了事。那个所谓的专家还是专家,那个医院继续进行着手术成功率100%的宣传。可以推想,如果有一个人没有看到焦点访谈这样的报道,而又很想长高,在专家、100%成功,以及医生的百般劝诱,全然不提手术之危害的状况下,他多半会选择接受手术。这次起诉的人并非第一个受害者。医生、医院为什么可以在民事诉讼之后依然能利用信息进行这样的行为呢。个人以为不再是信息问题,而是立法问题,他们的行为根本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利益损失。我不知道是否可以将法律的有效规制和惩戒也理解为一种竞争机制。如果没有法律,其它产品和服的务市场竞争作用可以单纯依靠价格机制来实现吗?
说实话,那天看完报道,我在想,是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可以或者说应该用民事诉讼来解决。“断骨增高”、以及前一段时间的开脑戒毒,即使医术再糟糕的医生都应该知道手术本身就是一种人为创伤,不可能100%恢复,更应该知道人体机能的复杂性是医学所不能完全认知的。而且,医院、法律都规定医生在手术前必须向病人说清手术可能的危害和后遗症。但,在这些手术中,医生、医院却根本不谈及这些,对于手术给予完全肯定,并百般鼓励病人手术,手术之后因为“倒卖”所需,让病人早早离院。而面对询问,他们的回答完全一致:手术、出院都是病人强烈要求的。从任何角度都可以推断出,这种医疗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甚至是利益驱动的恶意了。这样的行为和我走在路上,一个人突然冲过来打断我的腿,或者将我忽悠晕了让我自动同意其打断我的腿,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为什么不是或不能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提供除了罚款、赔偿以外的其他的惩罚?
我自己的一个经历是,我亲戚家的一个孩子有狂躁症,他家里想做开脑手术。联系了南京一家很著名的医院和这个手术的专家,他们在电话里做的是完全保证承诺。没去做是我们几个亲戚的坚决反对,拖了一段时间后,中央电视台做了报道。如果不是这个报道,亲戚多半会坚持去做。虽然没学过医,但基本的常识也让我们知道大脑不是那么简单的结构,随便打断一个连接,不可能不对其他脑神经和细胞没有影响。亲戚也是知道的。这种情况下,医疗信息的影响并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亲戚面对那些成功率的宣传半信半疑,如果真的有危害,他们怎么敢做?即使后来有了相关报道,孩子犯病时,他父母依然会质疑那个报道,因为没见到医生受了什么严重惩罚,还可以联系到那个专家,那个专家的说辞不提也罢。而这个手术的广告还可以找到,所以危害是不是没那么严重呢?
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是:医生、医院为了他们的寻利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太小了,而代价如此之小,正是因为竞争环境、竞争机制的不健全。
完全赞同青雪的观点。补充几点:
生命只有一次,重病无法用脚投票,所以医务服务是非竞争的,说法有些问题。首先,在正规医院(指监管到位的医院),只要医生按照规矩办事,是几乎不可能死人的,剩下的就只是赚取额外收益的问题。其次,重病情形毕竟只占医务服务的少部分,不能以这种特殊情况来否定多数情形。最后,患者还是可以像青雪所说那样,通过搜索信息来加以选择。不过,我想强调一点,行业监管是必须的,像长江医院、断骨增高这样一些现象,完全应该追究监管者的责任。
补充两个我身边的例子,来说明竞争和患者选择的存在。
一个是关于顺产和剖腹产。一般认为,院方会通过种种方式劝说孕妇剖腹产,因为这样可以有更多收入。而实际上,顺产更有益母子。在这当中,孕妇是处于信息不利的位置。但是,有这样一个事例:我的一个同事即将生产,她有两个医院可以选择,一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最终她选择了妇幼保健院。为什么?因为她听到的信息是,这个综合医院更多的是劝说孕妇作剖腹产,而妇幼保健院则多劝说孕妇作顺产。这里,双方信息对称的是“顺产更有益母子”,不对称的是作为单个人是否应该剖腹产。这里,信息不对称并没有影响竞争,虽然竞争可能并不完全——不能排除妇幼保健院会劝说边缘性的孕妇作剖腹产。
一个是关于心脏射频消溶手术。对于一个患者来讲,不错,我是否该作这个手术,作手术会花多少钱,我们都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位置。还是这样一个事例:某高校要为学生投保确定定点医院,两个选择,某省立医院,和某民营心脏病专科医院。最终该高校选择了民营医院。为什么?不仅是报价低,而且是既往的治疗费用低。现在,我的母亲也打算作这个手术。她关心的是否需要作,然后哪里作得更好,最后是作得费用多少。虽然我们对此完全不了解,但是仍然可以在几家医院中选择。现状是,通过多方咨询,到几个医院检查,听取医生的意见,对于几个医药的水平、建议、手术费用都有了些大致的了解。虽然我们还不清楚是否应该作手术(因为有的建议作,有的建议不作),虽然我们也知道实际的手术费用很可能比现在打听的要高,但是,我们还是有了一个大致的概念。另外,我们为什么只在这两三家医院中选择?监管,自身建设,口碑。
青雪叮当,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是:医生、医院为了他们的寻利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太小了,而代价如此之小,正是因为竞争环境、竞争机制的不健全。
我个人认为,代价太小,似乎跟竞争环境、竞争机制不健全关系不是很大。首先,倒卖病人对医院只有害处,没有任何利益(通过医院转诊的病人除外);其次,代价太少主要跟医疗服务行业的制度不健全有关,比如说,没有相应的制度能做到及时发现医生倒卖病人,倒卖病人发生后,没有相应的制度制约;再次,由于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即使能实现完全市场化,充分竞争,还是会出现由于利益问题,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而倒卖病人的情况,如nie斑竹所说的情况。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医院内部,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发现约束医生倒卖病人;在医疗单位之间,制定相应的制度,制约因利益因素而发生的转诊。
青雪叮当,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是:医生、医院为了他们的寻利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太小了,而代价如此之小,正是因为竞争环境、竞争机制的不健全。
我个人认为,代价太小,似乎跟竞争环境、竞争机制不健全关系不是很大。首先,倒卖病人对医院只有害处,没有任何利益(通过医院转诊的病人除外);其次,代价太少主要跟医疗服务行业的制度不健全有关,比如说,没有相应的制度能做到及时发现医生倒卖病人,倒卖病人发生后,没有相应的制度制约;再次,由于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即使能实现完全市场化,充分竞争,还是会出现由于利益问题,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而倒卖病人的情况,如nie斑竹所说的情况。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医院内部,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发现约束医生倒卖病人;在医疗单位之间,制定相应的制度,制约因利益因素而发生的转诊。
我个人以为制度所提供的是一种激励惩罚结构,改变行为人的利益预期,从而改变其行为,而不是单纯的规定该如何做,不该如何做,更为关键的是做了该做的能得到什么,做了不该做的又能失去什么。代价小的意思是制度所提供的激励惩罚力度不足,从而导致制度低效或无效。医院未必不知道医生进行着倒卖行为,医院不是也规定了严格转院的手续吗?但,当倒卖被曝光之后,医生如果只是被批评,能制约他执行规定吗?也就是说,我觉得制度、法律本身也是一种竞争机制,构成竞争环境。个人观点,不知道是否正确。呵呵
张三兄依然认为这是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但我认为信息不对称还是很重要的因素。譬如,医生自己可以处理病人,但是如果自己医好一半,却索取八成的钱,再将病人倒卖到别处医好剩下的一半,又可以得到五成的钱,这不比全部医好更赚钱吗?还有,如果自己处理不了,或者即时知道病情但却故意装作不知,愣是让病人做大量不必要的检查,这听上去对病人蛮合理,但是却没有给医生带来任何风险,只有收益。
不知张三兄对这两种情况怎么看?
聂兄,我以为是这样的:
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不是新古典意义的完全竞争,而是没有牌照租金),一方面,医生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和支配病人的能力,另一方面,医生的索价将受到竞争约束。
在这情形下,你说的第一种可能,如果我明知病人有能力可以支付更多的钱,那么对我来说最理想的结果是把这钱都忽悠到我自己口袋里,这样方法有很多的,不需要非得把病人转到别处去。除非我面临价格管制。而向您说的这样子搞法,几次以后,类似的病人就不会上门了,因为给病人的印象是,这种病你处理不了。
第二个例子,医生是可以这样子做的,事实上,这是医生最常用的掠取消费者剩余的办法,基于信息优势。而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弱医生的决定权:如果你单子开太多,病人会说你诊断能力差。
实际上,这类租金在任何情形下无法避免。在政府提供模式下,由于取消了价格机制,又不可能无限提供健康物品,因此必须计划配置。而这种计划配置权,只可能通过一个个医生来实现,由医生通过诊断来决定谁该做什么检查,用什么药,这情形下医生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决定权来为自己牟利的机会只能更多。
有一个真实的笑话,我以前供职的医院,我们的老主任在60年代还是一个小伙子,第一次要上女朋友家,不能空着手去。那时正值困难时期,物资非常短缺,医生工资也不高。于是他就帮禽蛋仓库的会计开了一支丙种球蛋白,于是人家帮他搞了五斤鸡蛋;肉店经理的老妈很早就被怀疑得了胆结石,一直没办法确诊(当时做超声波很紧张,而且连B超都还没有),于是他又帮人联系了一个检查,就搞到两斤后腿肉。再帮一个病人开了“肾炎”的假证明,凭证明可以额外配给白糖和黄豆,他要求病人分给他一半,得,一转眼功夫,一份很拿得出手的见面礼物就齐备了。
如果我们讨论的“均衡”是博弈均衡,并且这种博弈均衡是演绎的而非演化的,那么“试错”也许就不是一个必要的过程,而是说,我明知道这不符合我的利益,所以我不做,我选择一个占优策略来保证我的利益。在紧急状况下,平时口耳相传的口碑对病人的选择起关键作用,医生明知道口碑重要,他也不会胡搞。
当然,这对“理性”的要求比较高。
市场,也包括医疗以外的市场,当然不可能消除“欺诈”,但这种欺诈总是受到竞争制约;相反,计划或者管制倒有可能导致系统的欺诈。
我自己的感觉是 :我想忽悠任何一个病人都很容易,但是想忽悠整个市场却毫无成功的可能.这种约束来自于竞争,而非管制.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6-26 16:27:36编辑过]
不怕大家笑话,卖病人这回事我是干过的。以前在公立医院工作时,看一个病人,医院在边际上只给我5毛钱,人家给个几十几百块钱回扣,我干嘛不卖?反正医院损失了收入关我屁事?它又不能少我一分钱工资。砸牌子也砸的是医院的牌子,反正我们那里也就我们这一家三甲,砸也且砸一阵子呢,该来的病人反正还得来,院长都不担心没生意,我们有啥好担心的?
现在自己开诊所,谁还会卖病人?巴不得从人家手里挖几个病人来才好!呵呵
张三李四:以前在公立医院工作时,看一个病人,医院在边际上只给我5毛钱,人家给个几十几百块钱回扣,我干嘛不卖?反正医院损失了收入关我屁事?它又不能少我一分钱工资。砸牌子也砸的是医院的牌子,反正我们那里也就我们这一家三甲,砸也且砸一阵子呢,该来的病人反正还得来,院长都不担心没生意,我们有啥好担心的?
这就是现在的现实状况.
我个人觉得,问题的根源在于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竞争性多于合作性,这又是由经济利益导致的(因为任何医院均必须找钱,否则无法生存下去).
青雪叮当,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是:医生、医院为了他们的寻利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太小了,而代价如此之小,正是因为竞争环境、竞争机制的不健全。
我个人认为,代价太小,似乎跟竞争环境、竞争机制不健全关系不是很大。首先,倒卖病人对医院只有害处,没有任何利益(通过医院转诊的病人除外);其次,代价太少主要跟医疗服务行业的制度不健全有关,比如说,没有相应的制度能做到及时发现医生倒卖病人,倒卖病人发生后,没有相应的制度制约;再次,由于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即使能实现完全市场化,充分竞争,还是会出现由于利益问题,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而倒卖病人的情况,如nie斑竹所说的情况。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医院内部,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发现约束医生倒卖病人;在医疗单位之间,制定相应的制度,制约因利益因素而发生的转诊。
我倒是觉得,完全市场化,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信息不对称"至少不会导致出现您所介绍的那种倒卖病人的情况,那主要是一个分成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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